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基本政策(试行)(讨论稿)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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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基本政策(试行)(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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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基本政策(试行)
(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架构
第三章信用风险偏好
第四章信用风险识别与计量
第五章信用风险监测与报告
第六章约期与定价
第七章信用风险缓释
第八章资产风险分类、减值与不良处置
第九章信用风险组合管理
第十章信用风险资本管理
第十一章内部控制与审计
第十二章 IT系统与数据管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农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基本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是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用风险各项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政策所指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信用评级、履约能力降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农业银行信用风险主要分布于贷款、投资、担保、承诺以及其他表内外信用风险敞口等。
信用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报告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全过程。
第四条信用风险管理政策目标:
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旨在通过确定信用风险偏好、健全组织管理体系、优化风险管理流程、培育风险管理文化,最终提升银行价值。
(一)提升农业银行的价值创造力。本政策旨在通过有效经营和管理信用风险,将信用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
(二)统一全行信用风险偏好。本政策着眼于明确全行的信用风险偏好,并将决策层确定的风险偏好转化为具体的管理措施,增进风险管理部门及风险承担部门的协同意识和联动能力,促进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最终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
(三)促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持续优化。通过在业务领域有效配置信用风险管理资源,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效率,增强风险管理的业务敏感度,促进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优化。
(四)培育审慎稳健的风险文化。本政策作为全行风险文化的重要宣示载体,传导农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导向,促进审慎、稳健风险文化的形成。
第五条信用风险管理遵循原则:
(一)全面覆盖。信用风险管理要覆盖农业银行各机构、各产品条线、各业务环节和各组合维度,实行全面、全程和全方位的管理。
(二)动态调整。要严密监测信用风险变动情况,动态调整资产组合分布,将信用风险严格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合理平衡。要对各项业务、产品和经营管理活动所蕴含的信用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有效防控,保持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平衡。
(四)相对独立。信用风险应由专门团队运用信用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工具和系统进行专业化管理,且风险管理体系应与业务经营体系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条“三农”业务信用风险管理是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农业银行在坚持信用风险战略的前提下,结合“三农”业务信用风险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改进管理架构、优化管理政策、完善管理措施,促进“三农”业务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七条本政策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外各级机构。境外机构所在地的监管要求与本政策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孰严原则执行。
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架构
第八条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由董事会及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信用风险承担部门等构成,形成集中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实施的信用风险管理架构。
第九条董事会是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偏好、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信用风险管理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对其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核批准超过行长权限或行长提请审议的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是农业银行日常信用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全面
组织实施由董事会批准的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偏好,落实信用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措施,承担业务经营中产生的信用风险。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层下设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担信用风险管理相关事
项的审议和决策职能,负责审议信用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制度、年度信用风险控制目标或信用风险承担水平、风险敞口限额、风险分析报告、管理系统和工具等;审议评价重点行业、区域、客户和产品的信用风险状况,确定信用风险组合策略和实施方案;定期分析报告信用风险状况,研究制定改善信用风险管理的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层下设贷款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职责范围内的各类
信贷事项,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由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类信贷事项;指导协调下级行贷审会工作等。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是信用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拟定并组织落实信用
风险管理的基本政策、制度、办法、流程和风险评价标准;提出组合信用风险限额和经济资本配置建议;检查、分析、评价和报告信用风险管理状况;研发并组织推广应用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
第十五条信贷管理部、内控合规部、授信执行部、资产处置部、法律事务
部、审计局和监察部等风险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个人业务部、银行卡
部、“三农”对公业务部和“三农”个人金融部等信用风险承担部门负责部门内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承担部门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岗位或团队,履行部门内信用风险管理的具体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行负责人是辖内信用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辖机构的信用
风险承担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