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与被告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湖南省新华书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word版本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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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与被告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湖南省新华书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长中民三初字第0319号
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593号。
法定代表人杨益萍,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轶,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邓小飞,社长。
委托代理人姜冰,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76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伯霖,男,汉族,1959年9月18日出生,该单位职员,住长沙
市芙蓉区南阳街31号。
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与被告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湖南省新华书店商标侵权
纠纷一案,于201X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X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的委托代理
人王建轶,被告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姜冰、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
的委托代理人温伯霖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
省新华书店的起诉。
经合议,本院当庭驳回该申请。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