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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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焊工准入管理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项目,从事钢结构、金属管道、设备焊接作业的焊工准入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建设的可研估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一、二、三类建设项目的焊工准入管理应执行本规定。四类建设项目及投资1亿元以下的一、二、三类项目中,焊接工作量大、焊接技术复杂的项目原则上应执行本规定,其他项目是否按本规定执行由所属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以下简称焊工准入管理),是指所属企业组织的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焊接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焊工)资格查验确认、焊接作业能力验证性考核、焊工入场证件发放以及焊工退出管理等行为的总称。
第四条焊工准入管理原则上按项目进行管理,也可由所属企业对各个项目的焊工准入进行统一管理。由所属企业对各个项目的焊工准入进行统一管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申请准入的焊工应持有相应标准规范要求的焊工资格
证,准入焊工应参加并通过焊接作业能力验证性考核(以下简称焊工准入考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其焊工准入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规章制度;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规定;
(二)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工作。
第八条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监理机构、检测机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按照本规定和建设单位要求落实焊工准入管理要求。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其他各参建方负责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履行焊工准入管理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成立焊工准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准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与实施焊工准入管理工作。准入管理机构应由建设、项目管理、监理等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准入管理机构应至少配备一名焊接专业工程师。准入管理机构可自行组织焊工准入考试,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准入考试。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承包商应在焊工准入考试10日前,按准入管理机构的要求,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拟入场焊工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焊工准入考试开始前,监理机构应负责对承包商上报的焊工(包括手工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其中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统称为焊机操作工)执业资格情况进行审核。从事钢结构、金属管道、设备等工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相应标准规范要求的焊工资格证,否则,执业资格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机构执业资格审核合格的焊工,由承包单位向准入管理机构提交考试申请。
第十五条执业资格审核及资格查验确认通过的焊工,准入考试原则上只进行焊接作业能力验证性考核,该考试不能代替相关标准规范或设计文件规定的焊工必须进行的其他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焊工准入考试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执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承担焊工准入考试试件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由建设单位确定,该检测机构不得与参加考试焊工所在的承包商存在影响
检测结果客观公正的利益关系。
第十七条经考试合格的焊工,准入管理机构应颁发《进场施焊准入证》。
第十八条每名焊工最多允许进行两次焊工准入考试。如第一次考试不合格,允许其进行一次补考,通过补考合格的焊工,视为其通过焊工准入考试;补考不合格,则视为没有通过焊工准入考试。通过补考合格的焊工进入现场正式施焊的前两道对接焊缝应进行射线检测。如所检测的两道焊缝没有全部合格,则应停止该名焊工的焊接作业,由承包商重新进行培训,经准入管理机构批准后重新进行焊工准入考试。
第十九条考试用场地、设备、试件、焊接材料原则上由承包商负责提供(也可依托集团公司内部专业培训机构),试件、焊接材料、无损检测、准入证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合格焊工及补考焊工的全部考试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上述费用也可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承包商应定期或按工作量(根据焊接工作量,按周或按月统计)统计每名焊工或长输管道每个机组的焊接一次合格率,并由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对于一次合格率低于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焊接一次合格率最低值的焊工(或机组),应暂停其从事工程项目的焊接工作。承包商组织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准入管理机构视情况注销其《进场施焊准入证》或恢复其焊接施工。注销《进场施焊准入证》的焊工经重新培训后,履行申报手续并经准入机构考试合格再次发证后方可上岗施焊。重新考试所需费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焊工需要在集团公司内部跨项目施工时,承包商应在焊工撤场前办理转场所需证明。原发证的焊工准入管理机构应出具该焊工转场证明。
第二十二条焊工准入证有效期及转场焊工准入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准入证的有效期应在焊工所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效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超过有效期后,则准入证自动作废。
2. 焊工在集团公司内部跨项目施工时,其《进场施焊准入证》在其有效期内,且原准入考试项目与新入场建设单位规定的准入考试项目相似,则该名焊工可不重新进行准入考试,但须经新入场建设单位焊工准入管理机构对该名焊工准入考试相关资料核实后发放新的《进场施焊准入证》。
3. 转场焊工施焊的与原考试项目相似的第一道焊缝(设备取其最初施焊的600mm焊缝)应由准入管理机构委托进行无损检测。如不合格,则需重新进行准入考试。
第二十三条焊工准入管理的相关资料应存档。
第四章执行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准入管理机构人员在准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据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