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历史演变及价格变化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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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历史演变过程可分为高度集中的政府定价时期、价格双轨制时期和政府指导价时期三个不可分割的阶段。在介绍和分析各阶段的天然气价格变化情况和价格特征的基础上,得出几点基本结论:实行政府定价是我国过去天然气价格管理的主要形式;天然气价格变化是各种矛盾运动的最终结果;天然气价格水平总体提高集中反映了天然气商品本身的价值规律;市场定价机制将在未来天然气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经营是政府和企业在天然气价格改革中必须坚守的法治底线。

关键词天然气价格政府定价市场定价双轨制改革

天然气作为基础能源和清洁燃料,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随着我国资源性商品价格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天然气价格管理体制、定价机制及今后的价格改革走向等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为系统研究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发展历程,以便为全面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总结经验,本文就建国以来我国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历史分期作一初步研究,回顾历次天然气价格变化,并从中得到一些有益启示。

不同历史时期,天然气价格的概念、组成、分类及定价机制均不尽相同。把握时代变迁脉搏,追寻天然气价格调整和变化轨迹,本文将建国以来我国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分为三个不同历史阶段。

一、高度集中的政府定价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直至1982年4月,我国的天然气价格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由国家统一定价,生产企业没有自主定价权。

我国最初的天然气价格分为计算产值的价格和调拨价格两类。从1952年开始,工业生产资料调拨价格(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及有关工业部委负责管理,其中天然气价格由燃料工业部行使管理职能。

四川盆地是我国最早发现天然气的地区,也是国家最早实施天然气价格管理的地区。早在1953年,全国石油会议就确定四川盆地为我国油气勘探重点区域,并由此拉开了四川油气工业的发展序幕。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四川盆地开始进行大规模油气勘探开发,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步建成我国最早的天然气工业基地。

1956年12月,燃料工业部(计生[1956]670号文)规定:1957年四川天然气价格为每千立方米70元,但这一价格仅作为计算工业产值之用,而不是调拨价格[1]。1955年7月石油工业部成立后,天然气定价随后转由石油工业部负责。1958年6月,经石油工业部[58]油财生财字352号文件批复,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定为每千立方米25~30元[2],这是我国最早出台的天然气调拨价格文件。根据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地区具体天然气价格由四川石油管理局与四川省委共同研究确定的指示精神,四川石油管理局随即与四川省委商定,四川天然气井口价格定为每千立方米30元。为支持地方工业发展,报经石油工业部同意,决定对四川地方企业的天然气井口价格实行八折优惠,即按每千立方米24元执行[3]。在这之后的近20年时间里,我国的天然气价格一直保持不变。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天然气价格管理陷入停滞状态,四川天然气价格仅有一次微调。1970年6月,石油工业部与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合并为燃料化学工业部,天然气价格管理职责相应转移至燃料化学工业部。1972年1月,燃料化学工业部征得四川省革委计划委员会同意,对当年新增用气户,不分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天然气井口价格一律按每千立方米30元执行[1]。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我国经济建设在徘徊中前进。1977年8月,国务院设立国家物价总局,从此包括天然气定价在内的价格管理职能由行业主管部门转移至国家价格管理专业部门。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简称“国家计委”)批准,从1978年1月1日起,四川天然气井口价格调整为每千立方米40元,县属及其以下的“五小”工业①用户的天然气价格仍实行八折优惠,即每千立方米32元[1]。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历史性转折,由此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针对四川天然气开采成本上升的实际情况,经国家计委批准,从1980年1月1日起,四川省天然气井口价格上调到每千立方米50元,对省内“五小”企业的天然气价格相应提高至每千立方米40元[4]。

通过对建国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天然气政府定价机制的回顾,可以总结出这一时期天然气价格管理的主要特征:一是国家先后对价格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天然气定价职能由行业主管部门转移至国家综合管理部委和价格管理专业部门;二是由于我国天然气生产主要集中在四川盆地,天然气价格管理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国家出台的天然气定价文件均以四川石油管理局及其天然气用户为对象;三是在国家物价稳定的情况下,天然气价格保持总体稳定。

二、价格双轨制时期

从1982年5月至2005年12月,是我国天然气价格双轨制时期,即对天然气实行计划垄

断性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不同的定价机制。这一阶段的天然气价格改革主要政策措施及价格变化情况如下。

1.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政策

天然气是国家最早实行价格双轨制的商品之一。1982年4月,国务院对四川天然气实行了商品量常数包干政策,规定每年商品气指标为50亿立方米,商品率88%,包干内计划天然气由国家分配和定价,包干外天然气由企业自行销售,自行定价,实行“以气养气”政策。同时决定自1982年5月1日起,四川天然气价格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立方米提高30元,提价收入作为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基金[1]。这一政策成为我国实行天然气价格双轨制的标志,为四川天然气勘探开发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之后,我国天然气价格进入频繁调整期。

经国家计委批准,从1983年1月1日起,国家对四川超产天然气按每千立方米收取30元增供气补偿费[1]。随着小化肥、制盐等企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和利润增长,1983年12月,国家物价局又决定自1984年1月1日起,取消四川省内小化肥、制盐业、炭黑产品及县以下企业用气优惠价格,天然气井口价由每千立方米70元提高到80元[5]。以上两项“增费提价”措施,有效增加了天然气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把价格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在这次全会之前的1984年4月,国务院已向石油工业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提高四川天然气价格的批复》([84]国函字62号),同意自1984年7月1日后,四川天然气井口价格由每千立方米80元提高到130元,调价后增加的收入全部转作勘探开发基金,专项专用。这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前国家出台的重要调价措施,成为深化价格体制改革的前奏曲。同时,四川省还提出贯彻意见,决定从1984年7月1日起,全省在天然气包干指标以外已安排的增供补偿气加收补偿费的办法即行取消[6]。

1986年4月,四川省决定对四川石油管理局超过当年天然气包干基数47亿立方米的部分实行加价政策,即在每千立方米130元基础上再加价130元[1]。

与此同时,随着其他油气田天然气产量的增长,国家对天然气价格的管理对象逐步由四川省延伸至全国。1986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除四川石油管理局、江汉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贵州石油勘探指挥部外,其他油气田的天然气井口交气价格自1986年5月1日起,由每千立方米50元提高到80元[7]。

1987年,国家将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政策扩大到全国主要油气田,石油工业部每年的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基数为67.5亿立方米。其中四川石油管理局47亿立方米,辽河石油勘探局7亿立方米,大庆石油管理局4.5亿立方米,中原石油勘探局4亿立方米,胜利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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