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天津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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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津住建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住建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对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现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以下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下同)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一)《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持证人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持证人的,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三)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伤残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部分优抚对象),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四)公有住房承租人为伤残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的配偶和同户籍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二、租金核减标准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人承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按照1996年租金标准计租。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津国土房保[2010]372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0〕372号)市内六区房管局:为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解决拆迁中生活、住房“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使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尽早入住廉租住房,现就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申请人与拆迁住房的产权人(承租人)不一致问题(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长期居住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为父母或子女的,因历史原因,形成承租人与申请人不一致,只要承租人同意全额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可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长期居住的私有住房产权人为父母或子女,但考虑到申请人与产权人长期居住的事实,只要产权人同意全额缴交拆迁补偿安置费,可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三)以上两种情况的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除执行《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和《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操作规定》(津国土房改〔2008〕290号)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经公证的承租人或产权人及配偶的声明书(声明书样本见附件1、2);2、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人与父母或子女长期共同居住及其关系的证明(证明样本见附件3);由申请人持公证书和街道办事处证明,向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二、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认定拆迁补偿安置费全额指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安置补贴金额)、按房屋面积确定的搬迁奖励费、对违章建筑的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困难补助费总和。

申请人全额拆迁补偿安置费的复核工作由各区房委办负责,被拆迁房屋所在区拆迁办协调有关拆迁单位进行确认。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请以具体情况为准。

合同签署前请仔细阅读,把握好每一个细节。

甲方(出租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乙方(承租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通讯地址:房屋基本信息•房屋地址:•房屋面积:•房屋类型:•房屋状态: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转租:–允许–不允许租金及付款方式•租金:每月人民币(¥)________ 元整(大写:____________)。

•租金支付方式:–月付–季付–半年付–年付•押金:人民币(¥)________ 元整(大写:____________)。

房屋用途•仅限住宅用途•不允许开展商业活动•不允许变更用途房屋维修和保养•甲方承诺保证房屋在租期内保持基本安全、卫生、整洁和良好的使用状态;•租赁期内,如有因房屋自然变化或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条件负责维修;•如因乙方过错、玩忽职守、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应定期(不少于一个月一次)对房屋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甲方应保持房屋清洁,并按时清理垃圾。

租赁期内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权利和义务•甲方不得擅自进入房屋,影响乙方正常生活和工作;•甲方应当按时收取租金;•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相关证件复印件。

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须按时支付租金;•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拆改室内构造;•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房屋及庭院等空间分租或出租;•乙方应当按时支付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对于因房屋自然变化或突发情况而造成租赁不当的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因乙方过错导致房屋无法居住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甲方过错导致房屋无法居住的,乙方有权提出理性要求或申请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逾期租金的 1% 支付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法违约行为,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天津市保障房补贴新政策

天津市保障房补贴新政策

天津市保障房补贴新政策对于天津市保障房补贴新政策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为进⼀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住房保障实际⼯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昨天市国⼟房管局发出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特别提出特殊单亲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亲家庭成员为⽗⼥或母⼦关系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上(含),在配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可选择承租两个居住空间的住房。

据了解,针对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及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认定,按照《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积认定若⼲规定,“申请家庭户籍落在⽗母或⼦⼥住房处、但未与⽗母或⼦⼥居住的,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不认定⽗母、⼦⼥住房⾯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租房补贴”。

对因⼈⼝减少⽽停发租房补贴的家庭,若能够提供近3年内为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办理的满2年以上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视同“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申请对应的最低⽉租房补贴。

关于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的离异家庭申请租房补贴问题,申请⼈离婚5年以上,离婚时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能够提供租房满2年的租赁备案证明,并且收⼊和财产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租房补贴。

关于公产房屋购买产权后住房⾯积认定问题,已享受补贴家庭原有住房为公产房屋的,因购买产权后⾯积计算⽅式不同⽽导致的住房⾯积变化,不需申报,不予停发租房补贴;但进⾏资格变更或重新申请租房补贴时,应按购买产权后的住房⾯积重新认定。

关于户籍地址与房屋地址不符问题,由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会同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调查核实。

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特殊单亲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亲家庭成员为⽗⼥或母⼦关系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上(含),在配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可选择承租两个居住空间的住房。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天津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15篇)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15篇)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15篇)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

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1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租赁地点及设施:1.房屋地址:天津市区小区室;房型规格:室厅卫 ;房屋面积: m2。

房产权证号:2.室内附属设施:A:电器:B:家俱: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房屋租金:每月元人民币;3.付款方式:按每支付一次,另付押金元人民币,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总计元人民币(房租加押金);第二次付款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交予甲方,依次类推;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取暖费、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10天;(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合同期内房租加价;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我局整合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面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9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行为,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公租房事务性工作实施管理,对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市房产总公司负责全市公租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租房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已取得“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人须为“三种补贴”的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附件1),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一)本人身份证明;(二)《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三)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应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

