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I及其它特种毒性气体报警装置说明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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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系列光电离子式甲苯二异氰酸酯(简称TDI)及其它高危特种毒性气体检测
报警装置技术说明书
深圳市索福达电子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甲苯二异氰酸酯(Toluene Diisocyanate,简称TDI) (3)
第1节TDI的应用 (3)
第2节TDI的性质 (4)
第3节TDI的危害 (5)
第二章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6)
第三章SFD系列TDI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8)
第一章
第一节TDI的应用
1、甲苯二异氰酸酯(Toluene Diisocyanate,简称TDI)是做高分子材料聚氨酯(PU)的主要原料,在PU行业应用很广。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为无色有强烈刺鼻味的液体,沸点251°C,比重1.22,遇光变黑,对皮肤、眼睛有强烈刺激作用,并可引起湿疹与支气管哮喘,主要用于聚氨酯泡沫塑料、涂料、合成橡胶、绝缘漆、粘合剂等。根据其成分,甲苯二异氰酸酯属含氮基的有机化合物。
2、单异氰酸酯是有机合成的重要中间体,可制成一系列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也用于改进塑料、织物、皮革等;二官能团及以上的异氰酸酯可用于合成一系列性能优良的聚氨酯泡沫塑料、橡胶、弹力纤维、涂料、胶粘剂、合成革、人造木材等。
3、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分为纯MDI和粗MDI。纯MDI常温下为白色固体,加热时有刺激臭味,沸点196°C,主要用于聚氨酯硬泡沫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革、粘合剂等。根据其成分,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也属含氮基的有机化合物。还有非黄变型的HDI。
第二节TDI的性质
异氰酸酯结构式:
异氰酸酯是异氰酸的各种酯的总称。若以-NCO基团的数量分类,包括单异氰酸酯R-N=C=O和二异氰酸酯O=C=N-R-N=C=O及多异氰酸酯等。
甲苯二异氰酸酯(Toluene Diisocyanate,简称TDI);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ethylenediphenyl Diisocyanate,简称MDI)。
HMDI; (1,6-Hexamethylene Diisocyanate); 六亚甲基-1,6-二异氰酸酯, CAS NO.: 822-06-0
MIC Methyl isocyanate; Isocyanatomethane; 异氰酸甲酯; 甲基异氰酸酯;CAS:624-83-9
分子式: C2-H3-N-O
分子量: 57.06
相对密度:0.9599(20/20℃)
沸点:39.1℃
闪点:<-15℃(闭杯)。自燃点:534℃
蒸气密度:1.42
蒸气压:46.39kPa(348mmHg20℃)
15℃时水中溶解度:1%;20℃时6.7%
无色清亮液体, 有强刺激性。
除不锈钢、镍、玻璃、陶瓷外其他材料与其接触均有被腐蚀危险。尤其不能使用铁、钢、锌、锡、铜或其合金作为盛装容器。
容易与包含有活泼氢原子的化合物: 胺、水、醇、酸、碱发生反应。
与水反应生成甲胺、二氧化碳; 在过量水存在时, 甲胺再与MIC反应生成1,3-二甲基脲, 在过量MIC时则形成 1,3,5-三甲基缩二脲。这二个反应均为放热反应。
第三节TDI的危害
1、本品属剧毒类。人体吸入1.5mg/m3及以上时会导致昏厥,并危及生命。
2、对眼和上呼吸道的刺激和损伤:低浓度引起流泪和咳嗽, 高浓度可引起眼红肿和化学性灼伤。也能破坏鼻粘膜,使嗅觉丧失,上呼吸道粘膜也可致化学损伤。超过0.1mg/m3的浓度,可引起皮肤水肿,组织坏死。对肺的损害:浓度超过0.5m/m g3时,还可导致化学性肺炎与肺水肿。未死者常伴继发感染致呼吸窨迫,肺功能受损,日久尚可形成肺纤维化。浓度很高时,也可因支气管痉挛致窒息。此外,尚可引起呼吸道过敏反应,加重呼吸困难和肺水肿。
3、遇热、明火、氧化剂易燃。燃烧时释出MIC蒸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氰化氢。
高温 (350~540℃)下裂解可形成氰化氢。遇热分解放出氮氧化物烟气。纯物在有触媒存在条件下, 发生自聚反应并放出热能。
第二章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一、引自第344号令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二、引自第344号令第六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