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审查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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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审查工作要求
发布机构:国防科工委
发布日期:2001.07
生效日期:2001.07
1 总则
1.1 为确保标准的审查质量,根据《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规定,提出标准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国家军用标准以及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审查工作。
1.3 标准审查一般包括主编单位审查、审查前标准化审查、初步审查、会议审查或发函审查、报批前标准化审查、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前复查。
2 主编单位审查
2.1 审查材料
主编单位应对下列送审材料进行审查:
a. 标准报批书;
b. 标准送审稿;
c. 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d. 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e. 批复的标准立项论证报告;
f. 参与审查单位和人员建议名单,以及标准审查形式建议;
g. 其他有关资料。
2.2 审查内容
主编单位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的内容如下:
a. 送审材料是否齐全;
b. 标准送审稿是否贯彻了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是否与有关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一致,其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国情和技术发展方向;
c.标准送审稿是否包括了批复的立项论证报告规定的技术内容,技术内容是否正确合理,需要通过试验验证的技术指标是否通过了试验验证;
d. 标准送审稿的格式是否符合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e. 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f. 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中的意见是否得到了处理,处理结果是否合理、妥当,重大问题是否取得基本一致意见;
g. 参与审查单位及人员建议名单是否包括了与标准使用有关的各方面,建议的标准审查形式是否合适;
h. 《标准报批书》的第一、二栏是否正确填写。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编制组及时修改。
审查通过后,应在《标准报批书》的第三栏签署意见,加盖主编单位印章,并报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
3 审查前标准化审查
3.1 审查材料
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对下列送审材料进行审查:
a. 标准报批书;
b. 标准送审稿;
c. 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d. 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e. 批复的标准立项论证报告;
f. 参与审查单位和人员建议名单,以及标准审查形式建议;
g. 其他有关资料。
3.2 审查内容
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的内容如下:
a. 送审材料是否齐全;
b. 标准送审稿是否贯彻了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是否与有关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一致,其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国情和技术发展方向、是否正确合理;
c.标准送审稿是否包括了批复的立项论证报告规定的技术内容,需要通过试验验证的技术指标是否通过试验验证;
d. 标准送审稿的格式是否符合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其技术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e. 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f. 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中的意见是否得到了处理,处理结果是否合理、妥当;
g. 参与审查单位及人员建议名单是否包括了与标准使用有关的各方面,建议的标准审查形式是否合适。
需要时,提出修改建议;
h. 《标准报批书》前三栏是否正确填写。
若审查中发现需在送审前解决的重大问题,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与主编单位协商处理或退还主编单位处理。
审查通过后,应在《标准报批书》第四栏签署意见,加盖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印章。
4 初步审查
4.1 有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标准项目,由相应标技委秘书处进行初审。
初审工作应在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进行。
4.2 没有归口标技委的标准项目,由主编单位主管机构的业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初审。
4.3 初步审查的目的是确定能否进行会审或函审。
初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a. 标准的编制工作是否完成了必要的程序;
b. 主要技术问题是否基本解决,各方面意见是否基本一致;
c. 送审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4.4 若初审未通过,初审机构应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退还相关单位,待完成有关工作后重新送审。
初审通过后,初审机构应在《标准报批书》第五栏签署意见,加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主编单位主管机构业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印章,并确定标准的审查形式、审查时间、审查地点、参加审查的单位及代表,发出会审或函审通知。
5 会审或函审
5.1 审查组织
5.1.1 由相应标技委组织标准送审稿审查时,国家军用标准应会同主编单位主管机构组织审查;行业标准除会同主编单位主管机构外,还应会同行业中相关的主管机构组织审查。
审查会可以采用标技委全会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标技委专业组或部分委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形式。
5.1.2 没有归口标技委的标准项目,国家军用标准由主编单位主管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审查,行业标准由主编单位主管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会同行业相关主管机构组织审查。
5.2 审查代表
5.2.1 审查代表应根据标准的内容,由与标准有关的科研、生产、使用和管理人员组成。
审查代表人数应在7人以上,报奖项目的审查代表应符合《关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5.2.2 审查代表应由相关专业的标技委委员或专业组成员、相关主管机构的代表,以及国防科工委标准化研究中心和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的代表参加审查。
需要时,可参考建议名单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审查,同时要注意吸收有不同意见单位的代表。
5.3 有关人员职责
5.3.1 主审人职责
a. 组织讨论标准;
b. 组织协调;
c. 提出并组织讨论审查意见,并在《标准报批书》第六栏签名。
5.3.2 审查代表职责
a. 消化有关资料,搜集有关意见;
b. 以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意见;
