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医疗保险制度比较
中国和德国社会保险的比较
6、事故保险(工伤保险)
7、启示
一、两国社会保险的概述
• 中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 法律和规定,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 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 保险制度、国家就助、社会福利制度、公共医疗 卫生四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 立的, 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 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 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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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
。
三、养老保险的比较
• 实施养老金保险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使养老金金 额足以支付被保障者及其配偶的基本生活需要。德国 的养老保险分为法定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法定 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所有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其经费 来源于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方。德国的法定养老金 运作采取现收现付的模式,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5岁。 法定养老金的给予标准一般为工资收入的65%, 如果 保险期限超过45年的,则领取工资收入的70%。如果投 保人去世,其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属 养老金。此外,一些个体高收入者,如医生和律师,还可 以参加私人养老保险。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 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 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 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 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 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
当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省 级统筹制度尚在建立,失业保险 制度才刚刚进行探索,基本医疗 保险远未普及。德国社会保险制 度可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提 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中德两国法定工伤保险新版制度比较分析
中德两国法定工伤保险制度比较分析Matthias von Wulffen 1一、引言1.本文所论述旳内容基于笔者在中德社会保险立法合伙项目范畴内六次访华,与中国方面进行征询讨论。
其中两次专程到北京研讨工伤保险立法,即1996年1月28日至2月4日旳研讨会以及后来于8月26日至9月2日旳进一步征询活动。
这两次活动都属于与中国劳动部进行旳中德征询项目范畴,当时旳德方项目负责人为汉欧力博士。
2.征询活动旳基本是一系列旳法律规定:在中国方面是1994年7月5日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在第七十条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也能得到保护。
此外,1996年征询活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1995年4月1日)展开,该草案从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专门就工伤保险单独设立一章,尚有当时草案形式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研讨会旳征询内容是1996年8月12日旳《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措施》以及《北京市公司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1999年11月2日颁布,4月1日实行)。
上述规定与德国法定工伤保险旳规定进行对比,德国旳工伤保险法从1884年7月6日实行以来经197月19日旳帝国保险法中旳大量新条宽直至1996年8月7日实行旳《社会法典第七卷》发展而来。
二、对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旳一般比较1Matthias von Wulffen, 联邦社会法院院长下文将在上述法律法规旳基本上进行法律制度比较。
1.建立法定工伤保险旳必要性当年在德国就工伤保险法旳出台进行讨论时,对雇员旳社会保障还处在很不发达旳状况。
只有在地方层次和行会层次中设立了救济基金和救济基金,这些基金只能减缓一下最严重旳困难状况。
对于疾病旳治疗或伤残和老年旳经济保障没有全面旳制度保障。
但与此同步,工业革命旳产生加剧了社会保障问题,并且也因采用机械化而在工作岗位上浮现了新旳危险。
工伤事故导致了严重旳后果,并且死亡事故屡见不鲜,家庭或村镇难以提供社会保障。
中国与德国社会保障的比较
、
厚 . 些年来 . 近 被誉 为 “ 砖 四 国” l 一 的 中 国 , 济 发 展 十 分 的 金 l J 之 经 部 分 由 国家 和 企业 共 同筹 集 . 人 账户 部 分 则 由企业 和个 人 按 照 个 迅 速 . 民物 质 生 活 获 得 了极 大 的 提 升 . 是 社 会 保 障 问 题 却 越 人 但 定 比例 共 同 缴 纳 。社 会 基本 养 老 保 险 是 由 国家 强 制 实 施 的 其 加 突 显 老 龄 化 问题 越 加 严 峻 。中 国作 为 世界 上 最 大 的 社 会 主义 基 本 目的是 保 障 离退 休 人 员 的 基本 生 活 需要 近 些 年 来 . 出现 还 国家 , 国家 性 质 是 工 人 阶 级 领 导 的 、 以工 农 联 盟 为 基 础 的人 民 民 了部 分 商 业保 险 . 目的 是 辅 助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 强 离退 休 人 员 其 加 主专政 . 国家 机 构 的组 织 原 则 是 民 主集 中制 . 国家 的一 切 权 利 属 生活保障。 于 人 民 . 法 治 国 为建 国根 本 。 依 德 国养 老 保 险 制度 :1 4 9 7年 . 袭 l 沿 9世 纪 以 来 创 办 的 社 会 修 德 国 . 