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四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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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四项制度
一、入党积极分子储备制
第一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储备,就是通过宣传发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择优确定的方式,建立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不断扩大农村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第二条积极分子的条件
除党章规定的条件要求外,在农村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应突出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年富力强,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
3、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第三条积极分子的推荐
1、党支部要通过党员会、村民代表会、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动员党员群众积极参与推荐工作;
2、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可以个人或组织名义向党支部推荐积极分子;
3、村级组织管理人员、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村内致富
带头人中符合条件的,党支部要引导他们积极申请加入党组织。
第四条党支部要通过党员大会讨论,确定积极分子人选,并报镇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各村每年度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不得少于2名。
第六条各村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由镇党委组织部统一安排,重点讲解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农村实用技术,党在农村的政策法规。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至7天(或不少于40学时)。
第七条具备村级后备干部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根据个人特长,在村内安排适当岗位进行重点培养。
二、发展党员公示制
第八条发展党员公示制,就是在接收新党员时,把党员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九条公示对象:经支委会讨论通过,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第十条公示时间:在党支部确定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前。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
文化程度、家庭成员情况、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养教育情况、入党介绍人意见。
第十二条公示形式:一般在公示对象所属行政村内,以张榜公布或广播的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示工作由镇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镇党委应公布举报电话或设立举报信箱。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可以向镇党委组织部如实反映公示对象在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对公示反映出的问题,镇党委要在一个月内指派有关人员(2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工作除走访党员群众、查阅相关资料之外,还应听取公示对象本人对反映问题的说明和申辩。经调查核实确有严重问题的,不得批准发展。
第十五条对公示没有反映出问题的,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公示对象入党的,公示期满后,镇党委组织部应及时批准公示对象进入下一程序,确保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六条公示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公示对象的个人档案。
三、发展党员票决制
第十七条发展党员的投票表决,就是为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接收新党员时,在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表决对象
1、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通过政审、公示后,拟提交支部大会表决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
2、预备期满,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提交支部大会表决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在票决中,有表决权的到会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客观、公正地投好每一票。票决对象在两人以上的,要分别投票。
第二十条对每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不得代替未到会的党员投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要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表决时,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应改期进行)。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者批准预备党员按期转正。
第二十二条支部在召开党员大会时,上级党委要派专人参加,监督指导大会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在发展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大会上,支部负责人要通报到会人数,介绍对每一个票决对象的教育、培养情况;提出监票人(2名)、唱票人(1名)、计票人(1名)
的建议人选,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投票结束后,唱票人、计票人要当场清点收回票数,确认是否有效(如收回表决票多于发出票数,投票无效,应重新投票),并公开唱票,当众公布票决结果。未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书面意见应统计在内。
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将票决结果,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党委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六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责任:
1、不认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考察和培训工作,出现明显失误的;
2、在审批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时,对公示、票决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
3、在发展党员公示、票决过程中,不派人监督指导,出现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草率予以审批的;
5、对本镇各村入党积极分子推荐、教育管理重视不够,解决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问题措施不力的。
第二十七条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各村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责任:
1、不积极推荐本村入党积极分子的;
2、对入党积极分子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不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教育的;
3、不对入党积极分子严格审查,或不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公示、票决情况的;
4、不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由个别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
5、本村党支部三年不发展党员,或发展党员违反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各包村干部要协助村党支部书记做好相应工作:
1、协助党支部发现和推荐所包村优秀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2、在所包村发展党员工作中,做好与镇党委的联系沟通,并参加所包村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
3、监督和指导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及发展对象的公示、票决等各项工作。
对协调、指导和监督所包村发展党员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不良后果者,给予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设立党总支的,支部讨论发展党员的材料须上报党总支进行审查。党总支要对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