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新规!最高院有意见了,同案必须同判,类案必须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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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法律相似案件检索规定(3篇)

法律相似案件检索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相似案件检索工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律相似案件,是指在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案件。

第三条法律相似案件检索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法律相似案件检索制度,加强对法律相似案件检索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检索范围第五条法律相似案件检索范围包括:(一)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在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案件;(二)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在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案件;(三)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在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四)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在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五)其他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案件。

第六条检索法律相似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案件类型、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相似性;(二)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相似性;(三)案件的裁判结果、法律适用等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相似性;(四)案件的裁判依据、裁判理由等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相似性。

第三章检索程序第七条法律相似案件检索程序如下:(一)立案阶段:立案庭在立案时,应当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对可能存在法律相似性的案件,应当启动检索程序。

(二)审理阶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案件可能存在法律相似性的,应当启动检索程序。

(三)检索启动:承办法官在立案或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检索法律相似案件的,应当向庭长提出申请。

(四)检索实施:庭长审批后,承办法官应当组织专人进行检索。

(五)检索报告:检索完成后,检索人员应当向承办法官提交检索报告。

(六)审查反馈:承办法官对检索报告进行审查,如有疑问,可以向检索人员提出询问。

民事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类案同判是指法院在审理类似民事案件时,依据相同的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判决。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一致性,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本文将围绕民事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分析其背景、意义、具体规定以及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民事类案同判的背景1. 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各类民事纠纷不断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民事类案同判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2. 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日益增强,民事类案同判有助于确保类似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提高司法公信力。

3. 国际司法实践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实行民事类案同判制度,如美国、英国、日本等。

借鉴国际司法实践经验,有助于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改进。

三、民事类案同判的意义1. 提高司法效率民事类案同判可以减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重复审理,降低审判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2. 维护法律统一适用民事类案同判有助于确保类似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促进司法公正民事类案同判有助于确保类似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四、民事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效率原则;(五)便民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出席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深入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自2023年7月底开始部署,到前期建设和内部试运行,历时七个月。

今天,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一、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主要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案例工作,不断优化工作机制,通过案例规范、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

例如,指导性案例方面,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39批224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方面,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扣大局所需、服务国家治理,共发布典型案例超过2000件。

可以说,上述各类案例在指导司法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细化裁判标准、加强法治宣传、推动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统筹管理、分类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

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但是,由于编选周期长、总量相对有限,难以充分满足实践需求。

同类案例检索法律规定(3篇)

同类案例检索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例检索对于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检索同类案例,法官可以了解法律适用的趋势、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法律解释的发展方向。

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规范同类案例的检索和使用。

本文将对我国及部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同类案例检索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我国同类案例检索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裁判文书,为当事人、律师、学者、公众等提供查询。

裁判文书公开后,当事人、律师、学者、公众等可以查询相关裁判文书,以了解法律适用的具体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应当包括同类案例检索功能,以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快速查找相关案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指导案例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指导案例制度的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法律适用指导案例制度,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梳理和发布,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同类案例检索法律规定1.美国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同类案例检索法律规定,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先前的判例。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判例法体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查阅相关州的判例,以确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2.英国英国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先前的判例。

英国设立了“案例数据库”,法官可以通过该数据库检索同类案例,了解判例法的发展趋势。

德国实行成文法制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德国设立了“法律数据库”,法官可以通过该数据库检索同类案例,了解法律适用的具体案例。

四、同类案例检索法律规定的意义1.提高审判效率通过检索同类案例,法官可以迅速了解法律适用的具体案例,避免重复审理类似案件,提高审判效率。

最高院要求“同案同判”,这些类案检索技巧你该知道

最高院要求“同案同判”,这些类案检索技巧你该知道

最高院要求“同案同判”,这些类案检索技巧你该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将于本周五(7月31日)起开始试行,其中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对缺乏明确裁判规则等情况的案例进行类案检索。

众所周知,案例检索是一项复杂、系统且繁琐的工作,检索者往往要历经在宽泛和精细之间来回穿梭的过程,要从数以千万计的裁判文书中找到真正想要了解的内容,实非易事,需要不断地积累法律知识,同时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检索技巧。

基于此背景,在这里向大家介绍几项常用的法律检索技巧,希望够帮助各位提高案例检索效率和准确性。

一、选择数据量更大、维度更丰富的数据库目前市面上的案例检索引擎层出不穷,官方宣传不能尽信,因此用户在检索之前可以对数据库做一些简单的数据质量测试,以便挑选出最为趁手的“利器”。

