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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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诚信纳税建立和谐税收
一、诚信纳税的基本内涵
诚即诚实,信即守信。
诚信纳税是对征纳主体在税收方面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作为征税主体,必须诚信服务,严格执法,尊重纳税人的各种正当权益;而作为纳税主体和扣税义务人,也必须诚信履行所承担的纳税义务和各项责任。
简言之,诚信纳税是一种美德,也是纳税人必须遵守的市场规则。
在强调诚信纳税的同时,征税机关也应依法诚信征税。
二、诚信纳税缺失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当前诚信纳税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法律制度的约束力不足,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
虽然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目前尚缺乏一套系统的、立法层次较高的税收法典,由全国人大立法的相关法律较少,更多的是各个部门制定的单个税种法规、条例,权威性不足,而且不少法律、法规之间没有做到有效的衔接。
同时稳定性也不够,大量的补充性规定和条例让人措手不及,加之宣传力度不够,容易造成纳税人无知性、不遵从行为;其次,现行税收法律以及相关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而相关部门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目前尚不到位,容易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再次,我国目前财产申报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欠税公告制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都还不健全,也影响了诚信纳税机制的完善。
(二)税源管控程度较低,税收征管社会化程度也不够高
首先,我国纳税人分布广、情况复杂,征管很难遍及每个纳税人和每个经济角落,个体税收仍处于粗放型管理阶段。
同时,作为税收征管最后一道防线的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程度较低,再加上稽查人员素质不够高、稽查手段相对落后等原因,导致对一些违反税法案件选案不准、查处率不高等现象的发生;其次,税收征管尽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责任,但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税务机关难以独立完成税收征管任务,还需要得到银行、工商、司法、海关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部门
对税务机关配合和支持的力度还不够大,影响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
三、完善我国诚信纳税机制的有效途径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首先,将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有机结合,实现税法宣传的经常化、制度化,加大税法宣传网络建设,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的税务咨询、政策解答、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不断强化纳税辅导,为纳税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纳税义务提供贴近式服务,进一步畅通纳税人了解、掌握税法的渠道;其次,要抓好诚信纳税教育,将诚信纳税写入小学、中学、大学教材,让纳税人从小就接受诚信纳税的教育,深刻意识到依法诚信纳税是自己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
同时,通过媒体大力宣传和表扬诚信纳税的先进典型事迹,公布企业诚信纳税情况,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下转第15页)(上接第18页)理念,积极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再次,要将诚信纳税机制的建设与建立社会信用机制、个人信用机制有机结合,全力打造诚信社会。
(二)建立税收信用法制约束机制
首先,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次,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分税制。
同时,清理和规范现行税收法规,提高税收法律立法层次,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再次,进一步
增强预算管理的硬约束,促使政府诚信用税。
最后,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加大对偷税、骗税、执法犯法等税收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适当提高税收失信的量刑标准,加重失信者的违规成本,促使纳税人、征税人、用税人自觉依法纳税、依法征税、依法用税。
(三)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首先,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
其次,要着力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克服部门本位主义,加强税务、银行、工商、司法、海关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并使之制度化,努力提高税收征管的社会化程度,为有效打击偷逃税等税收失信行为提供有力保障。
四、诚信纳税体系建设面临的难题
偷逃税款问题严重。
2002年,各级税务部门仅对个人所得税及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全年共查补税款279亿元;过去5年全国税务部门共查补税款超过2000
多亿元。
二是漏征漏管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2002年,在对全国6万9千个集贸市场进行的专项检查中,清理漏征漏管户65.3万户。
三是纳税不均现象较为突出。
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工薪阶层排在第一位,在中国的外国人排在第二位,私营企业主、个体户仅仅排在第三位。
2000年,同时在“中国(内地)私营企业纳税50强”和福布斯“中国大陆富豪前50名”两个榜上有名的竟然只有4个人。
也就是说大量财富的拥有者,却未必是纳税的“基本守法户”。
五、建立健全诚信纳税体系的建议
(一)以完善立法诚信为基础,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要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的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收立法信用,确保诚信纳税体系建立的法律基础。
一要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
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并为单项税收立法提供依据和范例,最终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统率、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法体系。
二要逐步提升税收立法级次。
树立税法的法律权威,提高税收立法诚信。
三要完善税收立法工作。
为适应世贸组织需要,对不完善的及时修订,对确实需要的及时出台,要进一步增强税法透明度,规范税法解释程序。
四是以法律形式对税收法定主义予以明确。
就现状而言,或者选择适当时机,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规定税收法定主义的条文补进现行宪法中,或者采取由全国人大对宪法第56条进行立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或者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
(二)以加强用税诚信为理念,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诚信用税,要求税款的用项符合民意,税款拨付的过程必须可信,税款使用应真实有效。
一要向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物品。
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不能令人不满意,会使纳税人感觉到“交易不公平”、纳税效益得不到体现,容易产生偷、漏税款情绪。
二要增加经费支出的透明度,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
诚信用税要求政府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要公开透明,要求对预算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三是政府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和引咎辞职等制度,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