公房承租合同

公房承租合同

公房承租合同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公租房基本情况平方米,配租方式。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不能给予亲戚朋友单独居住,违者按双倍押金或租金收取,卫生院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条租赁期限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年,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金标准未交住房押金者按建筑面积计算缴交租金,租金标准为人民币2 元/平方米〃月,按月收取。

第四条租金缴纳未交住房押金者在租赁期内,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缴交住房押金者,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或乙方中途退出租赁,甲方应全额退回乙方押金。

第六条房屋维修1、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

因乙方使用不甲方同意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2、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3、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定期对房屋实施检查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合同解除与终止(一)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

天津租房合同电子版

天津租房合同电子版

天津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信息房屋坐落于天津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室,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房屋结构为____,房屋用途为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元整(¥____元)。

2.租金支付方式为:乙方应于每月的____日前将租金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押金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____元整(¥____元)。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房屋使用1.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房屋。

第六条维修及费用1.房屋及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

2.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应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月租金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约定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14篇)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14篇)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14篇)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14篇)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1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租房协议,以资信守:一、房屋座落地点:面积:附属物:二、租赁期限: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元,按月付一次,先付后住,其中第一次付款元,在之前付清;第二次付款元,在之前付清,依次类推。

四、租房押金:元,到期结算后归还。

五、违约责任:自合同签订后既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

如发生违背情况,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元,并按实结算房租。

六、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1、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设施,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有关租赁手续。

乙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否则按价赔偿,2、水电、闭路,宽带、电话及卫生费由使用人(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或供非法用途,外来人员居住必须主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并承担违约责任。

4、租期内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甲乙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提出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视作违约。

6、乙方如不按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电话费等应付费用,甲方有权单位解除协议,收回房屋,并有权向乙方索取违约金。

7、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决。

8、合同签字生效,视作中介成功。

中介方合法取得佣金,日后双方发生变故,中介佣金不作退回。

9、电度,水度,煤气立方。

10、补充。

七、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

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日期: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2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

各区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等管理部门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其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宿舍型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建设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市建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地、建设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三)资金支持。

人民政府可按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垫息,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等,垫息资金由住房保障资金垫付。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实现资金平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目标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实行集中建设与分散配建相结合,同步配套建设教育、社区服务、商业金融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住房租赁合同模板6篇

住房租赁合同模板6篇

住房租赁合同模板6篇住房租赁合同篇1出租方(甲方):委托机构:联系电话: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承租方家庭成员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与乙方的法定关系:姓名:身份证号码:与乙方的法定关系:姓名:身份证号码:与乙方的法定关系: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本市区路村栋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房屋具体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该房屋是甲方通过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该房屋现时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元,月租总金额为人民币元。

合同期内租金标准随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变动做适时调整,物业管理费用和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体维修基金)等由承担。

第五条签订合同时,乙方须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押金(按签订合同时的三个月租金标准缴纳)为人民币元,房屋完好保证金为人民币元。

合同终止后,乙方如果不存在违约事项,甲方应将乙方所缴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原款予以返还。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收取,乙方须在每月日前将该房屋的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托收银行,每月划款时间为日至日。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银行不能正常划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

乙方欠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

乙方如错过当月的租金划款时间,可直接到双方约定的交款地址补交租金和滞纳金,也可将欠交的租金和滞纳金存入托收银行。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财政局: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二)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承租公租房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已腾退。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摇号方式获得。

(三)本市其他区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条件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其余条件与城六区一致,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于2012年6月1日前公布实施。

二、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的,按照房屋租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具体标准如下:1、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保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95%;2、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90%;3、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70%。

上述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的租金不予补贴。

天津市公租房经济补贴情况说明

天津市公租房经济补贴情况说明

天津市公租房经济补贴情况说明1.关于天津市廉租房补贴资格证明问题申请人须在《租房补贴证明》6个月的有效期内自行到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租赁到住房后,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持相关要件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问题:什么情况下停发租房补贴答:以下情况须停发租房补贴:(1)租房补贴开始计发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这段时间内,出现申请人家庭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情况的,自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之日起第13个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申请人家庭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情况有:因家庭住房面积增加或家庭人口减少造成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7.5平方米、家庭不再享受低保待遇或优抚待遇或特困救助。

(2)租房补贴开始计发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这段时间内,申请人家庭与出租方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提前中止的,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中止次月停止发放租房补贴2.天津公租房房补申请手续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21〕12号)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Word文档 1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1、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

