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详细完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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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甲方【保证人】: /证照类型: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乙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1.(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整(¥ .00 ), 借款期限为天,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为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和借款人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甲方自愿提供保证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证范围

1.甲方保证的范围包括前述《借款合同》上记载的全部主债权本金(即¥ .00 )、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交易登记费、抵押登记费、质押登记费、运输费、保管费、公证费、保险费以及抵押物的拍卖、变卖费用以及其他乙方单方确认的所有费用。

第二条保证方式

甲方自愿以名下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家庭财产)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期间

甲方提供担保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期间内,乙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承诺在原有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特殊约定

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为独立的担保。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借款合同》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无论何种情况,甲方须全面履行保证责任。

2.本合同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保证,不受借款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等各种情况而有任何改变。

3.任何情况下,甲方均自愿放弃全部抗辩权,更不得以乙方未积极行使对借款人的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4.如乙方还同时享有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论乙方是否向上述物的担保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提出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甲方自愿优先承担对乙方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即使乙方放弃担保物权、变更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均自愿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如乙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甲乙双方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甲方承诺:在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甲方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具备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保证有足够的能力完全履行本合同,合同的履行不存在任何主体资格或程序瑕疵,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情形均已被依法排除。甲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订立本合同前已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如有)批准。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有必要补充提交其他资料的,以乙方口头通知的为准。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及资料均完整、真实、合法和有效。

3.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向乙方陈述自身可能涉及履约能力和还款能力的一切事项,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贷款银行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或其他争议;尚未向乙方披露的甲方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形;其他可能导致抵押物被查封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可能影响甲方及关联企业的经营模式、市场竞争状况、资信情况、财务情况、负债状况、资产情况、履约(偿债)能力、业务收入来源、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涉诉情况、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情况等其他情况。

4.甲方声明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侵害乙方权益的事项,如在签订本合同后发生相关事项,甲方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具体详见上述第3项所载事项。

5.如甲方同时面临偿付其他债务及乙方追偿时,自愿优先偿付乙方债权。

6.在担保期间内,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在本合同签订后按月向乙方汇报资产或债权债务情况,如甲方为法人组织的,应当每月向乙方提交上一月度真实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7.在担保期间内,如甲方对外提供担保,则甲方保证在提供担保10日前书面征求乙方同意,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

8.若乙方在保证期间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本保证债权同时转让,甲方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延展或展期情形的,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9.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全部资产清单(详见合同附件一),如乙方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保证责任的承担

1. 借款人或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

●以任何方式违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或《质押合同》中任何一项约定的,或不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任何一项承诺或义务的;

●未能按照乙方指定的时间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或因过错导致抵押物、质押物存在所有权争议或被实施法律强制性措施的,或无论基于任何原因导致交易过户手续、抵押登记手续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办妥的;

●出现或可能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3、4项所载的可能侵害乙方权益的事项;

●向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陈述,或存在恶意欺诈等行为的;

●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

2. 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甲方自愿无条件放弃任何抗辩权:

●要求甲方提供其他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车辆、房产)、质押担保(股权、应收账款、货物、保证金)等方式;

●要求借款人或甲方在限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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