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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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和谐社会
踏进新世纪以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处于一个极为关键的历史性时期。

在这一阶段,随着改革和发展事业的深化,人口、资源、环境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日益突出;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日益不平衡,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以及社会资源与财富的合理分配;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进入了攻坚阶段,已经触及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正是在这样不寻常的时代条件下,党和国家的新一届领导集体提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举措,是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定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治本之策,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它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理应充分发挥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构建和谐税收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税收是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理应积极发挥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的和谐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在这一系统中,要求矛盾的双方或多方能够在统一体内相互包容,协调运作,良性转化和融合,始终使社会处在健康的、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状态之中。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既强调人与人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既要注重内部各阶层、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和谐,又要争取外部世界的和谐发展;既要培育微观的各个社会组织细胞的和谐发展,又要促进宏观的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既要经济、政治、文化等
各个系统内部的和谐,又要形成各子系统之间的和谐关系,使之共同发展。

具体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人与自然的和谐
在党的十六大上,江泽民同志指出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上也再次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从而将人与自然的和谐提高到了纲领性的高度。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条件。

但是,在一定时期内,自然界所能够给人类提供的资源是有限的,人类需求的增长必须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总量相适应。

人类在追求发展进步的过程中出现了人与自然不和谐的现象,过度开采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因此,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是我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关系后作出的理性选择。

为了促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解决生态和环境问题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在推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重视人口问题,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切实保护环境;通过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
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依靠集约型增长方式,实行全面节约,降低资源消耗,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农业,减轻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生态和环境的压力;结合西部大开发,加快生态
建设步伐,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质量。

3.强化对于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以各种手段对人们的经济社会活动加以自觉调节,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从而达到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的双重目的。

4.加强教育
面对日趋恶化的环境状况,我们的大部分国民乃至一部分决策者、领导者却至今麻木不仁,泰然处之。

这表明,生态环境观念在我国远没有上升为一种自觉的民族观念。

因此,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强化大众的生态知识和环境知识,使其意识到环境质量的优劣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引导大众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真正把环境保护变为每个国民的自觉行动,这是中国环境问题得到解决的根本保证。

5.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积极推进科技创新,提高生产和建设的技术水平;开发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先进实用技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

应该认识到的是,今天我们固然确立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但和谐社会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永无止境;它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理想社会,它需要我们一代代人去不断探索和努力为之奋斗才能实现。

(二)人与人的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处理好人际关系,建立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实现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然而在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人民内部一些关系和矛盾趋于复杂和紧张,存在某些影响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隐患和不和谐因素,比如社会公平问题、贫富差距和社会稳定问题、社会成员分化和流动问题、社会就业问题等。

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就一定会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

因为有矛盾,我们才需要和谐,因为需要和谐,我们才要协调矛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否定矛盾,而是强调在
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求得统一、和谐。

为了实现人与人的和谐,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要做到人人平等
所谓人人平等,就是人与人之间在人格、权利、机会、规则等方面的平等。

在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具有平等的人格、权利和机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尊重社会成员独立人格的社会,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的社会,是社会成员有平等机会并遵循同样的规则充分发挥其能力的社会。

国家应该为社会成员创造在相对平等和开放条件下发挥个人能力创造社会财富的竞争平台,打破各种限制社会成员合理流动和公平竞争的体制性障碍。

2.要实现社会公平
比如要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纳税人是税务部门的执法对象,同时还是他们的服务客体。

处理好与纳税人的关系将有利于税务各项工作的开展。

因此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征税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公平合理,只有这样才能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实现人与人的和谐。

首先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在公正、严格、依法执法的同时还应充分尊重纳税人为社会财富创造者的地位和充分发挥税收的服务职能,为纳税人服务好;其次要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简化程序的关系。

简化办税应在依法前提下进行,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方便纳税人,更为重要的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工作质量;再次要正确处理纳税环境改善与公平竞争环境的关系。

大力加强税收执法廉政建设,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

同时还要贯彻税收以人为本的理念,关心弱势群体,依法减免到位。

在此基础上,将让纳税人满意作为检验服务质量的标准,加强政策辅导,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征纳配合,做好税收工作。

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要了解矛盾产生的根源,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实在在的解决人民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关心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好社会治安,为社会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营造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从而实现人与人的和谐。

二、税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税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构建和谐社会实质是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直至和谐的过程。

而税收历来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是与国家、社会紧密联系的一个分配范畴,反映了国家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也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的集中体现,因而税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税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税收的收入功能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
和谐社会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解决当前所有问题的关键。

没有发展就不可能有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政府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对政府宏观调控而言,建设和谐社会首先意味着把“蛋糕”做大,保证国家有充裕的财政收入。

而税收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税收是国家参与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筹集财政收入稳定可靠,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国家运用税收筹集资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因此,建立和谐社会应有税收的可持续发展作保障。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大力组织财政收入,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持续稳定增长,为实现社会和谐提供财力保障,始终是税收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长期任务。

2.税收调节经济职能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助推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是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统一,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

税收是社会利益分配的重要杠杆,不仅决定着政府取得收入的能力,而且可以通过调节收入分配,影响市场供给。

对于
社会各方利益的均衡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税收(尤其是所得税)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具有内在稳定器的功能,可自动对经济波动产生熨平的作用。

同时国家还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制定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减弱经济的波动程度。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结构、税收制度,实行规范的税收政策,对正确有效地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扩大社会就业,推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服务“五个统筹”的大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分步实施税制度改革,调整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建立更加公平、科学、法制化的税制体系,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环境。

3.税收调节社会职能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稳定器
和谐社会是安定团结的社会,和谐社会也是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协调的社会。

因此可以说,“做大”蛋糕是实现和谐的物质基础,“切好”蛋糕是实现和谐的客观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要调节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利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

