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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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方式: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依法改判、变更或撤销 (1)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 (2)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注意:变更或撤销是针对裁定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注意: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 回重审。 国外立法:因程序原因发回重审,没有次数 限制。因为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可弥补性。 问题:当事人不同意发回重审?台湾:尊重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二、上诉 (一)上诉的条件 1.法定上诉对象(上诉客体): (1)一审普通、简易程序判决; (2)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裁定
排除: (1)特别、非讼程序判决、裁定; (2)调解书; (3)其他类型的裁定及决定。
2.适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1)适格的上诉人: 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一审当事人; (2)合格的被上诉人: 是指与上诉人间存在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对 抗的一审程序当事人。
(3)具体情形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能成为上诉人, 视一审判决内容而定,判决涉及其民事实体权利 义务的,可以成为上诉人。 B.必要共同诉讼: a.上诉请求只针对与对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 务分担,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以对方 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共同诉讼人依原审诉讼 地位列明
b.上诉请求只针对本方共同诉讼人间的权利 义务分担有异议,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未上 诉的本方其他共同诉讼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 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c.上诉请求如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及共同诉讼 人内部的权利、义务分担均有异议,则未提出上 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5)审理对象、范围不同: 纠纷所涉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各方所提 之事实和法律主张 VS 上诉请求中所提出的一审 程序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事项的正确性。 (6)适用程序不同: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非讼程序, 均须开庭审理 VS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 非讼程序,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 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五、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第二审的判决与裁定 《民事诉讼法》170条: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 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审。
2. 按撤回上诉处理
不预交上诉费
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但不是一撤到底。即不 是按撤回起诉处理。
(二)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
1.当事人丧失对案件的上诉权; 2. 二审法院终结对案件的审理程序; 3.经过上诉期,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 效力; 4.申请撤回上诉的当事人负担第二审的诉讼 费用。
(三)注意事项 1.一方当事人撤回上诉,不影响对方当事人行使上 诉权; 2.上诉人撤回上诉时,无权将第一审起诉也一并撤 回。
(三)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1)一审程序是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二 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延伸和发展; (2)但第二审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如: A.在法定期间内未上诉; B.一审调解结案; C.依法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
2.区别
(1)程序性质不同: 初审 VS 续审; (2)程序目的不同: 审判 VS 审判+监督; (3)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VS 对一审未生效 裁判不服; (4)程序启动方式不同: 起诉 VS 上诉;
三、二审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范围:事实审+法律审 《民事诉讼法》168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 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意见》180: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 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 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 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第35条规定: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 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 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法理原则:禁止上诉不利益变更原则 只有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形下,上诉法院应 依其上诉声明之范围为调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判,而不得以任何 理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做出 比第一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
2.区别 (1)具体诉讼权利依据不同: 上诉权 VS 起诉权; (2)主体范围不同: 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行为目的不同: 改变一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VS 请 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就争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 出权威性判断,解决纠纷; (4)时间要求不同: 上诉期限 VS 诉讼时效; (5)行为形式要求不同: 书面上诉状 VS 书面、口头起诉。
(二)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1.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166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 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法院。
2.受理 《民事诉讼法》167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 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 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 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 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 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 院。
3、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 (1)原则: 判决15日,裁定10日,自判决书、裁定书送 达次日起算。 《意见》165.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 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 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只有当最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的 上诉期限届满后无人提出上诉的,判决书、裁定 书才发生法律效力。
(7)审理期限不同: 6个月、3个月 VS 3 个月、30日。 (8)裁判的效力不同: 一审所有判决及部分准许上诉的裁定在上诉期间暂 不生效 VS 二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 立即生效。
(四) 上诉 Vs.起诉
1.联系: (1)都是当事人用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诉 讼手段; (2)都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 (3)其权利基础都是诉权,是诉权在不同诉 讼阶段的具体体现形式。

第二审诉讼程序
一、概述 (一)上诉 当事人不服法院的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要 求上一级法院对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第 二级别审理的诉讼行为。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因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 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 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三)意义 1、上诉审程序可以实现当事人的上诉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上诉审程序能够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保 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 3、上诉审程序满足了民事诉讼程序构造民主性,诉讼公正与诉 讼效率的多重要求。
b.部分代表人或被代表人只针对与本方其他 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分担问题上诉的,本方未上诉 其他成员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 位列明;
c.部分代表人或被代表人针对与对方当事人 及本方当事人内部权利义务承担问题同时提出上 诉请求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 人。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部分代表人或被代表成员(在人数不确定的 代表人诉讼中是已经登记的成员)提出上诉的, 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提出上诉的其他本方 成员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上诉判决对所有成员产生效力,对未登记的 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有预决的效力。
不开庭审理的适用范围: 《意见》18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 件,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 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 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 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上诉案件的撤回
(一)撤回上诉的类型 1.申请撤回上诉 《民事诉讼法》17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 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意见》190.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 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 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二)审判组织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审理方式 1.原则:开庭审判 《民事诉讼法》16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 庭,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 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 在地进行。
2.例外:不开庭审理(迳行裁判)
169条: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 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 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条件: (1)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 (2)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 由 (3)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注:迳行裁判 ≠ 书面审理
(二)二审中当事人和解 调解 vs.和解 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 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 民法院应予准许。 撤回上诉 or 撤回起诉?
(三)二审中的调解 1.下列情形,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 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 讼,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 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拆后,第二 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 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 成的,发回重审。
2.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 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 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四)二审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 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 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 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 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驳回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 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 驳回起诉。
(2)法定顺延: 最后一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3)申请顺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 诉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向法院申请顺 延,由人民法院决定;允许的,顺延期间自决定 作出次日起算。
4.提交书面上诉状
上诉状内容: (1)上诉人、被上诉人基本情况;及原审人 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2)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3)新的证据材料、目录、证人情况等。 5.符合上诉案件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不得越级上诉
C.普通共同诉讼
正如其在一审程序中作出诉的合并的处理须 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一样,部分普通共同诉讼 人的上诉行为对其他普通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 效力。
D. 代表人诉讼 处分性诉讼行为须有特别授权,因此,代表人不上 诉不能就认为被代表人放弃上诉权。 人数确定、诉讼标的共同的代表人诉讼: a.部分代表人或被代表人只针对与对方当事人间的 权利义务分担上诉的,如经未上诉的其他代表人 或被代表人同意的,视为全体上诉,将其全部列 为上诉人,而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如未经其 他代表人或被代表成员同意,则将这些人按原审 诉讼地位列明,上诉判决对全体成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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