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定稿版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定稿)
目录一、工程概况: (1)二、编制的目的: (1)三、编制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1)四、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2)五、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 (2)5.1.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图: (2)5.2.建立监理内业档案: (3)5.3.开工前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工作: (4)5.4.施工期间监理的安全工作: (7)5.5.安全检查要点: (9)5.5.1.爆破工程(地基石方)安全检查: (9)5.5.2.脚手架安全检查: (9)5.5.3.基坑支护安全检查: (11)5.5.4.模板工程安全检查: (12)5.5.5.“三宝、四口”防护安全检查: (13)5.5.6.施工机具安全检查: (14)5.5.7.升降机(外用电梯)安全检查: (15)5.5.8.塔吊安全检查: (16)5.5.9.井架安全检查: (18)5.5.10.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检查: (19)5.5.11.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的检查: (19)5.5.12.施工用电安全检查: (20)5.6高层建筑安全施工监理监督要点 (23)六、不合格工作的纠正与预防: (24)七、相关规范及文件: (24)八、安全监理工作用表汇总 (25)厦门协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工程概况(应着重提出工程存在的危险源项目)二、编制的目的贯彻实施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业主的要求,督促施工项目部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安全生产实施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得到更有效的实施。
从而增加本工程安全生产的可靠度。
三、编制依据、编制说明及适用范围本细则依据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和安全施工技术的强制性条文;依据《监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参写本》(文件编号:XCJ-AQXZ-2005)使用说明:自2004年02月01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安全监理工作方才开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尚未涉及此项内容,因此在选用本细则时,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工地安全监理工作的不同要求,再根据业主对安全监理所委托的内容、权限、业主的要求程度和工地的实际情况相应修改细则的内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2014)-赣府发[2014]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2014)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2014年1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32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4项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32项)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32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省国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取消││││审查│资源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2│省外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省国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取消││││备案│资源厅│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省商务厅│《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取消│属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证书年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营资格核准”子项│││││〔2004〕474号)│││├───┼──────────┼──────┼────────────────┼──────┼──────────┤│4│省创新型企业认定│省科技厅省工│《江西省创新型企业建设规划(2009-│取消│││││业和信息化委│2012年)》(赣府厅发〔2009〕95号││││││员会│)│││├───┼──────────┼──────┼────────────────┼──────┼──────────┤│5│地热、温泉、矿泉水、│省安全生产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取消│属于“危险化学品、烟│││砖瓦粘土项目安全生产│督管理局│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许可││局令第20号)││业安全生产许可”子项│├───┼──────────┼──────┼────────────────┼──────┼──────────┤│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省安全生产监│《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下放至设区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督管理局│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安监行政主管│││││││部门││├───┼──────────┼──────┼────────────────┼──────┼──────────┤│7│省属以下露天矿山和省│省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危险化学品、烟│││属以下露天采石场(矿│督管理局││安监行政主管│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及其尾矿库、省属以│││部门│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下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理人员资格认定”子项│││勘探项目、以及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8│省属以下单位人员特种│省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督管理局││安监行政主管│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部门│作业人员和煤矿特种作│││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除外││││业人员除外)”子项│││)│││││├───┼──────────┼──────┼────────────────┼──────┼──────────┤│9│设区市范围内核技术利│省环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用、110KV输变电建设│保护厅│务院令第253号)│环境保护行政│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子│││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主管部门│项│││验收│││││├───┼──────────┼──────┼────────────────┼──────┼──────────┤│10 │设区市范围内核技术利│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用、110KV输变电建设│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的审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1 │设区市范围内使用IV、│省环境│《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生产、销│││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保护厅│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售、使用III类射线装││国务院令第449号)│主管部门│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证核发”子项│││射安全许可│││││├───┼──────────┼──────┼────────────────┼──────┼──────────┤│12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酿造,饮│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料加工,烟草制品,医││》(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药中间体等制药、轻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3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一级公路│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县级垃圾填埋场,供││》(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热、供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4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机械加工│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电子项目(电镀除外)││》(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5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省政府金融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下放至设区市│属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批│作办公室│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金融行政主管│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子│││││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部门│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3号)│││├───┼──────────┼──────┼────────────────┼──────┼──────────┤│16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省政府金融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小额贷款公司筹││││作办公室│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金融行政主管│建、开业、变更审批”│││││〔2008〕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部门│子项│││││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17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省交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水路营业性运输│││许可│运输厅│令第625号)、《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限省内跨设区的│││││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主管部门│市水路营业性运输)”│││││││子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8 │县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省文化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博物馆处理不够│││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文化行政主管│入藏标准、无保存储的│││文物或标本的审批││12号)│部门│文物或标本的审批”子│││││││项│├───┼──────────┼──────┼────────────────┼──────┼──────────┤│19 │设立全省性互联网上网│省文化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下放至设区市││││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文│文化行政主管││││企业的评可││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32号│部门││││││)│││├───┼──────────┼──────┼────────────────┼──────┼──────────┤│20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省卫生和计划│《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下放至设区市││││注册│生育委员会│法》(卫生部令第24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1 │医疗广告审查│省卫生和计划│《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下放至设区市│││││生育委员会│局、卫生部令第26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2 │权限内渔业捕捞许可│省农业厅│《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下放至设区市││││││法〉的办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3 │技术合同登记│省科技厅│《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下放至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24 │小水电上网电价审批│省发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下放至供电区│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和改革│改委令第44号)│域设区市、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委员会││(市、区)价格│格审批”子项││││││主管部门││├───┼──────────┼──────┼────────────────┼──────┼──────────┤│25 │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省发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下放至设区市│属于“企业投资330千│││目核准│和改革│(国发〔2004〕20号)│投资主管部门│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委员会│││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子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26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省住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二级房地产估价│││质核准│和城乡│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建设行政主管│机构资质核准”子项││││建设厅│1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部门││││││》(建设部令第142号)│││├───┼──────────┼──────┼────────────────┼──────┼──────────┤│27 │储量规模为中型(含)│省国土│《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下放至设区市│属于“采矿权设立、延│││以上的非金属采矿权审│资源厅│务院令第241号) │地质矿产行政│续、变更、转让、注销│││批(34个重要矿种除外│││主管部门│审批”子项│││)│││││├───┼──────────┼──────┼────────────────┼──────┼──────────┤│28 │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省林业厅│《森林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林木采伐许可”│││限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林业行政主管│子项│││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部门││││受损的公益类)│││││├───┼──────────┼──────┼────────────────┼──────┼──────────┤│29 │河道采砂许可(除长江│省水利厅│《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国务│下放至设区市││││、鄱阳湖外)││院令第3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水利行政主管││││││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部门││├───┼──────────┼──────┼────────────────┼──────┼──────────┤│30 │省级立项的占地20公顷│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开发建设│││以下、且挖或填土石方│││水利行政主管│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20万立方米以下开发建│││部门│书审批”子项│││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31 │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省人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设立技工学校审│││审批│资源和│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人力资源和社│批”子项││││社会保│12号)、《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会保障行政主│││││障厅│人培〔1986〕22号)│管部门││├───┼──────────┼──────┼────────────────┼──────┼──────────┤│32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下放至设区市││││录》外专业、保安、学││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教育行政主管││││前教育、医学类专业开││《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部门││││设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赣教职成字〔2011│││││││〕5号)│││└───┴──────────┴──────┴────────────────┴──────┴──────────┘——结束——。
《江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编制规程》DB36-J002-2007》
1.0.1 为了加强本省建筑工程资料(以下简称工程资料)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工程资料的编制内容和要求,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档案,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GB503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资料的编制。
1.0.4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原材料、建筑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器具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1.0.5工程资料应使用本规程统一制式表格,未规定统一制式表格的,可根据本规程的基本规定制定表格。
1.0.6本规程未做规定的尚应按现行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行。
12.0.1工程资料engineering document工程资料是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包括从立项、审批、施工到竣工验收等一系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资料。
包括基建资料、监理资料和施工资料。
2.0.2基建资料capiral construon document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统称。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2.0.3监理资料supervisal document由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统称。
2.0.4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由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统称。
2.0.5验收文件handing over document工程项目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6竣工图as-built drawing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7核查check对工程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
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保障防雷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施工资质,是指承担防雷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具备的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条件,以及承担相应防雷工程建设的资格。
第三条防雷工程施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乙级资质分为四级;丙级资质分为五级。