意 志 联邦 共 和 国 , 于 欧 洲 中部 。周 围有 9个 邻 国 : 保 险 传 统 , 订 了社 会 保 险 法 德 国的 养 老保 险 大 体 上 可 以分 为 德 位 北邻丹麦 . 西部 与荷 兰 、 比利 时 、 森堡 和 法 国 为 邻 , 边 与瑞 士 三种 , 定养 老保 险 、 业养 老保 险计 划 、 卢 南 法 职 自愿 保 险 ( 业 保 险 ) 商 法 国家 根 据 法律 , 求所 有 工 人 要 和 奥 地 利 为 邻 . 北 与捷 克 共 和 国 和 波 兰 接 壤 , 1 9 东 从 9 0年 1 其 中 , 定 养 老保 险为 强 制 性保 险 . 0月 3日 . 国家 重 新 统 一 以来 , 中 心 地 理 位 置尤 为 突 出 。 同时 , 为 和职 工 都 要 参 加 .并且 所 有 投保 人都 有 义 务按 时 交 纳 养 老保 险 其 作 欧 洲 联 盟 和 北 大 西 洋 公 约 组 织 的一 员 .德 国 成 为 了 通 向 中 欧 及 费 日 业 养 老保 险计 划 , 可 以称 为企 业 补 充养 老 保 险 , 为 企 职 也 作 东 欧 各 国 的重 要 桥 梁 德 国 由 1 6个 联 邦 州 组 成 , 邦 与 地 方 自 联 业 行 为 的保 险 模 式 . 法 定 养 老 保 险 的进 行 补 充 . 对 已经 成 为 德 国 治 . 政 府 制 度 被 称 为 “ 理 民 主 制 ”, 在 宪 法 中确 立 了 “ 切 养老 保 险 体 系 中 的一 大 支 柱 其 总 并 一 权 力从 人 民出 发 ” 一 民主 制 度 的根 本 原 则 这 自愿 保 险 . 或者 可 以简 称 其 为商 业人 寿保 险 , 为政 府 养 老 作 f ) 国社 会 保 障 的简 述 : 三 两 和 职业 养 老 规 划 的补 充 . 一 种 私人 的 自愿 参 加 的 养老 手 段 但 是 中 国 : 国现 阶 段 正 处 于 转 型 和 经 济 全 面 发 展 阶段 , 我 国家 一 是 其模 式 不 同 于 以 上两 种 , 形 式 的人 寿 保 险 把 对伤 残 、 理 、 其 护 死 直 以 建设 中 国 特色 社 会 主 义 为 中 心 . 行 全 面 的 发 展 。 同 时 , 进 社 亡 和 年老 的承 保都 包 括 在 内 . 险单 持有 人 可 按 需要 选 择 保 险 金 保 会 保 障 问 题 我 国 越 来 越 重 视 . 国家 也 希 望 建 立 一 个 适 应 于 中 国 额 . 次付 齐 还 是 定 期 支 付 是 寿 险 保 险 单 上 的 签 订 条 件 . 此 是 一 因 特 色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目前 , 国 的社 会 保 障制 度 由 养 老 保 险 、 得 到 保 障 的 .并 由法 律 和保 险业 的政 府 监 督 机 构 保 证其 执 行 l 我 引 医 疗 保 险 、 业 保 险 、 伤 保 险 、 育 保 险这 五 项 基 本 保 险 项 目 失 工 生 当然 . 业 人 寿 保 险 参 保 人 一 般 是个 体 的 高 收 入 者 . 主要 面 向 商 其 和社 会 福 利 、 会 救 助 、 社 优抚 事业 等 项 目构成 。 同时 , 会保 障还 医生 、 师 等 。 社 律 承 担 着 下 岗 、 业 人 员 的生 活 保 障 . 些 保 障 项 目与 内容 构 成 了 失 这 ( ) 二 医疗 保 险 的 比较 : 新 时期 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 社会 保 障制 度 的 基 本 内容 。 我 国 医疗 保 险 制 度 建 立 于 2 0世 纪 5 0年 代 .9 1年 中 央 人 15 德 国 : 德 国统 一 以来 ,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一 直 是 其 社 会 市 场 民政 府 发 布 《 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保 险 条 例》, 从 其 中 由此 确 立 了 国有 企 经 济 体 制 的重 要 组 成 部 门 . 称 为 德 国社 会 的“ 定 器 ” 被 稳 。德 国社 业 单 位 的劳 保 医 疗 制 度 。传 统 的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包 括 国有 企 业 的 会保障制度历史悠久 . 建立于 1 其 9世 纪 8 0年 代 . 国作 为 社会 劳保 医疗 制 度 和政 府 机 关 、 业单 位 的公 费医疗 制 度 与 养 老 保 德 事 保 障 制 度 的 发 祥 地 . 最 初 实 行 的 有 限 的 疾 病 保 险 和 工 伤 保 险 , 险相 同 . 国 的基 本 医疗 保 险制 度 实行 社 会 统 筹 和个 人 账 户 相结 从 我 逐 步 发 展 并 扩 大 到其 他 领 域 . 项 社 会 保 障制 度 也 逐 步 完善 。从 合 的模 式 . 本 医疗 保 险 覆 盖城 镇 所 有 用人 单位 及 其 职工 : 有 各 .基 所 18 年 l 81 1月 , 由德 国 皇帝 威 廉一 世 发表 的《 金 诏 书 》 黄 中宣 布 要 企 业 、 国家 行 政 机 关 、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必 须 履 行 缴 事 建立 《 会保障基本法 》 始 , 国的社会保 障制度开始 大力 的 社 开 德 纳 基本 医疗 保 险 费 的义 务 发 展 .并 由 此 开 始 了社 会保 障制 度 的建 立 和 完 善 过 程 。在 15 90 德 国 的医 疗保 险制 度 : 法 定 医疗 保 险体 系可 追 溯 到 l 0年 其 O 年 至 17 9 6年 . 誉 为德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大 发 展 时 期 , 种 与 前 . 社 会 保 险 的最 古 老 的分 支 , 初 见 于 �
健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基于德国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健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基于德国与我国
医疗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罗华林;周俊
【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
【年(卷),期】2009(008)009
【摘要】德国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发达国家,其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很多方面对我国都有借鉴意义.本文先对德国与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回顾,然后从覆盖范围、缴费制度、待遇水平及基金运营管理等方面作了对比,最后提出健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页数】3页(P251-253)
【作者】罗华林;周俊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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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医疗保险法规发展情况之比较.