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2、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

上年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3、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三种补贴”的申请条件也均有规定。

住房合同电子简单版(精选8篇)

住房合同电子简单版(精选8篇)

住房合同电子简单版(精选8篇)住房合同电子简单版篇1甲方:乙方:根据《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甲方负责区廉租住房的租赁管理。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以下协议:一、经区政府批准和廉租住房现场摇号选定房号后,乙方凭《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本协议。

二、该房屋廉租住房小区______________幢室,建筑面积_______,月租金_______元。

三、乙方负责支付自住房屋的房租费、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服从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要求。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每月15号前必须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按《阜阳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证》和每年核定的租金交清当月租金。

五、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设备,廉租住房限制装修,入住后自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装修物不得拆除。

六、甲方保障乙方所提供的廉租住房质量安全的义务。

因房屋破漏、公共部位及公用设备损坏需修理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报,甲方派员检修。

租赁户的进户门、窗、地面、水电表以及室内的一切管线等设备设施等经乙方初始验收完好,此后的因乙方原因损坏均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七、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因乙方过错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擅自转租造成毁坏或个人损失、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其他相关责任。

八、房屋公共楼梯和通道是住户的安全通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公共楼梯和通道内存放物品、烧煮等,并服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约。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必须退租,甲方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如乙方无理阻挠,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自有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天津市公有住房合同5篇

天津市公有住房合同5篇

天津市公有住房合同5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公有住房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房屋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于天津市______区(县)______街道(小区)______号公有住房出租给乙方使用。

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房屋的具体布局、设施等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乙方应按照每月______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

2. 支付方式:每______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在每个支付周期的起始日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四、房屋使用及管理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功能。

2. 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内的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3. 甲方有权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乙方应予以配合。

4.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抵押房屋。

五、房屋交付及返还1. 甲方应于租赁期起始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办理相关交付手续。

2.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期返还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确认。

六、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日支付滞纳金。

3. 如乙方擅自转租、转让或抵押房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事项1. 甲乙双方同意将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情况列入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 甲乙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本合同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
一、租赁双方
甲方(出租方):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提供的房屋符合租赁用途,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
(2)甲方应在租赁期内负责维修房屋及附属设施,但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
(3)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并按时支付租金。
(2)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房屋基本信息
1.房屋地址:天津市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结构及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
4.房屋权属:甲方拥有该房屋的完全产权,并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八、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3.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பைடு நூலகம்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津国土房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2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我市“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加强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的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规定,我局对目前执行的“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人口、住房面积认定等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整合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人口认定(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人口认定1.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其中,与申请家庭长期共同居住(指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下同)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2.其他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也可与申请人共同申请,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3.除申请家庭成员外,其他与申请人同户籍3年以上的人员,可分摊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4.其他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1)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应与申请人共同申请。

(2)因入托、上学暂时居住在申请家庭的本市孙(外)子女以及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在他处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分摊住房面积人数。

(3)现役义务兵、在外地全日制学校上学人员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

已毕业未返津人员、服刑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

(4)离异人员及未婚子女落户时间不受3年限制。

天津备案租房合同范本

天津备案租房合同范本

天津备案租房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出租方):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一、房屋基本情况1.1 甲方出租房屋地址:天津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_室。

1.2 甲方出租房屋面积:_______平方米。

1.3 甲方出租房屋结构:_______。

1.4 甲方出租房屋设施设备情况:_______。

二、租赁期限2.1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2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赁,应提前_______个月通知甲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调整租金,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调整后的租金执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3.2 乙方支付租金方式为:每_______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_______个月租金。

3.3 乙方应在每月_______日前将当月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应付租金的_______%作为滞纳金。

四、押金4.1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4.2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给甲方,甲方应在扣除乙方应付款项后,将剩余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五、房屋使用及维护5.1 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5.2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

5.3 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第三方。

六、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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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天津市2013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甲方(岀租人)与乙方(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概况、房屋用途及使用、租赁期限及续租等事宜。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甲方(出租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承租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与承租人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为监护人:身份证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备注:共同承租人姓名:与承租人关系:是否为监护人:身份证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概况甲方将坐落于 ________ 区 _______ 路(道) ________ 小区________ 号楼_______ 门________ 号的 ______ 居室(一/二)或 _______ (一/二)个居住空间(多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 ________ 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房屋用途及使用房屋用途为居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续租租赁期限为______ 年,自 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止。

(一)租赁期满,乙方应提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

经审核,乙方仍然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且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填写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记录》(附件 1 )中,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乙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一)房屋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按月支付。

该套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 元(角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小写) ___________ 元。

