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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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名词解释
1、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或可能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2、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主要是以人类为中心事物的环境,它是指围绕人群的空间和作用与人类这一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力和力量的总和
3,原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一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使环境的结构和状态发生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这类环境问题在人类出现在地球之前就有,它的发生尚属于人类难以预见和预防的事件,在法律上称为“不可抗力”。

次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二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不适当地开发和利用环境而使环境的结构和状态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这类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并随着人口的增多和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而逐步加剧。

4,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及由此而衍生的环境效应,它可以使一个或数个环境要素的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从而降低乃至破坏了它们的环境效能,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

其表现形式为围湖造田、滥发森林等,后果为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入了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以致影响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长和发展的现象。

就法律意义上,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向环境中排放的物质或能量使其在环境中的数量、浓度或强度超过了适用于该环境的环境质量标准的现象。

其表现形式为向环境中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各种有害物质和能量。

其后果为环境的正常的物质组分和结构被打破,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危害人类的生存、发展和生物的正常生长。

5,污染源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的发生源,通常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

污染物是指进入环境后使环境的正常组成和性质发生直接或间接有害于人类的变化的物质和能量。

6,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等。

7,环境管理是指在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以环境科学的理论为基础,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对人类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其目的是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坏境。

8,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和推动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10,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简称预防为主原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并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积极治理的原则。

11,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是指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把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从而达到自然资源的节约、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12,环境责任原则也称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或谁开发谁保护水污染谁治理原则,是指人们基于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自然资源造成减损,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这项原则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所必须遵循的市场经济法则,用以消除环境成本外部化或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寻求利益与责任相一致的实质公平,是作为环境法重要法理学依据的民法原则的延伸。

13,公众参与原则又称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靠公众的广泛参与,环境法通过各种法定的形式和途径确立公众在参与环境管理和保护中的资格,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和监督的权利。

该原则是保障环境正义、提高环境效益的具体要求。

1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环境质量评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该制度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法律后果等事项的法律规则系统。

15,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这项制度在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时间顺序中仅次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先于其他制度。

16,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是指环保行政机关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者确认该申请方从事该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17,环境质量标准是对一定区域环境内在限定时间内各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所作的综合规定,它是衡量环境质量的依据、环境政策的目标、环境管理的依据,也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或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18、清洁生产是指既可满足人类的需要又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使用生产方法和措施。

清洁生产不仅要求生产过程无污染、少污染,最大可能地节约原材料和能源,而且要求产品本身的绿化,即减少产品在整个生产周期中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当然包括产品报废后回收与处理过程的无污染。

19,循环经济是一种将经济体系与环境资源紧密结合的生态经济模式。

它是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要求经济运行遵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有效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表现为低开发、高利用、低排放的特征。

20,排污费制度又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着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

它属于国家强制性征收,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21,环境事故报告制度又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或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紧急情况的报告及处理制度,这项制度是指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事件,使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污染与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公众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

22,环境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总称。

环境执法是国家执法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环境法律规范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变成环境法主体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过程,或者说是国家有关机关环境法规范适用于具体环境法主体的过程。

23,环境侵权是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权益的行为。

31,环境法上的排除危害是指国家强令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24,盖然性因果关系指受害人只需证明侵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推定因果关系存在,或证明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盖然性,便可推定因果关系。

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该学说采用流行病学集体性统计方法,从流行病学分析某种疾病发生之原因及与其关系较大的因素,进行综合性研究判断,在判断中考虑四个条件:该因素在发病前曾发生作用;该因素作用的程度越显著,则该病患者比率越高;该因素作用减低,该病患者的比率或程度则下降;该因素足以发生该疾病的结论可以被生物学合理说明。

25,环境要素是人类与环境进行物质交换与能量流动的介质,如大气、水、土壤等等。

有毒有害物质是人体或环境难以降解或不能降解的那些污染的物质,如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固体废物、化学品、农药等等。

26.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使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受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现象。

大气污染扩散速度快,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是人类社会常见的公害之一。

27,水污染是指陆地水污染,即由于人类在其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将物质或能量排入陆地水体,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平衡的现象。

水污染以其污染物质的不同性质,大体上可分为9种类型:
病原体污染在水污染中历史最长久,在生活污水、畜禽饲养场污水、生物制品生产污水、医疗污水和制革、洗毛、屠宰等工业废水中往往含有病毒、病菌、寄生虫卵等各种病原体。

水体受到病原体污染会造成疾病传播。

悬浮物及沉积物污染只要指由土壤及矿物质颗粒,被风刮入水中或被雨水冲入水中的各种不溶于水的固体物质等引起的污染。

其主要污染源是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土地、农村及城市的径流以及造纸等工业排污、沿岸的废弃物。

需氧物质污染,生活污水、食品加工和造纸等工业废水中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油脂、木质素等有机物质。

这些物质存在于污水之中,需要通过微生物的生物化学作用才能分解。

在其分解过程中需要消耗氧气,因而被称为需氧污染物,这类污染物可能造成水中溶解氧减少,影响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生长。

水中溶解氧耗尽后,有机物将进行厌氧分解,产生硫化氢、氨、和硫醇等难闻气味,使水质进一步恶化。

植物营养物质污染
石油污染即由排入、流入水体的石油及其炼制品所引起的污染。

酸、磷、盐污染主要是指由无机盐、无机酸、无机碱等引起的水污染
有毒化学物质污染主要是重金属和难分解的有机物造成的污染。

放射性污染主要来源于核动力工厂派出的冷却水、向海洋投弃的放射性废弃物、核爆炸落到水体的散落物和核动力船舶事故泄露的核燃料。

热污染,由工矿企业向水体中排放高温废水所造成。

28,海洋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体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29,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石油、农药、有机污染物、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热污染和传染病原体等。

