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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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商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其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集中管理,分级经营,统一调度,灵活融通。在加强总行对全行资金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级行筹集资金、运用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积极性。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商银行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省辖市、地级分行。

(四)本规定中的资金系指工商银行人民币和外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1. 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2. 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及其他负债。

3. 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

二、信贷资金的管理

(五)信贷资金的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1. 信贷总景管理,包括贷款余兄和增景管理。

2. 资金运用管理。

3. 营运资金调度管理。

4. 利率管理。

(六)全行的信贷总景实行统一管理。

1. 总行负债全行信贷总景的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制定全行信贷余兄的

调整政策和措施,负责集中控制和分配信贷增景(限额或规模),并负责在年度或季度执行中对信贷增景的分布实施必要的调整。

2. 总行对全行的信贷资金实行贷款限额指导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根据资金营运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制定《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

(七)全行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营运。

1. 总行是全行资金营运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并平衡全行信贷资金营运

计划;核定各省级分行的贷款限额,制定与考核各省级分行的资产负债

管理比例指标(简称比例指标,下同)。

2. 省级分行是省辖资金营运管理中心,负责编报本辖信贷资金营运计

划;根据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平衡本辖资金;分解和考核本辖市地级分行的贷款限额与比例指标。

3. 市地级分行是工商银行的基本经营核算单位,亦是资金管理与营运

的基本单位。市地级分行负责编报本辖资金营运计划;落实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指标与比例指标;平衡本辖资金。

(八)全行的信贷资金运用,实行统一决策与分级决策相结合。

1. 总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确定全行信贷资金投向、投景

和重点。总行以直接贷款、规模专用和与省、市行联合贷款等方式参与

支持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项目,引导和调整全行信贷投向。

2. 总行统一制定《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

》、《中国工银行贷款办法》(另文下发)。对资产风险管理和贷款管理规定统

一标准,对全辖资产风险和贷款管理实施监测与考核。

3. 总行制定统一的贷款分级审批权限。省级分行、市地级分行在规定

的贷款权限内,制定内部审批责任制,超过批准权限的贷款,要报上级行批准。总、省、市地三级行都要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对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贷款实行集体决策。

4. 省级分行和市地级分行根据总行确定的贷款投向、贷款结构和重点,

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工商银行贷

办法》的规定,自主决策权限内贷款的投放和信贷资金的运用,并对自主决策的资金运用承担风险责任。

(九)全行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建立两级资金调拨体系。

1. 总行拥有全行范围内的信贷资金配置、调度和调剂权,对全行资金实行统一调度。

2. 建立两级资金调拨体系。总行实施资金的一级调度,其任务是负责

全行范围的资金调度。省级分行实施资金的二级调度,其任务是负责本

辖范围内的资金余缺调剂。市地级分行是资金营运的基本单位,在辖内

统一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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