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通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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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通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试行办法)
一、总则
1.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新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2.为了新标准的贯彻施行,我公司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通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承担的工程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取定统一按照该标准执行。
3.《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废止后,可行性研究报告费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展性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执行。
二、通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取定
通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由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两部分组成。
1.通信工程勘察收费取定
1.1 通信工程勘察收费范围:通信管道及光(电)缆线路工程、微波、卫星及移动通信设备安装工程
1.2 通信工程勘察收费=收费基价×阶段系数×附加调
整系数×(1 浮动幅度值)
●阶段系数:见表1.1:通信工程勘察各阶段工作量
比例表
●收费基价:见表1.2、1.3:通信工程勘察收费基价
表
●附加调整系数:
(1)在气温(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35℃
或者≤-10℃条件下进行勘察作业时,气温附加调整系
数为1.2;
(2)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
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0~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3) 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浮动幅度值:发包人和勘察人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浮动幅度为上下20%范围内协商确定;在勘
察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
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
包人和勘察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表1.1:通信工程勘察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表1.2:通信管道及光电缆线路工程勘察收费基价表
注:1*.本表按照内插法计算收费;
2.通信工程勘察的坑深均按照地面以下3m 以内计,超过3m
的收费另议; 3.通信管道穿越桥、河及铁路的,穿越部分附加调整系数1.2;
4.长途架空光(电)缆线路工程利用原有杆路架设光(电)缆的,
附加调整系数为0.8。 * 内插法计算方法:
收费基价=B1+(A X -A1)×C
定义:B1为该范围收费基价起价; A1为该范围项目长度下限;A X 为项目设计勘察长度;C 为直线内插法斜率。 例:管长为2.5km 的通信管道工程:
收费基价=B1+(A X -A1)×C =3560
+(2.5-1.0)×2733=7659.5元
表1.3:微波、卫星及移动通信设备安装工程勘察收费基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