每月15日(含)之前解除租赁合同、腾退房屋的,租赁截止日期为上月末日;每月16日(含)之后解除租赁合同、腾退房屋的,租赁截止日期为本月末日。

(二)乙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应负担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每套住房实际租金按房屋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确定。

其中,乙方每月自行负担的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角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小写)元,自行负担的租金与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大写)元(角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小写)元,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定期划拨给甲方。

(三)乙方应当于每月日前向租金代扣卡里存入需支付的租金,同意由银行每月代扣房屋租金。

(四)租赁期内,如遇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双方均应当服从,甲方将房屋调整的租金额填写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变动记录表》(附表2)中,乙方应当自租金调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租金额缴纳租金。

第五条物业管理及其它费用(一)乙方应当遵守《承租人公约》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在《承租人公约》签字确认,享有该公约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Y 元/平方米,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大写)元,(小写)元。

其中,乙方应负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平均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

乙方每月应交纳的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大写)元(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小写)_______ 元。

乙方每月负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与承租住房实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差额(小写)元,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定期划拨给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三)因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供热、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的处置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经区房管局存储至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的专用账户。

当乙方欠缴租金6个月(含)以上,甲方应依法追缴;当乙方退出租赁住房时,所欠缴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等应予以补齐,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本金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予以退还。

如乙方欠缴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的,经司法程序后,甲方通过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可从乙方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本金中扣除,若出现抵扣情况,乙方可取得相应金额的租金凭证,乙方所持原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收据作废。

第七条房屋验收在办理入住或腾退手续时,甲、乙双方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将验收情况在《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或腾退房屋设施、设备验收记录表》(附表3)中予以记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八条房屋维修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租赁期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的,由甲方按有关规定负责维修。

甲方在维修时,乙方应当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因乙方原因未能维修或者延误维修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因乙方不当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属于乙方自行保养范围的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

乙方负责自行保养的范围为:门锁、纱窗、大理石台面、玻璃、梳妆镜、橱柜(吊、地柜)、晾衣杆、窗帘杆、灯罩、灯管(灯泡)、面盆、恭桶(含座恭桶盖)、洗菜盆、排风扇、排水支管堵塞。

好美嘉园、凯盛家园、兰景园、和瑞园、东瑞家园、龙顺园9号楼、南岸家园、福悦里等8个项目,乙方负责自行保养的范围为纱窗、玻璃、面盆、恭桶(含座恭桶盖)、洗菜盆、排水支管堵塞。

水表、电表、燃气表、燃气管道、热计量表损坏或失灵,乙方自行向各专业单位报修。

第九条房屋装修乙方不得对房屋原装修进行拆改。

因私自拆改造成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一)向乙方催收房屋租金;(二)甲方以及管理部门可以对乙方的社会保险、纳税、公积金缴纳等收入情况以及金融资产、工商注册资本金、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可以查询乙方租金代扣卡交易金额、日期及账户余额。

(三)乙方欠缴租金的,甲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从乙方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工资收入中划扣。

(四)巡查乙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保证乙方正常使用;(六)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担正常的维修养护责任,或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者出现故障时,由甲方及时维修。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一)遵守小区各项管理制度;(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交纳房屋租金等相关费用;(三)合理使用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不得圈占楼内过道及小区公共绿地、道路、甬道等共用部位,不得私搭乱建和私拆乱改;(四)不得转租、转借、空置房屋或擅自与他人调换;(五)甲方检查或者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不得阻挠、拒绝;(六)使用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在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一)自租赁合同起租日起1个月内未搬入所承租住房的;(二)将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三)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的;(六)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经催告仍未缴纳的;(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购买房屋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八)购买其他住房、接受赠予或继承房产,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九)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骗取房屋承租权的;(十)私搭乱建和私拆乱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一)因政府征收、征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使本房屋无法继续出租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未提出续租申请,或者申请续租经审核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房屋腾退(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乙方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租金标准不变。

过渡期满后,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仍符合届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届时标准缴纳租金;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不再符合届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应当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对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应腾退住房。

(三)乙方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将乙方缴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本金退还乙方,或由房屋代管单位将乙方上交的住房退还乙方。

乙方腾退房屋时,欠缴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应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一并补齐。

拒不补缴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司法程序后,进行追缴或通过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从乙方缴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中扣除。

对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不足以抵扣欠缴租金的,乙方应自行补齐。

(四)乙方逾期拒不腾退住房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乙方违约、逾期不腾退住房的行为,甲方作如实记录,报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乙方腾退房屋后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一)在公共租赁住房修缮范围内,因甲方原因延误维修,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二)乙方未按规定日期和金额交纳租金的,除应当补缴房租外,每日还应当按月租金1%的标准缴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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