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纤互联网接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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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CTT0101DKH-2015-10-

关于

使用中国铁通哈尔滨分公司电信业务的协议书

甲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分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2015年10月

关于

使用中国铁通哈尔滨分公司电信业务的协议书

甲方: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光纤互联网专线接入的相关事宜,依据《合同法》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协议如下:

第一条协议内容

1.1甲方作为合法的电信运营商,采取光纤接入方式在南岗区红旗大街218号为乙方提供光纤互联网业务服务;

1.2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光纤接入互联网带宽为10M;

1.3乙方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使用甲方的各项业务,并且有新的业务需求优先与甲方合作。

第二条资费标准及费用结算

2.1甲方免收乙方业务初装费;

2.2乙方因工作需要特申请1个固定IP,该互联网使用费1500元/月(含固定IP费200元/月,限流量为200G/月,每超过1G加收25元),年使用费18000元;光纤接入互联网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光纤使用费共计:18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支票;

2.3乙方办理业务变更时按照甲方当时的资费标准执行;

2.4乙方使用甲方的光纤接入互联网不到一年申请迁移,应按甲方工程预算的50%支付迁移费用;

2.5如遇国家政策性资费调整时,甲方将在本协议资费标准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调整;

2.6结算方式:采用预付(年)款方式,每年专线使用费在到期前的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全年专线使用费。

第三条双方责任

3.1乙方在使用光纤接入互联网时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2乙方不得利用光纤接入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信息。不得利用光纤互联网专线从事法轮功等违法活动,禁止违返公序良俗的一切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将停止对乙方的互联网服务,乙方网络将不能正常使用,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不得擅自改变业务用途或转租;

3.3乙方应遵守互联网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挑衅信息, 承担信息安全责任以及配合甲方打击非法业务的协同责任;

3.4乙方应对自己的光纤接入互联网网络安全负责,因自身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负责;

3.5甲方负责将线路铺设到用户指定地点,并保证线路畅通,光纤互联网终端设备由乙方负责;

3.6甲方应保证网络及设备稳定和正常运行,出现甲方设备、线路故障及时进行修复;

3.7在安装初期甲方免费提供上门服务和技术咨询,甲方负责对光纤接入互联网维护至乙方用户接入部分(光纤调制解调器设备);

3.8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按时完成光纤接入互联网的施工,并按乙方要求准时完成接入工程;

3.9本协议终止,乙方需归还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如不能返还或(部分)功能丧失,乙方应按设备原价赔偿;

3.10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保证该光纤接入互联网使用于办公,不得作任何超范围使用,乙方违约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承担对甲方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超范围使用部分按照甲方正常资费标准的营业收入;

3.11若乙方有扩大使用范围或变更资费的需求,可与甲方另行协商续签相关合作的补充协议。

第四条产权归属

网络系统内的设备及基础设施根据双方投资划分各自所有权,彼此不得侵犯对方财产。同时,甲方拥有长期经营权、使用权。甲方提供乙方光纤接入互联网的入户、光纤接入互联网终端设备(光纤调制解调器等),其产权归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所有。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5.2甲乙双方对所建设系统的设计文本、规划方案各自有权保留,用以日后维护,但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5.3甲乙双方应对对方所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计划、施工图纸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第六条不可抗力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甲方或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严格执行《合同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双方应尽力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7.2由于一方取消工程或无限期推迟,导致另一方无法进行工程建设被视为违约;

7.3本协议之第五条保密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终止,均有效。如有泄漏,则视为违约;

7.4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将不予返还乙方所缴纳的光纤使用费用;

7.5该通信项目在投入使用期间,因甲方设备、技术原因致使通信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经由甲方上级主管部门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后,乙方可另择其他电信运营商。

第八条违约赔偿

8.1甲方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之责任、义务,则构成违约,

应按本规定赔付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8.2乙方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之责任、义务,则构成违约,应按本规定赔付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8.3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终止使用甲方业务或违反约定,另与第三方合作,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补齐自协议签定之日起至违约之日各项业务优惠的差额,以弥补甲方可得利益损失。

第九条其它

9.1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9.2 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应提前三十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无效)通知另一方;

9.3如果本协议的某些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此类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的认定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

9.4本协议重要条款手改无效,除有特殊情况急需手写改动必须由甲乙双方认可方能生效。并备注本协议中哪个条款有手写改动。

9.5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由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9.6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五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正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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