,30,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

海域使用权依照法定方式设立,具有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

31,自净能力是指由于海水的不停运动以及海洋中发生的物理、化学、生物等过程的作用,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后,会被海水稀释、扩散,或者由于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综合作用而逐渐被分解破坏,转化为各种形式的物质。

这种转化过程可以起到净化海水,或无害化处理污染物质的作用,从而使海洋免受污染。

32,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33,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积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34,固体废弃物污染的的“三化”原则中“三化”即减量化,使固体废弃物不产生和少产生;资源化,已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在生产过程中回收、循环、再利用或用为另一种生产的原料;无害化,通过各种处理、处置方式使固体废物安全、无污染地进入环境。

35,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36,农药污染是指因生产、运输、储藏、销售和施用农药而污染环境,引起人体和动植物急性或慢性中毒,以及影响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现象。

37,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地点的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的总称。

38,自然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管理和养护自然资源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效益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47,环保产业是指国民经济结构中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开发、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自然保护开发等活动的总称,是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保障和物质技术基础。

39,生态安全亦称环境安全,有时被冠以国家的含义,称为国家生态安全或国家环境安全,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

我国生态安全主要包括国土安全问题、环境安全问题、自然灾害问题、国际环境安全问题等。

40,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为自然力和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
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41、野生动物,是相对于人工养殖的动物而言,泛指一切自然状态下生存且未被驯化的动物。

但被列为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则往往是通过法律列举特定的某些种类的野生动物。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42,自然保护区是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43,生物多样性:全球范围内,生物多样性是指各国在调整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的变异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

在一国范围内,生物多样性是指调整该国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的变异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

44,草原是指生长在温带、半干旱地区,以旱生多年生草本植物或饲用灌木植物为主体的,可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草原法》所称的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但不包括城镇草地。

45,渔业资源是指可供养殖、采捕利用的水生动植物资源。

渔业资源一般可以分为淡水渔业资源和海水渔业资源两大类,包括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以及其他水生动植物资源。

46,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森林、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7,森林资源清查是指对森林资源的现状和变化情况进行的调查工作。

森林资源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野生动植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素。

森林资源的清查实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调查的制度。

森林资源档案是指将森林资源清查所得到的资料、成果按一定的方法进行汇集、整理,并给以妥善保存的一项制度。

森林资源档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森林资源档案卡片、簿册、统计表以及资源基本情况图、经营规划图、经营变化图等。

48,土地资源一般是指在当代技术条件下已被开发利用和将来可能被开发利用的土地。

它是自然资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陆地上一切可更新资源赖以存在或繁衍的基础,也是人类最重要的生态环境因素。

49,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的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

50,生态保护法中的水资源主要是指陆地水资源。

我国《水法》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指江河、湖泊、池塘、水库、运河、冰川、积雪等所含的水,地下水是指位于地壳上部岩石中的浅层地下水。

51,矿产资源是在地球演化过程中经过地质作用形成的,存在于地下或地表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气态、液态的天然富集物。

52,水土流失是指土壤在水的浸润和冲击的作用下,结构发生破坏和松散,随水流动而散失的现象,主要发生在无良好覆盖物的土壤地区。

水土流失造成土地面积减少、土地质量恶化、河道泥沙淤积、泥石流及山体滑坡等,对生态系统与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危害巨大。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53,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

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特殊的物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民事主体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所采出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民事主体称为采矿权人。

54,农村环境是指在农村区域环境范围内,影响农村居民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大气、水体、动植物、交通、道路设施及构筑物等。

城市环境是指在城市区域范围内,影响城市居民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它包括城市的土地、大气、水体、动植物、交通、道路设施及构筑物等。

它是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而创造出来的高度人工化的相对独立的生态系统,,属于特定地域的区域环境。

55,特定区域环境是指基于生态保护、经济文化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特殊需要,人为依法划定并通过法律特殊保护的区域环境。

具有特定区域性、不可再生性、价值典型性。

56,人文生态环境简称人文环境或人文生态,是指体现人类社会各种文化现象的生态环境,相对于自然生态环境而言,它是由人类所创设、且经时代演变已于人类生存环境相融合之特定生活空间载体、物及非物质的环境因素。

就人文生态环境的法学意义而言,是指由法律所列举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与人类文化现象或意识形态相关的生态环境要素所构成并表现为人为划定的环境区域及人文景观。

57,风景名胜区即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58,生态功能保护区是指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特定区域,依照规定程序划定一定面积予以重点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区域。

59,能源是指能够提供某种形式的能量的物质或物质运动,提供能量的物质包括能源物质与能源产品。

60,臭氧层破坏,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臭氧层破坏是指由于人类向大气中排放了过多的氟氯烃类消耗臭氧物质,造成臭氧损耗,导致臭氧层减薄甚至出现臭氧空洞。

全球变暖是指由于人类向大气中排放了过量的温室气体发生温室效应,引起全球气温升高。

酸雨是指所含酸性物质超过一定标准的自然降水。

酸雨是由人类燃烧矿物燃料向大气排放了过多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等造成的。

太空污染是指人类的太空活动将某些物质遗留在太空给太空造成的污染和太空物质与地球物质相互影响造成的污染。

71,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因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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