c. 对标准技术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d. 提出修改意见,参与协调;
e.讨论审查意见,同意后在《标准报批书》上签字。
5.3.3 编制组职责
a. 介绍标准编制情况及主要技术内容;
b. 对审查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或提出处理意见;
c. 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填写标准送审稿的《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5.4 会议审查
5.4.1 会审前,由组织审查的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审查会通知及下列材料:
a. 标准送审稿;
b. 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c. 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d. 其他有关资料。
组织审查的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应确定主审人,主审人一般由主编单位以外的代表担任。
5.4.2 会审的主要议程有:
a. 编制组介绍标准编制情况及主要技术内容;
b. 审查代表就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审查、讨论、协商,提出修改意见;
c. 由编制组对审查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或提出处理意见;
d. 提出审查意见;
e. 审查代表在《标准报批书》上签字。
5.4.3 会审时应充分发扬技术民主,允许代表发表不同意见。
重大的实质性否定意见应有充分的论据或数据。
5.4.4 审查意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 对标准的综合技术评价;
b. 实质性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意见;
c. 对反对意见的说明;
d. 审查结论。
5.5 发函审查
5.5.1 进行函审时,由组织审查的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发出函审通知及下列材料:
a. 标准送审稿;
b. 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c. 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d. 标准函审单;
e. 其他有关资料。
5.5.2 函审期限一般为30-60天。
参加函审的单位和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标准函审单》寄往组织审查的机构。
标准函审单上未盖公章(或无签字)者,视为无效。
5.5.3 组织审查的机构应负责收回和该标准项目密切相关的单位的意见。
5.5.4 组织审查的机构应指定主审人对函审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写出审查意见(内容见5.4.4)及回函情况说明。
5.6 审查结论
5.6.1 审查通过的标准,编制组应根据审查会或函审意见修改送审稿,整理出标准报批稿。
标技委组织审查的标准,应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标准报批书》第七栏审查结论上签字后,加盖标技委印章;主编单位主管机构组织审查的标准,应在《标准报批书》第七栏填写审查结论,并加盖主管机构业务部门印章。
5.6.2 审查不通过的标准,主编单位应根据组织审查机构的意见进行处理。
6 报批前标准化审查
6.1 标准报批材料应包括:
a. 标准报批书一式三份;
b. 标准报批稿纸型文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稿一份(标准图样可不提交电子文稿);
c.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一式二份;
d. 标准送审稿及其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各一份;
e. 全部函审单;
f. 批复的标准立项论证报告一份;
g. 验证试验报告一份(进行验证试验时);
h. 报批文件清单一份。
6.2 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的内容如下:
a. 报批材料是否齐全;
b. 标准报批稿的格式是否符合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是否贯彻了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是否与有关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c. 标准报批稿是否将标准送审稿就审查会上和函审中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和补充;
d. 分类号和密级是否正确;
e. 标准报批稿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出版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交稿要求。
6.3 报批材料不符合6.2条要求的,由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与主编单位协商修改,或将报批材料退还主编单位修改。
6.4 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检查《标准报批书》前八栏填写正确后,在《标准报批书》的第九栏签署意见,加盖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印章。
6.5 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在行业标准报批稿上提出标准编号的建议。
7 主编单位主管机构审核
7.1 主编单位主管机构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a. 报批材料是否齐全;
b. 标准的编制工作是否完成了必要的程序;
c. 重大技术问题是否取得一致意见,需要通过试验验证的技术指标是否通过试验验证。
7.2 主编单位主管机构应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进一步进行协调;
7.3 主编单位主管机构检查《标准报批书》前九栏填写正确后,在《标准报批书》第十
栏签署意见,加盖主管机构(集团公司、院校、经贸委军工办)印章,报国防科工委。
7.4 主编单位主管机构应将审核通过的行业标准会同同行业相关主管机构联合行文上报国防科工委。
对不能联合上报的标准应多方协调。
协调完毕后,再联合上报。
7.4.1 主编单位主管机构应会同同行业相关主管机构,与有不同意见的单位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共同协商解决。
7.4.2 主编单位主管机构无法协调的,应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协助协调。
8 批准前复查
8.1 国防科工委标准化研究中心应对报批材料进行以下形式复查:
a. 报批材料是否齐全;
b. 标准报批稿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出版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交稿要求;
c. 标准报批稿的分类号、密级及行业标准的编号是否正确。
8.2 国防科工委标准化研究中心应对报批材料进行以下技术内容复查:
a. 标准的编制工作是否完成了必要的程序;
b. 标准报批稿是否将标准送审稿就审查会上或函审中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和补充;
c. 标准报批稿的格式是否符合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是否贯彻了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是否与有关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d. 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国情和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是否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可操作性强。
8.3 国防科工委标准化研究中心检查《标准报批书》前十栏填写正确后,在《标准报批书》第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送国防科工委。
8.4 报批材料中如有需要修改的内容,应退还主管机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