中德医疗保险法规发展情况之比较Johann Peter Bank博士11 引言今年,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已经存在120年了。
1881年,皇帝颁布了德国社会保险立法,在此基础上于1883年竖起了社会医疗保险的第一根柱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可以算作是整个社会保险因而也是医疗保险的基础。
它于1994年7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中国计划用几年的时间赶上德国100多年的发展。
虽然历史比较问题很多,而且是对两个处于截然不同的文化区的国家的发展进行比较,但还是存在一个主要相似点:在皇帝公告的准备阶段,在以普鲁士为主的德国,由于德法战争,1871年建立帝国后发生了工业革命,出现了到那时为止史无前例的资本主义的爆发性经济繁荣。
革命需要的劳动力来自人口的迅速增长和德意志帝国农民人口的流动,主要是从东方前往工业密集地区,特别是柏林地区和鲁尔区。
随着以二战之后所谓的德国经济奇迹为标志的另一个重要的、长期的繁荣阶段的到来,俾斯麦的社会保险以及法定医疗保险的参加人员又明显地扩大了。
中国空前的现代化是和邓小平的名字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
他为一种由国家控制的市场经济创造了政治和经济环境,从而释放出意想不到的力量,它们成了中国巨大、持久的经济和社会增长动力。
这一发展持续不减,像当年的德国一样,城市和农村的发展速度参差不一。
像19世纪的德国一样,结果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问题,尤其是一支一亿多流动短工队伍的问题。
这些人理解了时代的信号,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涌进能带来工作和面包的城市密集地区。
两国的发展之间当然存在深刻的差异:几年前,中国从一个发展中国家的起点上开始了飞速的赶超赛,它必须尽可能有所控制地摆脱中央控制的国家经济的束缚,这一切发生在一个有近13亿人口的地球上人口最多的国家里。
但是,尽管存在这些差别,还是有着明显的共同之处:俾斯麦实施社会保险的立法是对无约束经济增长的社会伴随现象的政治回答,这一增长有可能发展成为这一政治制度和主要领导者们的政治和社会隐患。
在医疗卫生方面,中国和德国的医疗体系有何不同?
在医疗卫生方面,中国和德国的医疗体系有何不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寿命延长,医疗卫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部分。
中国和德国分别是亚洲和欧洲地区经济发展最快、医疗卫生设施最完善的国家之一。
虽然两国的医疗体系都十分先进,但是它们之间仍然存在着很多区别。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国和德国的医疗体系不同之处。
一、医疗保险制度在医疗保险制度上,中国和德国有着显著的不同。
在中国,医疗保险分为公有和私有两种,其中公有医疗保险又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由政府控制和运营。
而在德国,医疗保险由社保、私人保险和自愿保险组成,同时也存在公共和私营医院。
与中国相比,德国的医疗保险开支相对更高,但是医疗服务质量也更高。
二、医疗服务质量在医疗服务质量上,德国的医疗体系更为完善,因为德国的医疗体系采用的是社会化保险制度,由公立和私人医疗机构、大型医院和诊所共同组成。
德国的医生们不仅拥有更高的职业认同感和培训水平,而且在疗效、技术和治疗方案等方面也更加专业化。
而在中国,由于医生收入过低,药品和医疗器械短缺等因素,导致许多医生在诊断和治疗方面没有足够的实战经验和先进设备,医疗服务质量相对较低。
三、患者体验在患者体验上,德国的医疗体系会更加注重患者的个人感受。
在德国,医生通常会在与患者沟通时询问他们的家庭和职业背景,以便更好地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并且详细解释疾病治疗的各个步骤。
而在中国,医生通常在诊断时会匆匆忙忙地给出医嘱,也没有考虑患者的个人背景和情况,缺少人性化。
综上所述,中国和德国的医疗体系有诸多差异。
德国的医疗体系更加完善,医生职业认同感和专业水平更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体验都更好。
而中国的医疗体系则正处于发展过程中,需要在医疗保险制度、医生培养和医疗技术等方面不断提高,以达到更好的医疗体系效果。
中国和德国的医疗保健制度相比,哪一个更具优势?