从量上出发,在时间有限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数据量更大的数据库,更有效率地找到所需要的裁判文书。

笔者评估时通常会选取“法”或者“法院”这样的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理脉等检索引擎中进行简单检索,通过检索结果量的大致对比即可做到心中有数,若某些网站的数据量过少,则其使用价值往往会打折扣。

从质上出发,不同的案例检索引擎各有所长,通常情况下,有更多、更精细化解析维度的检索引擎可以为检索者提供更多的便捷。

笔者使用时,除了要求搜索引擎可以提供基础维度的检索类目,也会更加关注其在高级检索功能中提供的特色检索维度,善用多元化的案件要素检索有时候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

二、构造精准的检索式笔者认为检索式的构造包含四部分的内容,在选择案例检索引擎时也要考虑到其对于构造检索式的支持程度,如理脉在这一方面就做了大量的研发工作:1. 选取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案件涉及争议焦点的词语或短语化表达,而在检索中,直白地检索法律人惯用的关键词表述有时并不能实现检索目的,这是因为,虽然裁判文书主要是由法官书写的,但是文书中也往往会直接记录原被告的诉辩称内容,因此文书中不仅有法言法语,也有不少非法律用语存在,这就需要检索中要不断地对关键词表述进行扩充或删减。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一、有效类案的认定条件:通过程序标准补正多元实体标准的缺陷二、类案检索的主体范围:法官优势地位的隐忧及其与诉讼参与人的协作三、类案检索的具体操作:搜索方法与范围的有限及其改进四、结语:人工智能介入司法裁判的谨慎探索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对法律统一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需要借助于其他类案的经验与智慧才能满足这一要求,在人工智能的推动之下,类案检索机制应运而生。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机制的第一个专门文件,规定了类案检索的基本运行方式,其核心内容包括检索对象、检索主体和检索方法等,这些核心规定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具体而言,针对检索对象——有效类案的认定标准,该指导意见关注了多元的实体标准,由于不存在完全相同案件,通过司法程序的运行也能够为认定类案提供重要帮助。

就检索主体来说,虽然法官按照规定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但是也存在着激励不足的隐患;充分发挥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律师)在类案检索方面的积极性是更值得重视的途径。

就具体检索方法来说,前述指导意见提供的主要搜索方法各有内在缺陷,需要承办法官灵活运用,地方法院还可以向律师开放更高检索权限,以有效扩大检索范围;初步确定检索范围之后,法官应依据特定的优先标准对检索结果进行排序。

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总体上比较稳妥和保守,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引入人工智能仍然持有相对谨慎的态度。

在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结合几乎对每种社会行业都产生了一定冲击,司法领域也不例外。

通过便捷的案件数据收集和智能化处理,聚合类似案件中其他法官的经验与智慧,即使是面对疑难案件也能够提供重要的审理思路甚至是具体裁判规则,这无疑是一幅非常理想的司法图景。

以往的审判过程借鉴类似案件的方式大多是自发、松散和凌乱的,而且正式效力的缺位也使其无法公开出现在裁判文书之中,由此产生的诸多弊端则成为推动类案检索机制出台的直接动因。

在《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诸多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都重点提及了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并在2020年7月正式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意见》)。

同案同判、类案检索(最高院7.31试行)

同案同判、类案检索(最高院7.31试行)

最高院发布:同案须同判、类案必检索指导意见(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案件检索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检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检索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已审结或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查询、查阅和检索的过程。

案件检索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我国法律对案件检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对案件检索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检索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审结的案件,有证据证明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证据和有关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审结的行政案件,有证据证明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审结的刑事案件,有证据证明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查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查询制度,为当事人、律师、其他诉讼代理人、新闻媒体等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查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律师、其他诉讼代理人、新闻媒体等查询案件信息,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查询申请。

”三、案件检索的程序1.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证据和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2.案件信息查询当事人、律师、其他诉讼代理人、新闻媒体等查询案件信息,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查询申请。

查询申请应当载明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查询案件名称、案号、查询内容等。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范文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范文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范文….2020 年6 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2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0〕24 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0 年7 月31 日起实施。

《意见》在总结全国部分法院有益探索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类案检索机制,围绕类案的界定、类案强制检索的适用情形、检索平台、检索范围和顺序、结果运用、法官回应、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等问题,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对规范法官裁判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等将发挥积极作用。