第四条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申请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业绩和施工能力;(四)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财务状况和独立的经营场所;(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书;(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税务登记证;(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七)工程业绩证明;(八)财务报表;(九)经营场所证明;(十)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证明;(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项目监理规划(定稿范本)
××××项目监理规划XX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XX公司××××项目监理部二O一×年×月××日监理规划审批记录表××××工程目录第一节工程概况1第二节监理工作X围3第三节监理工作内容3第四节监理工作目标6第五节监理工作依据9第六节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9第七节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10第八节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11第九节监理工作制度13第十节工程质量控制15第十一节工程造价控制19第十二节工程进度控制20第十三节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20第十四节合同与信息管理23第十五节组织协调29第十六节监理工作设施32第十七节监理工作程序框图 --------------------------------------------------------------------------------------- 34××××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第一节工程概况1.1工程基本情况1.1.1工程名称:××××工程1.1.2.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1.1.3建设地点:××××1.1.4工期:施工工期为××个月,计划××××年××月开工1.1.5 投资额:约××亿元1.1.6质量要求:合格1.1.7安全要求:整个施工过程安全,达标评定合格1.1.8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1.1.9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开发公司勘察单位:××××勘察公司设计单位:××××建筑设计XX监理单位:XX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XX公司施工单位:××××建筑工程XX1.2工程概况1.2.1建设规模:×#栋建筑高度××m,总建筑面积××㎡。
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科发监字〔2022〕32号
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科技厅出台《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为更好地记录评价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实现不同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了《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进一步压实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申报、承担或参与我省科学技术活动的推荐或提名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和省内外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构建了包含科研失信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在内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了按照指标评价得分和经程序判定列入科研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相结合的加减分方式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等级评价的方式,强化了将科研诚信等级评定情况作为形式审查、项目立项、咨询评审、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决策的参考依据的结果应用途径,明确了惩戒期内的惩戒措施,并要求根据评价结果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科发监字〔2022〕32号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应用,推进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现将《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技厅2022年3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采集第三章等级评价第四章结果应用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六章附则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科研诚信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应用,推进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分级分类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参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第19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赣安〔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安〔2018〕40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日省安委会全体成员(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经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11月6日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煤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规模以上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的内容为:(一)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二)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的开展情况;(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的,以主营行业为准对口报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报告,但报告内容包含有关行业、领域的履职情况;企业集团有多个独立法人的,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分别报告。
漳州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定
漳州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基本规定1.0.1 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1.0.2 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1.0.3 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流程开展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1 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2 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3 收集和整理竣工验收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4 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1.0.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1.0.5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12 归档文件及其质量要求2 .1 归档文件范围2.1.1 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2.1.2 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本规定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
2.2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2.2.1 归档的纸质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2.2.2 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标准的规定。
2.2.3 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应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2.2.4 工程文件应采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DB37-1228—2009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ICS备案号:DB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of structure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前言 (III)引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建筑物防雷类别 (4)5 接地装置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监督 (5)5.1人工接地体施工技术要求 (5)5.2自然接地体施工技术要求 (8)5.3接地装置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 (10)6 建筑物防雷引下线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监督 (11)6.1专用引下线施工技术要求 (11)6.2自然引下线施工技术要求 (12)6.3防雷引下线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 (13)7 接闪器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监督 (14)7.1施工技术要求 (14)7.2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 (18)8 防雷击电磁脉冲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监督 (20)8.1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施工技术要求 (20)8.2屏蔽措施施工技术要求 (20)8.3等电位连接和接地施工技术要求 (21)8.4防雷击电磁脉冲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 (24)9 综合布线系统防雷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监督 (25)9.1防雷施工技术要求 (25)9.2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 (26)10 电涌保护器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监督 (26)10.1用于电气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27)10.2用于电子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29)10.3电涌保护器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 (30)11 验收作业要求 (31)11.1一般规定 (31)11.2跟踪检测阶段 (32)11.3原始记录要求 (32)11.4技术报告 (32)11.5安全作业要求 (32)11.6检测仪器设备 (33)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 (34)附录B(规范性附录)接地电阻的测量 (36)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壤电阻率的测量 (38)附录D(规范性附录)冲击接地电阻与工频接地电阻的换算 (41)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业务表格式样 (43)参考文献 (59)前言本标准的第5.1.1.1、5.1.2.5、5.1.2.7、5.1.2.8、5.1.4、5.2.1.1、5.2.1.4、5.2.1.5、5.2.2.2、5.2.2.5、6.1.1、6.1.2.1、6.1.2.2、6.1.2.3、6.1.3.1、6.1.3.4、6.1.3.5、6.1.3.9、6.1.4、6.2.2、6.2.3、6.2.7、7.1.1.1、7.1.1.4、7.1.1.7、7.1.2.2、7.1.3.1、7.1.3.3、7.1.3.5、7.1.4.3、7.1.5.2、7.1.6.1、7.1.6.2、8.1.1、8.1.2、8.1.3、8.1.5、8.1.7、8.3.1、8.3.2、8.3.5、8.3.6、8.3.10、8.3.11.1、8.3.11.4、9.1.1.5、10.1.1.1、10.1.2.1、10.1.2.3、10.1.2.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告大中小 2010-6-17 12:45:45 来源:本站点击:470 【打印本页】各受监工程项目部:为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和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5月13日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江西省建设厅于2005年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这些规定办法均突出强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要求,为帮助各项目部辩识工程是否存在危险性较大项目,便于各受监工程建设各方学习和施行,现予以通告,望认真对照检查、贯彻执行。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2010年6月17日附件1: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防止建设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院,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防止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健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暂委托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负责。
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应当设置专门的备案管理科(室)并配备专人,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自行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如委托质监部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应当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
第五条备案机关应刻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分别为江西省建设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市、县建设局(建管局、建工建材局、建工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专门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从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或3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二)具有建设工程系列工程师职称5年以上;(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已经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批准书;(二)设计图纸已经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查认可;(三)依法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工程进行了招投标并办理了备案手续;(四)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已办理委托监理手续;(五)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取得了施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手续。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7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4月26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废止3件地方性法规(一)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二)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三)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二、对《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四)删去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Unified code for safety technology in construction2008年06月1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1956年国务院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56]国议周字第40号)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2001年月我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ILO)的167号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为与之接轨,本标准经反复修改而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工地建设、土石方作业、高处作业、脚手架、模板、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垂直运输机械、起重吊装、建筑拆除。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书写的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寄给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南苑新华路1号,邮编100076)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沈阳建筑工程学院杭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嘉福、邢孝仪、戴贞洁、姜敏、夏静、唐伟、徐崇宝、徐荣杰、戴宝荣、姜华目次1 总则┈┈┈┈┈┈┈┈┈┈┈┈┈┈┈┈┈┈┈┈┈┈┈┈┈12 术语、符号┈┈┈┈┈┈┈┈┈┈┈┈┈┈┈┈┈┈┈┈┈┈┈ 2 3工地建设┈┈┈┈┈┈┈┈┈┈┈┈┈┈┈┈┈┈┈┈┈┈┈┈┈4 3.1 一般规定┈┈┈┈┈┈┈┈┈┈┈┈┈┈┈┈┈┈┈┈┈ 4 3.2临时建筑、设施┈┈┈┈┈┈┈┈┈┈┈┈┈┈┈┈┈┈ 4 3.3 工地防火┈┈┈┈┈┈┈┈┈┈┈┈┈┈┈┈┈┈┈┈┈┈4 3.4 季节施工┈┈┈┈┈┈┈┈┈┈┈┈┈┈┈┈┈┈┈┈┈┈5 4 土石方作业┈┈┈┈┈┈┈┈┈┈┈┈┈┈┈┈┈┈┈┈┈┈┈ 64.1 一般规定┈┈┈┈┈┈┈┈┈┈┈┈┈┈┈┈┈┈┈┈┈6 4.2 施工准备┈┈┈┈┈┈┈┈┈┈┈┈┈┈┈┈┈┈┈┈┈ 6 4.3 土方挖掘┈┈┈┈┈┈┈┈┈┈┈┈┈┈┈┈┈┈┈┈┈ 7 4.4 基坑支护┈┈┈┈┈┈┈┈┈┈┈┈┈┈┈┈┈┈┈┈┈ 7 4.5 桩基施工┈┈┈┈┈┈┈┈┈┈┈┈┈┈┈┈┈┈┈┈┈ 8 4.6 地下水控制┈┈┈┈┈┈┈┈┈┈┈┈┈┈┈┈┈┈┈┈ 9 5 高处作业┈┈┈┈┈┈┈┈┈┈┈┈┈┈┈┈┈┈┈┈┈┈┈┈115.1 一般规定┈┈┈┈┈┈┈┈┈┈┈┈┈┈┈┈┈┈┈┈┈ 11 5.2 临边作业┈┈┈┈┈┈┈┈┈┈┈┈┈┈┈┈┈┈┈┈┈ 11 5.3 洞口作业┈┈┈┈┈┈┈┈┈┈┈┈┈┈┈┈┈┈┈┈┈ 11 5.4 攀登作业┈┈┈┈┈┈┈┈┈┈┈┈┈┈┈┈┈┈┈┈┈ 12 5.5 悬空作业┈┈┈┈┈┈┈┈┈┈┈┈┈┈┈┈┈┈┈┈┈ 125。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文件一工管[2012]15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现将一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主题词: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公司办公室 2012年6月11日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一分公司各项目部施工文件的归集整理,统一工程施工档案的管理,建立完善准确的工程档案,提高工程档案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顺利交工和保存,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天津市区域内的建筑工程。
本市内的工业建设项目和外地建筑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1.3一分公司所有在建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尚应执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地方的相关管理规定。
2.管理与职责2.1各项目部质量验收资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负责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并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2.1.1 项目部自行文确定之日起,项目经理应积极组织项目建设,明确资料管理部门,指派专职资料员,明确划分资料员的工作内容要求和相应的岗位职责。