中国和德国的医疗保健制度相比,哪一个更具优势?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疗保健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医疗保健制度各不相同,然而,医疗保健制度的比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比较中国和德国的医疗保健制度,探讨两国之间的差异和优劣势。
1. 医疗保健制度的基本构成中国的医疗保健制度主要由三大保险组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
这三种医疗保险覆盖了大多数城市和农村居民。
除此之外,私人医疗保险也在快速发展中。
德国的医疗保健制度则包括:公共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
公共医疗保险是由员工和企业共同缴纳的,而私人医疗保险则是由个人自己购买的。
德国医疗保险的体系非常完善,被誉为世界上最优秀的医疗保健体系之一。
2. 医疗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在中国,医疗资源不够均衡。
中国的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和有钱人手中。
许多农村地区并没有足够的医疗资源,医疗服务不完善,医疗水平也不高。
此外,医生和医院存在利益驱动的问题,医疗服务的质量也不太稳定。
相反,德国的医疗资源比较平均地分布在全国范围内,每个人都可以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而且德国的医院和医生都经过了专业培训和认证,医疗服务的质量较高。
3. 医疗保健的质量和效率中国的医疗保健体系各种问题较多,如购买药品需要自费、医疗效率低、医疗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
而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医疗费用的剧增,给人们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相较之下,德国的医疗保健体系成熟且高效,医生和医院都更专业化,医疗资源更为均衡。
此外,德国的药品是值得信赖的,卫生和安全方面的标准也非常高,所有医疗服务都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定。
结论总的来说,德国的医疗保健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都非常有名,被评为世界上最好的医疗保健体系之一,而中国的医疗保健制度则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然而,在中国的医疗保健领域正在得到改善,吸引了更多的国际投资和专业人员。
希望未来中国的医疗保健体系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德国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德国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沙跃荣①
Hale Waihona Puke 1883 年,德国议会通过《工人疾病保险法》,奠 定了现代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基础。在其后的 100 多年里,德国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待遇水平 及费用控 制 等 方 面 经 过 多 次 改 革,不 断 得 以 完 善。 目前,德国 90% 的人口通过法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 保障,剩下 10% 的人口则通过商业性的医疗保险等 其他形式获得医疗保障。总的来说,德国基本上建 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系 统,共同构成了德国的医疗保险体系。
·88·
善,使其与基金支出之间保持同步与协调,做到在制 度、规则、操作上都公开透明。 3. 3 探索建立谈判机制 医保部门对医疗( 药) 服 务主体约束的核心杠杆在于支付手段的安排。在资 源配置有限的前提下,针对医疗服务提供方在卫生 资源存量、服务提供手段、保障能力上的差异,对医 疗费用支付与不同的定点医疗和医药机构开展分类 谈判,实现医、药、保三方博弈的均衡。 3. 4 建立基金分配评价体系 包括医疗质量指标、 医疗费用和自费增长指标、费用增幅指标、满意度指 标等,年初与预算总额指标一并下达,由医院自我约
参考文献 1 顾昕. 新医改沉思录( 一) 医保付费改革是医改核心[N]. 华夏时
医疗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医疗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医疗保险制度成为各国政府重点关注的问题。
不同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在设计和运作上存在差异,通过国际比较与借鉴,可以帮助各国改进自身的医疗保险制度,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和雇主共同承担费用。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全民参保,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这一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以确保所有人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减轻了个人的经济负担。
此外,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还注重预防和康复,通过提供健康教育和康复服务,帮助患者更好地恢复健康。
与德国相比,加拿大的医疗保险制度也有其独特之处。
加拿大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医疗保险,覆盖了所有居民。
这一制度的特点是,患者可以自由选择医生和医院,享受免费的医疗服务。
加拿大的医疗保险制度在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的同时,还注重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由于医疗资源有限,加拿大的医疗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长时间等待和医疗资源不均衡等。
除了德国和加拿大,英国的国民医疗服务(NHS)也是一个值得借鉴的例子。
英国的NHS是一种基于纳税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提供资金和管理医疗服务。
这一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以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确保了所有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医疗保障。
此外,英国的NHS还注重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通过提供免费的疫苗和健康咨询等服务,帮助人们保持健康。
通过对这些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它们都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之处。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注重全民参保和预防康复,加拿大的医疗保险制度强调自由选择和公平性,英国的NHS则关注免费医疗和公共卫生。
这些经验可以为其他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在借鉴这些经验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考虑到各国的实际情况和文化差异。
不同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需要根据本国的国情和人口特点进行调整和改进。
此外,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需要政府、医疗机构和民众的共同努力,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够实现医疗保障的目标。
德国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德国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作者:罗华林周俊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09年第09期[摘要]德国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发达国家,其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很多方面对我国都有借鉴意义。
本文先对德国与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回顾,然后从覆盖范围、缴费制度、待遇水平及基金运营管理等方面作了对比,最后提出健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思考;比较分析[中图分类号]1F840.6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9-0044-03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人的一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疾病威胁,“由病致贫”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屡屡发生。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中间层次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人们因疾病陷入困难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