现就《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等予以说明。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法律统一适用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但受法律本身的抽象性、一般性、模糊性以及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可能存有偏差等因素的影响,法律适用不统一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出台《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 号)、《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法发〔2017〕20 号)、《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办发〔2019〕10 号),创建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本院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相关类案进行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为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

就地方法院而言,北京、四川、广西、贵州、福建、江苏、辽宁等高院,上海一中院、重庆一中院、浙江台州中院、辽宁葫芦岛中院等,以及一些基层法院,也分别出台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类案检索机制。

从实际运行情况看,各地类案检索机制的建立对规范法官裁判权的行使、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对类案强制检索的适用情形、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的范围及顺序、结果运用等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亟需进一步规范完善。

民事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类案同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法律事实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应当作出相同的裁判结果。

这是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旨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围绕民事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包括其法律依据、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二、民事类案同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同类案件,应当参照同类案件的判决,作出判决。

”这一规定为民事类案同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法律事实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应当参照同类案件的判决,作出判决。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事类案同判的具体要求。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对于法律事实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应当引用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

”这一规定强调了民事类案同判在裁判文书引用中的重要性。

三、民事类案同判的具体实施方式1. 类案检索类案检索是民事类案同判的基础工作。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通过类案检索系统查找与本案法律事实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以便在裁判时参考。

2. 类案分析类案分析是对类案检索结果的深入研究。

人民法院在分析类案时,应当关注案件的裁判依据、裁判结果以及裁判理由等方面,为裁判提供参考。

3. 类案裁判类案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类案检索和分析的结果,对同类案件作出相同的裁判。

类案裁判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四、民事类案同判存在的问题1. 类案检索系统不完善目前,我国类案检索系统尚不完善,检索结果可能存在误差,影响类案同判的准确性。

一案同判的法律规定(3篇)

一案同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它要求在相同或相似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中,法院应当作出相同的判决。

这一原则旨在消除司法腐败、减少司法不公,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一案同判”的法律规定、实践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一案同判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为“一案同判”提供了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民事案件进行公正审判。

”这一规定强调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一案同判”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一案同判”的要求。

2. 具体规定(1)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法律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一致的法律解释。

(2)案件事实认定的一致性:对于同一法律事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相同的认定。

(3)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

(4)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相同的判决结果。

二、一案同判的实践意义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一案同判”,使当事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判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2. 提高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3. 促进司法统一:消除司法不公,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4. 预防司法腐败:通过“一案同判”,对司法人员形成有效约束,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最高院:法官审案应检索类似案例和相关案件并制作检索报告

最高院:法官审案应检索类似案例和相关案件并制作检索报告

最高院:法官审案应检索类似案例和相关
案件并制作检索报告
概要:
本文档强调了最高院对法官进行案件审判时应进行的检索工作,以及如何制作相应的检索报告。

此举旨在提升法官的专业能力,加
强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

内容:
1. 检索类似案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仔细检索与该案件相
关的类似案例。

通过研究类似案例,法官可以了解先前的司法判例
和相关裁决,从而更好地理解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可能的判决结果。

检索类似案例的目的是确保法官在进行案件审理时能够充分借
鉴先前的司法实践,提高判断力和公正性。

2. 检索相关案件:除了类似案例外,法官还应检索与该案件相
关的其他案件。

这些案件可能涉及相似的法律问题、争议点或类似
的当事人。

通过研究相关案件,法官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该类案件的
常见问题和变化情况,为案件审理提供更有效的决策依据。

3. 制作检索报告:法官应该制作一份详细的检索报告,记录他们所检索到的类似案例和相关案件的关键信息。

这份报告应包括案件名称、案号、审理法院、关键事实和问题、适用法律条款以及相关的裁决结果。

检索报告的制作有助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整理和归纳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地理清案件争议和权衡各种因素。

结论:
最高院强调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进行检索工作的重要性,包括检索类似案例和相关案件,并制作检索报告。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确保审理程序的公正性以及提高裁决结果的合理性。

法官应按照这一要求,积极进行检索工作,并将所得的信息应用到案件审理和判决中去。

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

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

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断发展,类案检索也成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类案检索的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权益,相关部门发布了以下实施意见。

一、类案检索的基本概念类案检索是指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通过查找已经有过判决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与当前案件存在相似之处的先前案例,以达到合理、准确地运用法律、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案件的目的。

二、类案检索的实施目的1. 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类案检索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对于侵权者起到震慑作用。

