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2009-2010环境法期末试题(A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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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
《环境法学》试卷(A)
学号姓名院系法学院分数
一、简答题(每题5分,合计30分)
1、“公地的悲剧”理论(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被认为揭示了环境、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的社会属性,同时也被认为揭示了环境法(无论是作为法律部门门抑或法学学科)的基本特征。请简要分析这一理论对环境法的的意义。
2、简述我国环境标准的分类及其各类标准的法律意义。(注: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将有关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的环境标准统称为“污染控制批准”
3、简要分析“环境倒U型曲线理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Kuznets curve for t
he Environment,EKC)对环境法的影响。
4、环境污染通常被称为“公害”(public nuisance 或public hazards)。请简要论述“公害(环境污染)”的基本含义和主要特征。
5、《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亦称《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1972)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人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请简要阐述对这一规定的认识。
6、从权力管辖的角度,简述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特点。
二、法条分析(每题10分,合计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该条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环境立法和实施国家环境管理的最基本的依据。请简要分析该条的基本含义。
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请简要分析该条的基本含义。
3、比较分析: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第八十八条的“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中规定:“(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
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该条还规
定:“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请对这三部法律中有关定义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地比较分析。
三、案例分析(每题10分,合计20分)
1、某煤炭经营企业在本企业煤场内堆放煤炭。时遇罕见持续暴雨,将堆存的煤炭冲入城市下水管道,致下水道淤塞。城市下水道管理企业虽采取措施,仍未能阻止下水道内的城市污水大量溢出。污水溢出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的基本精神,请问,作为污染受害者的市民可否要求污染损害赔偿?若可以,其应向煤炭经营企业还是应向城市下水道管理企业提出?
附:《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
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
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八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2、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某副省级城市的市政府为控制汽车尾气污染,决定在本地区对汽车尾气排放实施更严格的“欧三”标准。有一环保志愿者组织(或称环境NGO组织)认为,该市政府实际是制定了新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的越权行为,欲欲自愿代表该市市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你对此如何认识评判。
四、论述题(20分)
根据“外部性”理论,论述环境法的“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