德国是现代医疗保险制度的发源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悠久,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
对德国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一、德国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简要回顾1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简况。
1883年,德国议会通过《工人疾病保险法》,奠定了现代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基础。
在其后的100多年里,德国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待遇水平及费用控制等方面经过多次改革,不断得到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德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德国医疗保险体系也面临严峻挑战,如保险费入不敷出、医疗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
从2004年开始,德国实施《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对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支柱——法定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革新。
近年,德国医疗保险改革已经初见成效,医疗保险支出不断增长的势头终于得到遏制,找医生看病的人数明显减少,请病假的情况降到历史最低水平。
此外,投保人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开始获益。
各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意识增强,纷纷推出向投保人让利的“折扣方案”。
中德两国卫生服务供给与保障支付机制比较
德两国卫生服务供给与保障支付机制的分析袁以 SWOT 法比较了两国因国情尧模式不同导致的各自优势尧劣势尧机遇尧与威胁袁
并提出了完善药品保障制度袁探索医保支付复合模式尧优化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等建议袁以期为缓解野以药养医冶现象尧控制住院费
用的不合理上涨提供参考遥
关键词院卫生服务供给曰德国曰支付机制曰保障
中图分类号院F842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different models,and proposed a comprehensive drug security system,exploring the compound payment mode of medical
insurance and optimizing th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medical institutions,with a view to providing a reference for alleviating the phenomenon of"
表 1 中德两国国民健康水平渊 袁%冤
国家
出生时预期寿命(岁)
孕产妇死亡率(/10 万)
பைடு நூலகம்
婴幼儿死亡率(译)
德国
80.99
7
3.20
中国
76.47
29
7.90
1.2 德国卫生服务供给 德国的州、联邦政府以及合 法的社会组织共享决策权,因此德国卫生服务供给 系统有着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各种卫生服务都很明 确地在制度上加以分开,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初级 和二级流动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以及三级医院医疗 卫生服务[3]。 1.2.1 公共卫生服务 德国各州提供服务的机构可能
文献标识码院B
中德两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中德两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摘要]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一直以公平为核心价值理念。
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又是德国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机制。
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面临人口老龄化等众多社会问题,我国应学习德国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文还对中德两国间财政支出对社会保障覆盖率增长的差异进行分析,合理分析两国间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同效果,尽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财政体系。
[关键词]中国;德国;社会保障;经济增长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社会稳定继而扩大内需的前提,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世界上先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代表之一。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与完善,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从建制初期以社会控制为核心价值, 强调缓和劳资矛盾、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稳定功能的怀柔之术转变为当前以社会公平为核心价值, 强调维护个人权益与社会团结的重要社会经济制度。
我国也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 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当前,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经进入关键阶段。
有鉴于此, 本文将通过分析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社会保险制度, 来描述德国社会公平与社会保障之间关系的表现形式, 分析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关系的理论渊源、制度基础和维系机制, 对比中德两国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对两国社会保障覆盖率的促进作用,以期进一步明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制理念和改革方向。
一、中德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历程及结构。
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时间上领先于全球,早在1833 年就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订。
1950 年,德国进行了医疗改革,让投保者可以自由选择公立、私立等医疗保险等;1957 颁布的养老金医疗保险法将保险金与工资水平挂钩,随着社会收入水平的增加,养老保险金也相应增加;1970 年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生病期间,雇主仍需要支付至少六个星期的工资;1995 年由于德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需要护理,又增设了护理保险。
德国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德国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德国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2010-01-25 | 访问次数:598 | 编辑:rky | 【】2010-1-6[摘要]德国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发达国家,其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很多方面对我国都有借鉴意义。
本文先对德国与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回顾,然后从覆盖范围、缴费制度、待遇水平及基金运营管理等方面作了对比,最后提出健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思考;比较分析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人的一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疾病威胁,“由病致贫”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屡屡发生。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中间层次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人们因疾病陷入困难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