2. 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

类案检索能够在审判过程中引入类似案件的适用经验,减少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导致的错误判决,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准确性。

3. 消除知识产权行业不确定性。

类案检索能够使判例得到更好的落实,减少因法律适用不明确而产生的不确定性。

三、类案检索的实施方法1. 手工检索。

这是最传统的类案检索方法,需要查找和分析大量的过往案例。

由于人的认知和分析能力的限制导致此方法存在时间成本高和效率低等缺陷。

2. 智能检索。

这是近年来出现的类案检索方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通过计算机程序对海量案件数据进行分析,识别出与当前案件相关的案例。

相较于手工检索,智能检索方法效率更高、更智能化,能够快速进行大规模的案件比对和技术判断。

四、类案检索的注意事项1. 类案检索必须注重实践结果,不能简单依据某一案例做出判决,需要结合当前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科学判断。

2. 应把握合理范围、正确处理几个关系。

首先,要注意合适的检索领域,同时不能忽略到同样具有重要借鉴价值的其他领域的案例。

其次,需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类似性比对。

最后,要结合当前的社会背景和对法律的不断更新及优化,进行科学严谨的裁判。

综上所述,实施类案检索是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精神的重要举措,但具体实施过程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注意灵活把握,确保类案检索的效果。

类案检索与类案同判

类案检索与类案同判

类案检索与类案同判至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近一年,它的发布引起广泛反响。

同类情况同样对待、适用统一法律进行处理,就是类案同判。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仅仅体现在适用一样的法律进行处理,还须体现在以同样的解释、理由得出一样或类似的处理结果。

也只有类案得到同样判决,对不同的当事人才公平。

也只有类案同判,才会使法律的统一性名符其实,才能有效遏制在统一法律之名下不统一执行与适用现象。

一直以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我国十分重视法律与司法的统一性。

众所周知,之所以会对同类案情或一样法条作出不一样理解,是由成文法的局限性即抽象性决定的。

不同法官由于角度不同、倾向不同、经验不同和案件具体情境不同等原因,对同一法条或案情产生不同的理解,确实不可避免。

美国法学家弗兰克认为,法官个性是司法中的中枢因素,裁判结果随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个性而定。

他说的法官个性,即是每个法官的各自特点、性情、偏见、习惯、法律素养等总称。

虽然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进行了细化、明确,但仍然属于成文法性质,成文法的局限照样存在于司法解释之中。

且不说,对很多法律或条文并没有司法解释,或者解释滞后。

最高法院虽然发布了诸多指导性案例,但总数有限,在很多类型案件中特别是新型案件中并没有指导案例。

《指导意见》对于类案同判的一项重大推动,就在于极大地拓展了检索范围。

不仅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检索、遵循,还要求对最高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以及本地高级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裁判生效案件、上一级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案件,都应进行检索并作为裁判参考。

尤其是,《指导意见》要求对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定的、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都应在裁判或者汇报、讨论前进行检索。

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3篇)

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类案同判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实施原则、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为类案同判提供了宪法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应当注意类案同判,确保裁判结果公正、合理。

”三、类案同判的实施原则1.合法性原则类案同判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裁判结果合法、合规。

2.公正性原则类案同判应当确保裁判结果公正、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开性原则类案同判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4.效率性原则类案同判应当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四、具体案例1.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中,张某因家庭暴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均认定家庭暴力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故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

类案同判规则的法律规定(3篇)

类案同判规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类案同判规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应当作出相同或者相似的判决。

这一规则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从类案同判规则的定义、法律依据、实施原则、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类案同判规则的定义类案同判规则,是指对于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应当根据相同或者相似的法律规定、事实情况和证据,作出相同或者相似的判决。

这一规则体现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法律的连续性。

三、类案同判规则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四、类案同判规则的实施原则1.依法原则类案同判规则的实施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事实求是原则类案同判规则的实施应当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确保判决的准确性。

3.平等保护原则类案同判规则的实施应当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4.连续性原则类案同判规则的实施应当保持法律的连续性,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五、类案同判规则的具体应用1.案件事实相似对于案件事实相似的案件,应当参照同类案件的判决,作出相同或者相似的判决。

2.法律规定相同对于法律规定相同的案件,应当参照同类案件的判决,作出相同或者相似的判决。

3.证据相同或者相似对于证据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应当参照同类案件的判决,作出相同或者相似的判决。