2.1.2 各项目部应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并保证资料的可追溯性,对工程资料进行伪造、随意抽撤、损毁、丢失等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1.3 项目经理考虑现场办公时,应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考虑确定资料室并配备资料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资料软件等资料管理的必备办公用品,确保资料保存的安全性,做到防火、防水浸泡、虫蛀、鼠咬等。
2.1.4 项目经理组织或指派专人制定项目内部的资料传递程序及借阅管理办法。
2.2项目经理部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是资料管理的具体实施人,在项目经理的指导与要求下,做好资料管理的各项工作,并积极配合项目经理的工作。
2.2.1 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管理规定、天津公司及一分公司相关资料管理方面的文件,并按文件要求具体落实实施。
赣建安2010第16号文(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2010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特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一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将本区域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情况和数据及时录入该信息系统。
第七条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验收检查、监测监控制度。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赣应急字2022 4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6月7日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应急管理厅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省应急管理厅为本省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
油辽基发〔2010〕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各建设单位、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油田多种经营企业设 计室、有关机关处室:辽河油田公司重组整合二年来,基建工程设计领域发生了新 的变化。
一是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做为公司所属设计单位,继 续履行对内服务油田生产,对外开拓市场,积极引领工程建设业 务增收创效的职能;二是采油生产单位设计室的资质,由于不符 合国家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而自动取消;三是未上市企业 中仅有的供电和通信设计室也进行了管理体制变革,形成了独立 法人设计企业,并纳入油田公司多种经营企业管理;四是公司有 条件的多种经营企业顺应发展需要,新注册成立设计室,取得了 石油天然气行业乙级设计资质; 五是从 2009 年开始, 公司对工程 公司(设计院)设计费支付方式进行了改革,由计划处下达设中国石油 辽油田分公司 处室文件计费投资计划,基建工程部代表油田公司与工程公司签署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上述变化,给基建工程设计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
一是小型地面工程项目范围不清,有些设计室存在超资质设计现象;二是个别建设单位不能严格执行设计委托备案程序;三是二级单位成本项目设计管理程序有待明确;四是有些设计室在工程设计中按照建设单位意愿,提高设计标准。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设计管理程序,提高工程设计水平,控制工程投资,要求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同时,对如下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小型工程设计管理1 、小型地面建设工程是指单项工程投资不大于100 万元的油田产能建设的新建井口、井站管线、采油平台、计量站、转油站改建、扩建及为其配套的供电、供水、注水、道路桥涵、工业建筑、通信、防雷等工程。
2、油田公司多种经营企业中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室)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小型地面工程设计,并按规定收取设计费。
(设计室名称及资质见附件)3、油田公司各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室进行小型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按照外委设计的程序报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2016年4月7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5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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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精
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江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加强对江西省防雷工程市场的监管,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工程业务的江西省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省外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条登记备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外设计、施工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资质(以下称“资质”)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登记备案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备案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备案。
第六条省外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登记备案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相关部门颁发的电工、焊工人员资格证书;
(四)资质年检合格;
(五)具有完善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六)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诚信。
第七条省外设计、施工单位申请资质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书面申请报告;
(二) 《江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原件及复印件;
(四) 法人代表、工程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现有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 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其中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还必须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从事施工作业的电工、焊工人员还应提供相应的电工、焊工上岗证书(原件、复印件);
(七)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登记备案程序:
(一)省外设计、施工单位向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资质登记备案书面申请;
(二)省外设计、施工单位填写《江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备案申请表》;
(三)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企业应提供相关原件予以核对),必要时可到现场核查,并做出核查意见。
核查合格的,发放资质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登记备案应自省外设计、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准予登记备案的省外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资质等级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二)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手续完成后,必须及时通报工程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
(三)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
(四)使用和安装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五)在资质年检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通报年检情况;逾期未通报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第十条资质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为贰年。
有效期满的前六十日内,登记备案单位应向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申请延续的,其登记备案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有权注销其登记备案证明:
(一)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
(三)不主动申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和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二条已登记备案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登记备案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负责资质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资质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人:
填报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江西省气象局监制
敬告
一、在填表前,填报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知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和原件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应当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五、需人工填写的部分,填报人应当使用蓝黑色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
六、本申请表一式两份,江西省气象局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