德国是现代医疗保险制度的发源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悠久,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
对德国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一、德国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简要回顾1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简况。
1883年,德国议会通过《工人疾病保险法》,奠定了现代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基础。
在其后的100多年里,德国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待遇水平及费用控制等方面经过多次改革,不断得到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德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德国医疗保险体系也面临严峻挑战,如保险费入不敷出、医疗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
从2004年开始,德国实施《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对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支柱——法定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革新。
近年,德国医疗保险改革已经初见成效,医疗保险支出不断增长的势头终于得到遏制,找医生看病的人数明显减少,请病假的情况降到历史最低水平。
此外,投保人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开始获益。
各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意识增强,纷纷推出向投保人让利的“折扣方案”。
中德人身保险发展比对研究
中德两国在人身保险市场发 展过程中积累了不同的经验 和教训,具有很强的可比性
。
通过对比研究中德两国人身 保险市场的发展,可以相互 学习和借鉴经验,共同促进 人身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研究内容与方法
研究内容
研究中德两国人身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市场结构、竞争态势、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等方面。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统计数据、调查问卷等多种方法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
德国人身保险监管概述
监管目标和原则
德国保险监管的目标是保证市场运作的安全性和透明度、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 费者权益。其原则是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和透明监管。
监管机构和职责
德国保险监管机构主要包括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和各州保险监管局,BaFin 负责制定保险业发展政策、法规,监督和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中德两国的人身保险经营 模式存在一定的异同和优劣分析。中 国的人身保险市场在保持快速发展的 同时,需要进一步提高代理人和中介 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而德国的人 身保险市场则需要在保持高质量服务 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市场覆盖率和提 高成本效益。
05
中德人身保险监管比较分析
中国人身保险监管概述
中德人身保险市场比较分析
中国和德国的人身保险市场发展历程具有明显的差异 。
在德国,人身保险市场发展历史悠久,但近年来发展 速度相对较慢。
在中国,人身保险市场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德国相比 ,业务规模相对较小。
两国在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社会保障等方面也存在 较大差异。
03
中德人身保险产品比较分析
中国人身保险产品概览
06
中德人身保险发展趋势与展望
中德人身保险市场发展趋势
中德医疗保险制度比较
一、中德医疗保险制度的介绍
(一)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从2004年开始,德国实施《法定医疗保险现代 化法》,对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支柱——法定医疗 保险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革新。 目前,德国90%的人口通过法定医疗保险获得 医疗保障,剩下10%的人口则通过商业性的医疗保 险获得医疗保障。总的来说,德国基本上建立了较 为完备的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系统,共同 构成了德国的医疗保险体系。
二、中德医疗保障制度的比较
1.覆盖范围
在德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均由法律规定,主要分为三 类:一是强制参保人,一般是有收入的人和其雇主;二是自 愿参保人,一般是收入超过一定上限的人或者通过其他途径 解决了医疗保险问题的有收入的人群;三是连带参保人,主 要是指强制参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免缴医疗保险费而连 带成为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与义务投保人同等的医 疗保险待遇。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覆盖对象包括雇员、失业 人员、退休人员、高校学生、自雇者、义务兵和其他自愿投 保人员等。据统计,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系统覆盖了约90% 的人口,再加上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99.5%以上的德国国 民享有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的指导意见》。2007 年10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关于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再次颁发《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 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而言的,此处的城 镇居民是指非城镇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的其它城镇居民。 1.保障对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 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 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最新-中外农村医疗保险对比 精品
中外农村医疗保险对比一、德国、法国、韩国、泰国4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介绍一德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1法律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法律、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早在1883、1884和1889年德国就分别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劳工伤害保险法》、《伤残与老年保险法》3项立法。
这些法律对德国以及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1972年德国出台了《农民医疗保险法》,这是一部针对农村医疗保险的专门法,德国农村医疗保险的主要制度即由此法确定下来并依据此法加以实施。
2保险对象德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比较广泛,包括农民及其家属、农业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农业失业人员及其家属。
另外,没有参加农民医疗保险义务的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农民医疗保险。
3保险项目德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险项目比较全面,主要包括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病人生病期间的帮助和补助、母婴保健和死亡抚恤金等。
4管理机构德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全国统一的管理机构,即农业社会保险联合总会。
在总会之下,还有代表9个不同区域的地方农业社会保险联合会。
5保险费用德国农村医疗保险需要由投保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德国的医疗保险机构按照收入替代标准为农民确定了20个保险费等级,为每一个等级确定了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1]。
德国农村医疗保险费主要取决于经济收入,而不取决于健康水平。