4.案件性质相同对于案件性质相同的案件,应当参照同类案件的判决,作出相同或者相似的判决。

类案同判法律规定(3篇)

类案同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类案同判,即对同类案件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判决,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从类案同判的定义、法律依据、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类案同判的定义类案同判,是指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事实、情节、法律依据和裁判结果的案件,法院应当作出相同或者相似的判决。

这种判决方式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三、类案同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审判,公开审判,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诉讼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裁判理由,明确判决主文,确保裁判文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四、类案同判的实施方式1. 司法实践中,类案同判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类比分析。

(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同类案件进行指导,确保下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能够遵循相同的裁判标准。

(3)建立类案数据库,对同类案件进行归纳整理,为法官提供参考。

2. 信息化手段在类案同判中的应用:(1)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同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为法官提供裁判依据。

(2)通过智能辅助系统,对同类案件进行自动比对,提高法官审理效率。

五、类案同判存在的问题1. 法律依据不足:类案同判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在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高法规定,法院判决必须与类案相同,这是翻案的新路径么?

最高法规定,法院判决必须与类案相同,这是翻案的新路径么?

最高法规定,法院判决必须与类案相同,这是翻案的新路径
么?
向高院申请再审,或者检察院抗诉的时候,有类案可以参考的,都是建议大家尽量附上去的。

这的确是一个途径,并且,最高法也有相关规定,要求法院必须按照类案来判决。

但是事实上,即使附了类案,也不是一定会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由该规定可知,只有当事人检索到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才必须参照作出判决。

指导性案例其实很少,都是最高法精挑细选出来的判例,最高法会过一段时间公布一次。

事实上,当事人一般很难检索到与自己案子相似的指导性案例。

而检索到其他法院判决的类案,人民法院只是可以作为参考,作为参考的意思就是,不用必须按照这个判决判。

当然,这不意味着提交类案没用。

即使提交的类案不是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与类案不符,依照最高法的规定,当事人是可以要求法院作出解释的,为什么作出相反的判决。

所以,在这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约束法官,不能作出与类案差别太大无法解释的裁判。

在案件的申诉中,有类案可以提交,肯定是好过没有的,但是申诉从来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需要大家的耐心和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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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十一、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附件:《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答记者问
加强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试行)》答记者问
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为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请其就《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问题作出解答。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制定主要基于什么背景?
答: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健全完善类案检索机制,使在先案例成为法官作出裁判的参照或参考,是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保障。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一些地方法院分别创设了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进行类案检索,为合议庭、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

该机制运行至今对帮助法官正确裁判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结果运用等仍缺乏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亟须进一步规范完善。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各级法院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意见》,将类案检索定位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文法体系下的具体制度,旨在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

问: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的要求,《意见》对类案强制检索的具体情形及检索报告有何要求?
答:类案检索是一种帮助法官作出正确司法判断的方法。

在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等情况下,法官有必要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更加认真的研究,在类案检索的基础上作出更加慎重的裁判。

为规范裁判权行使、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意见》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是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是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是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是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为规范类案检索报告机制,《意见》不仅明确了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还要求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说明类案检索情况。

考虑到审判工作实际,类案检索情况既可以口头说明,也可以专门制作书面的类案检索报告;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力求客观、全面、准确。

问:《意见》对类案检索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类案检索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

为确保类案检索工作有序开展,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意见》明确了类案检索的范围: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同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意见》规定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以适当限缩类案检索的范围,提高类案检索和审判工作效率。

问:《意见》对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情况是如何考虑的?
答:近年来,随着司法工作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类案检索对人们来讲已成为现实。

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事先进行类案检索,并向法院提交检索报告以支持自己的诉请或抗辩。

对此,《意见》在制度设计上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安排:一是允许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为法官提供裁判参考。

二是明确人民法院的回应方式,即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问:通过类案检索发现的案例或者案件,具体对法官裁判案件有何影响?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检索的类案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但事实上会存在一定的约束性和参考性。

特别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明显的约束性,即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的其他案例或者案件虽不具有约束力,但也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人民法院对检索到的此种类案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参考。

问:如果类案检索中发现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裁判案件,而类案检索只是辅助法官办案的一种工作机制,检索到的类案对法官裁判案件主要起一定的参照或参考作用。

对于在类案检索中发现法律适用问题不一致的,法官应当依照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审慎作出裁判,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可以通过相关机制予以解决。

为此,《意见》规定,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以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

本报记者刘婧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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