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补充协议(假外包补充外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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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20年08月20日起,甲方与乙方订立《岗位职能外包服务协议》。乙方将根据甲方岗位要求招用新进人员为甲方提供岗位外包服务。
二、甲方承诺:如甲方将乙方员工退回乙方后(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为理由除外),乙方因此解除或终止为甲方服务的乙方岗位外包员工劳动合同的,甲方应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管理费和医疗补贴(若有)作为补偿,管理费支付标准:按照乙方人员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医疗补贴支付标准:若乙方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还需支付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贴,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贴,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百分之百。若乙方依法不得解除或终止乙方员工的劳动合同,甲方需要一次性支付乙方依法不得解除或终止为甲方服务的乙方岗位外包员工劳动合同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包含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服务费等),以及一
次性支付管理费和医疗补贴(如有)(本条约定在双方《岗位职能外包服务协议》终止后仍具有效力)。除服务费外,乙方向甲方收取的费用不应当超过乙方依法需要承担的外包员工的总费用。(本条约定在双方《岗位职能外包服务协议》终止后仍具有效力)。
三、双方签订的《岗位职能外包服务协议》期限为2020年08月20日到2023年08月19日。甲方承诺,若双方签订的《岗位职能外包服务协议》提前终止或期满不续签或者《岗位职能外包服务协议》续约期满后甲方不同意再继续续约的,在双方的《岗位职能外包服务协议》终止时,甲方应按照第2条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岗位外包员工劳动合同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如有)以及管理费和医疗补贴(如有)作为补偿。
四、乙方员工在为甲方提供岗位外包服务的岗位上连续工作满十年或乙方员工在该岗位工作期间与乙方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甲方继续使用岗位外包服务的,乙方应与该岗位上的乙方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方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担的所有经济性责任,在发生时由甲方向乙方作出全额补偿。因甲方退回等原因,导致乙方解除或维持与该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第2条、第3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如后续发生的费用超出甲方实际向乙方支付的,甲方须向乙方另行支付(本条约定在双方《岗位职能外包服务协议》终止后仍具有效力)。
五、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服务外包人员发生的正常死亡、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病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年休假、婚假、探亲假等用人单位所需承担的各项法定福利待遇,在发生时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补偿(本条约定在双方《岗位职能外包服务协议》终止后仍具有效力)。
六、因乙方为甲方提供岗位外包服务,或因乙方员工与甲方发生争议,而引起乙方与乙方员工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或被行政处罚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参加仲裁、诉讼、行政复议。若乙方因前述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导致需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甲方将向乙方全额补偿,但争议或处罚系乙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七、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岗位职能外包服务协议》的补充,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每方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