缴纳的保险费越高,享受的待遇越高。
6政府责任德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要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险津贴,这是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津贴的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的承受能力确定。
7结算程序德国医疗保险的结算程序比较简单,主要由第三方付费。
参加保险的人发生疾病,可以自由选择到诊所、医院以及康复机构等进行就诊,诊治发生的费用由所投保的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支付。
德国农村医疗保险总体报销比例较高,但不同的项目报销的比例不同。
例如当一个农民家庭的孩子在18周岁以下接受牙齿畸形治疗时,保险公司首先承担其治疗费用的80。
中德两国卫生服务供给与保障支付机制比较
中德两国卫生服务供给与保障支付机制比较中德两国在卫生服务供给与保障支付机制上存在着一些不同。
下面将从两国的医保制度、医疗服务供给机制和医疗费用支付机制三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医保制度比较中国医保制度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为主体,目前已基本实现全民覆盖。
医保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和职工和居民的缴费。
具体来说,企业和职工每月应按1%和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较低,政府予以部分补贴。
此外,政府对贫困地区居民实行大病保险全额补贴,同时大病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德国医保制度以社会保险为主,分为健康保险、护理保险和工伤保险三大类。
这三种社会保险都为强制性缴纳,并由职工和雇主共同分担费用。
医保费用的负担主要集中在雇主身上,实际上,雇主每月要缴纳比职工多出几百欧元的额外保费。
除此之外,政府还为低收入人群提供资助。
二、医疗服务供给机制比较中国医疗服务供给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公立医院、社区医院和民营医院。
大部分人选择公立医院就医,且医生薪资完全来自政府提供的医院财政补贴,导致管理不规范,医疗资源匮乏,医患关系紧张等问题。
社区医院绝大部分人不愿意去,认为药品种类不足,医疗技术水平不高。
民营医院虽然服务态度好,但价格高昂。
德国的医疗系统主要由医院和诊所组成,拥有完善的医疗服务网络,而且各项医疗服务的管理非常系统化。
德国的医院基本上都是私人经营,由收费的私立医院或非营利性医院以及公立医院所组成。
由于德国人普遍受教育水平很高,公立或类似中国社区医院的机构技术也很成熟,因此诊所越来越受到人们青睐。
三、医疗费用支付机制比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向患者进行部分支付,并且需要患者自己承担部分费用。
患者根据医保项目范围及费用标准,自行支付未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
在中国,由于医保政策的限制、药品及医疗服务的高价,很多人对就医费用十分敏感,因此导致很多人选择到社区医院或民营医院就诊,这给医疗公司及药品商带来了机会。
德国医疗
♦德国的大医院并不多。只有重大疾病和急诊才去公 立医院,一般看病都到各个小诊所去,这样就分流 了人群,大医院并不拥挤。只有诊所医生认为他不
பைடு நூலகம்
能在诊所治疗的情况下,才会转去大医院。
♦在中国,由于医疗准入制度不完善,大量的社区医
生水平较低,非法行医现象,社区医疗信度较差。
几乎所有的病人都愿意直接到大医院看病,而不是
2.医疗保险(普惠VS片面)
♦现代社会保险发源地是德国,来自俾斯麦时期。 ♦1883年,德国首先颁布了医疗保险法,开创了现 代社会保险的先河。德国的社会保险体系,涵盖了 每个人,不分别身份,地位,职业,所有的人都必
须上。
♦1884年,德国建立了伤残保障法。
♦1889年,又颁布了退休养老法。
♦德国的医疗保险是全世界最好的,医疗保险是强制 执行的,全民医保,经济收入低者由政府补贴,凡 入境的国外人士均必须有医疗保险,否则签证免谈 。 ♦德国人生病不管到Praxis看病、到社区医院看病还 是到大医院看病,都能报销至少90%,私人承担 10%(5%由雇主承担,5%有患者本人承担),包 括所有的用药和治疗费用。 ♦在中国,医疗保险的要求和门槛过多;有许多药物 时不能报销的,要用只能自己掏腰包。
中国著名的医院
北协和(北京协和医院) 南湘雅(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东齐鲁(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西华西(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谢谢!
(由于医院是政府财政支持的,所以很多事情院长做不了主,比如说基 建、设备等,院长必须向政府或者出资者陈述,说服他们才能达到目的。 医院的基建、信息系统、设备维修、耗材供应、洗涤保洁、食堂、药品 等全部社会化,医院领导人不需直接管理。)
♦德国:医院由教会管辖。每个医院都有专门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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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德医疗保险制度的介绍
(一)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从2004年开始,德国实施《法定医疗保险现代 化法》,对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支柱——法定医疗 保险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革新。 目前,德国90%的人口通过法定医疗保险获得 医疗保障,剩下10%的人口则通过商业性的医疗保 险获得医疗保障。总的来说,德国基本上建立了较 为完备的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系统,共同 构成了德国的医疗保险体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的指导意见》。2007 年10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关于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再次颁发《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 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而言的,此处的城 镇居民是指非城镇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的其它城镇居民。 1.保障对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 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 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 基金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两个部分。个人帐户的 资金来源于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个人缴纳部分;另一部分是单位缴纳部 分。个人帐户为职工本人所有,主要支付门诊(小额)医疗费用,可以结 转使用和继承;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大额)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统筹调剂使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 算,不得互相挤占。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 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商业性医疗保险
1、主要的投保者是不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包括独立经营 者、自由职业者、国家官员和高收入者。 2、自愿参加,保险项目完全由投保人自己选择。 3、私人医疗保险需要审核确认参保个人的疾病风险,从而确 定缴费数额,投保私人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4、私人医疗保险的支付形式是病人到医院看病,医院将账单 寄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付钱。 5、私人医疗保险公司通过医院协会与各家医院签订协议。但 私人保险公司不能直接介入医生诊断过程,为了防止医生的 过度医疗行为,保险公司行业协会成立监管委员会,对签订 协议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抽查,并对医生进行信用评 估。
4、法定医疗保险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原则上劳资 双方各负担一半。 5、德国对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主要依靠行业和地区的 1270个疾病基金会,依据参加对象的职业分为地方疾病、企 业疾病、商业疾病、矿工、海员、农业等六种法定病症基金 会。这是一个由国家法律监督、自行管理的机构,各医疗基 金会均实行自治管理,财务独立,并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 费率。联邦政府有权对同种疾病基金会中的财务困难的基金 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地区医生协会与基金会为受保人治疗签 订一次性支付合同。一次性支付数额根据医疗保险收费标准, 按比例分配给参与签订合同的医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基金运营管理