而调节收入分配恰恰是税收的一项重要职能,税收对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具有直接的、重要的影响。

同时,依据公共财政的观点,财政存在的基础依据是公共需求,税收作为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即如果税收始终以满足社会最大多数人的需要、维护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做到税制公正、执法公平、税政公开,就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障碍
税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通过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分配公平,引导资源的地区间流动、促进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税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不强
我国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区域倾斜,没有体现产业政策。

税收在调控手段上,过多依赖于增税和减税政策的运用,特别是依赖于税收(主要是所得税)的直接减让,没有很好的发挥税收鼓励自主创新能力及限制和淘汰落后产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真正需要扶持发展的农业、能源、交通、重要原料等基础产业及技术密集型、资源密集型等先导产业,由于不在规定区域内而得不到税收政策支持;相反,不属于国家扶持发展的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身在优惠区域而享受了不应有的税收优惠,致使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

(二)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够
现行税收体制在公平税负,引导投资向落后地区转移,刺激贫困落后地区的消费和出口,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力优势等方面还显得比较乏力。

中国现行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间接税最大的缺点是逆向调节作用,收入越低,承担的税负越重。

(三)税制的设计不科学
税制的设计不科学,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管理的需求不尽和谐。

一是征税依据没有体现市场价值。

比如,不动产计税没有考虑市场价值实行动态征收,现行不动产税制仍然是依据历史成本为征税对象。

二是征收范围仍然偏窄。

对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资源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使得这些资源的使用成本偏低,变相刺激了这些非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另外,生态税收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是主体税种功能弱化。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名义上形成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框架,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经济水平较低,所得税没有成为主体税种,而仅发挥辅助税种的作用,从而使我国税制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流转税即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一主体税制结构。

个人所得税不够完善,远未成为我国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

四是个人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制度,严重制约了企业
跨地区的重组、联营、兼并,不利于企业之间打破地域竞争。

(四)税收法治环境不优化
税收法治环境不优化,税收职能的发挥与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的需求不尽和谐。

一是内外有别的“双轨制”税收制度,直接影响了中西部地区内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科学,税收增量返还的比例没有地区差距,使得东部沿海地区扩张基数的能力远高于中西部地区。

三是税收立法不统一,层次低。

四是税收保障体系不完善。

一些涉税犯罪案件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和惩处,以罚代刑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五是依法治税与收入任务之间存在矛盾。

为了保证完成收入任务,有的地方就出现了收“过头税”或有税不收的现象,造成欠发达国家平均税负普遍高于发达地区。

四、促进和谐社会的税收对策
如上所述,税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和谐税收,按照既定的政策取向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税收政策。

目前税收政策的制定宜侧重解决那些制约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从支持经济增长更多地转移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和运用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建立地区与地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一)强化税收收入分配职能,促进人与人的和谐
1.开征社会保障税
开辟社会保障税,既是费改税的一个部分,也是稳定的需要,是为了解决失业人员、退休人员资金的重大举措。

要建立有稳定资金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循序渐进、平稳过渡的原则,先将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纳入征税范围,将城镇企业和个人作为征税对象,待时机成熟后再发
展到其他保险项目和全体公民。

要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专款专用,允许社会保障资金投资,保证社会保障收入稳定增长。

2.适时开征遗产赠与税
适时开征遗产赠与税,抑制贫富两极分化,鼓励投资,减少财产滞留,促进资本流动。

3.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税收制度
健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增加专项扣除,减少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4.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弱势群体
税务部门要落实好现行税制中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为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使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开放。

(二)实行可持续发展政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实行可持续发展政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一是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

二是要加快推进环保收费制度的改革,研究开征环保税。

三是要改革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税基。

四是扩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把资源消耗量大、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效抑制投资过热现象。

(三)建立工业反哺农业税收政策
税收需从直接支持农业生产,逐步转变到支持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支持农产品加工或深加工;从直接支持农业发展扩展到支持农民提高收入水平。

一是完善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的增值税制度。

二是建立提高农民收入的税收政策优惠。

三是适当降低部分商品或劳务的间接税税收负担,对一些生活必需品减免流转。

四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在次基础上,可对农民在城镇购买住房等给予相应的税收政策,鼓励农民向城镇转移,促进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的和谐。

(四)加强税收协调,促进地区之间的和谐发展
1.加快财税改革,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的税制环境
首先,统一内外税制。

其次,改进税收增量返还方式,提高欠发达地区税收增量返还的比例,解决税收额多的地区得到的返还额多,其财力充裕,而税收额少的地区得到的返还额少,财力依旧不足的问题。

再次,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将一些区域性强、不影响全局经济发展和分配格局的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政府。

2.用活用足地方税收政策
用活用足地方税收政策,从手段上加大对区域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调控力度。

要减轻落后地区的宏观税收负担,改变经济越落后税负越重的状况,优化不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同时,加大中央对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弥补因降低宏观税负而减少的地方财力。

3.建立区域税收合作长效机制
建立区域税收合作长效机制,从管理上构建区域经济和谐发展环境。

(五)建立和健全鼓励自主创新税收制度
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要求,既要敢于坚持对外开放,又要善于保护自己,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扩大开放中保护自己,切实维护经济安全。

要实行促进科技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促进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和谐。

综上所述,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制度构建的过程,显然不是一蹴而就的。

这是我们今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实际上也是行动的准则。

而具有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多重属性的税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其未来行动的方向自然要与构建和谐社会相一致。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必将为税收工作提供公平、稳定、有序的执法环境。

同时,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是调整社会物质利益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是联系政府与各类市场主体
的纽带。

税收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密切的关系,支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税收的一项重要职能,税收可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

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税收这个重要的经济杠杆,使它的职能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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