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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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经2007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7年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财务总监的作用,确保实现财务总监工作目标,发挥财务总监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财务总监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任免
第三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财务总监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公司财务总监必须专职,财务总监不得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及其下属公司中担任其他职务。

财务总监须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第五条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2、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现代公司管理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3、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类高级以上职称,并曾担任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
2 年以上。

第七条《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因渎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第八条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可以提出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先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

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总监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九条财务总监对董事会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
2、组织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3、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拟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为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的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提供财务决策信息;参与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5、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6、配合会计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
7、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列席董事会会议;
9、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务总监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财务总监对下列情况应承担责任:
1、因未履行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执行情况的财务监督职责,致使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的;
2、未履行对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公司决策失误的;
3、财务总监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对公司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总监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

非经授权,财务总监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2008年10月20日六届四次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确保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财务总监是负责投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和公司运行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财务总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财务总监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在任职期间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五条公司财务总监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财务总监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现代公司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3.具有会计、审计中级以上职称,并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4.具备本行业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七条《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因渎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第三章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监控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2.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监督机制,督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
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3.监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经批准的年度全
面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4.负责建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内控评价;
5.负责对公司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宜提出方案并提交有权部门审批;
6.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7.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和资产评估工作;
8.负责公司投资事项,包括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投资项目的方案拟订、负责执行经批准方案及执行结果的报告;
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经理(财务科长)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情况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对外派到参股公司的人员提出建议;
10.负责拟定资产核销、坏帐处理、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制度或财务决策方案,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的制订;
11.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
12.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13.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财务总监的主要责任:
1.对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2.承担健全公司会计核算体系的责任;
3.对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负
责;
4.对拟定、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相应责任。

第十条财务总监监督和检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

第十一条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下列业务:
1.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2.提取现金及单笔一定数额以上的现金支出;
3.单笔一定数额以上的银行结算及单笔一定数额以上的费用支出;
4.限额范围内不良资产的处理及资产盘亏、毁损的处理。

第十二条全面预算方案(包括筹融资预算、财务收支预算、成本预算)、会计报表、财务报告,须经财务总监签署。

第十三条达到下列标准的经营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财务总监会签: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

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总监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解聘财务总监时,财务总监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总监:
1.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2.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条公司在聘任财务总监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总监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

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总监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

非经授权,财务总监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财务总监的待遇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通过后试行
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财务总监是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属下机构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财务总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
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财务总监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公司财务总监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财务总监任职应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以及曾主管一家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总监者。

第三章财务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财务总监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定期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经济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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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工作细则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
(三)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规范,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购并、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董事会、总经理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八)负责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企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九)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议案和利润分配议案;
(十)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十一)履行《总经理工作细则》中高管人员适用的职责要求。

第九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贷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收支审批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会签;审批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对大额资金的调配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联名审批。

(三)财务监督控制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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