德国医疗保险基金组织实施的是多元竞争和自我管理, 前者是强调了运作体系的外部条件,后者则强调了基金组织 的内部环境。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主张,政府在市场机 制带来不可接受的后果时,可以也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但 是政府干预的同时不能否定市场机制。因此,即便是政府经 办社会医疗保险的基金组织,也应当毫无例外地引入竞争机 制。在自主经营、自我管理和自负盈亏的基础上,鼓励各基 金组织开展竞争,这些竞争主要体现在:一是开放绝大多数 医疗保险基金组织,使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 择基金组织。二是鼓励小的、地方性医疗保险基金组织兼并, 以发挥规模优势。三是支持以保费的高低作为竞争的主要手 段,并以此来评估基金经营的优劣。
法定医疗保险
1、参保对象包括企业雇员、职员、农民、家庭手工业者、养老金领取者、 大学生、失业人员、残疾人及一部分自由职业者(艺术家及撰稿人)和 投保人的配偶及其子女。 2、医疗服务的内容包括门诊、药品、手术、使用医疗器械设备及其他必要 的护理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根据医疗的需要而定,不与被保险人缴 纳的保险费多少挂钩,另外还包括疾病的预防和检查。 3、 医疗保险费的计算,以月毛工资中一定限额以下的收入为基数,缴费基 数设封顶线和保底线。收入超过封顶线的部分不再征缴,收入在保底线 以下者可豁免缴费义务,并且政府每年酌情对封顶线和保底线标准进行 调整。 2004年封顶线为3487.5欧元,保底线为640欧元。不同的医疗保 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略有差异,缴费率一般在12%-15%之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与完善, 党和政府开始更加关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 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 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确定,从 2003年起,进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 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 农民医疗互助互济制度,也是中国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 一种主导类型。
二、中德医疗保障制度的比较
1.覆盖范围
在德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均由法律规定,主要分为三 类:一是强制参保人,一般是有收入的人和其雇主;二是自 愿参保人,一般是收入超过一定上限的人或者通过其他途径 解决了医疗保险问题的有收入的人群;三是连带参保人,主 要是指强制参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免缴医疗保险费而连 带成为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与义务投保人同等的医 疗保险待遇。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覆盖对象包括雇员、失业 人员、退休人员、高校学生、自雇者、义务兵和其他自愿投 保人员等。据统计,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系统覆盖了约90% 的人口,再加上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99.5%以上的德国国 民享有医疗保险。
2.缴费制度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缴纳保险费依据个人收入,高收入多缴纳、低收入 者少缴纳,即纳费以收入而不依参保者的健康状况。实行“封顶、保 底”。2002年最高纳费额为3375欧元,最低额为325欧元, 2004年封 顶线为3487.5欧元,保底线为640欧元。在德国,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 保险费根据雇主和雇员各付50%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百分比逐年从被保 险人的工资中扣除。法定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设有封顶线和保底线,收 入超过封顶线的部分不再征缴,收入在保底线以下者可豁免缴费义务, 并且政府每年酌情对封顶线和保底线标准进行调整。缴费率占工资收入 的14%—15%(各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不尽相同,但平均在14.3%左右)。 对于收入低于一定限度的雇员,只由雇主缴纳;大学生的保险费由国家 提供补贴;失业工人的医疗保险费用由联邦劳工局支付;养老金领取者 的保险费则由养老保险负责。
2.筹资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家庭) 缴费为主, 政府给予适当补 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费用也可以给予补助。筹资标准由 统筹地区根据城镇居民不同人群的发病率、住院费用、个人(家庭) 和政 府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3. 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 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 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 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还是市级统筹为主,各地 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口状况存在差异等原因,各地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具体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参保的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由个 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待遇则是实行国家补助形式,建立农 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 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
(二)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决定》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1. 享受范围和对象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私营企业等)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 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 组织的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中。在政 策规定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也在制度覆盖范围。 2. 资金来源 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当地职 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缴费,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的 2%左右,具体到各个统筹地区,则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实际的承受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确定,并根据需要不断调整。基本医 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原则上为地市级,确有困难可以以县为统筹单位, 京、津、沪实行全市统筹。
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大多存入银 行或购买国债,市场化运作严重不足,基金的监管 也存在诸多问题。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社保基 金投资管理的现状远不适应社保安全的要求和设计, 用郑秉文的话说就是,在管理上是混乱的,在投资 上是放任的,在预算上是随机的,在理念上是缺位 的。诸如“投资渠道狭窄,投资结构不合理”、 “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投资管理立法层次低, 无法可依”、“监管漏洞多,内容不完备”、“信 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三、德国医疗保险对我国医疗保险的启示
我国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在过去的公费医疗、 劳保医疗及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主要包含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他用人单位的职工,具有强制性;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分别是城镇居民 和农民,遵循自愿原则。因此我国的医疗保险覆盖 范围较小,明显低于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