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苏安办〔2011〕38号)
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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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自评报告、申请材料、评审报告、证书样式、牌匾样式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二级评审单位)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评审单位还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具体基本条件由省安监局负责确定。
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为江苏省安全生产协会。
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二级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各级安监局的监督。
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行业(领域)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二级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材料接收、公正选择评审单位、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自评。
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
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
第九条申请。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企业应向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并提交自评报告和申请材料。
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通过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并持续运行1年以上;(二)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三)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3人以下职业病;(四)设区市安监局的评审组织单位推荐意见。
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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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自评报告、申请材料、评审报告、证书样式、牌匾样式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二级评审单位)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评审单位还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具体基本条件由省安监局负责确定。
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为江苏省安全生产协会。
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二级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 1 -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各级安监局的监督。
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行业(领域)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二级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材料接收、公正选择评审单位、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自评。
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
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
第九条申请。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企业应向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并提交自评报告和申请材料。
江苏省二级标准化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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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自评报告、申请材料、评审报告、证书样式、牌匾样式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二级评审单位)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评审单位还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具体基本条件由省安监局负责确定。
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为江苏省安全生产协会。
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二级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 1 -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各级安监局的监督。
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行业(领域)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二级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材料接收、公正选择评审单位、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自评。
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
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
第九条申请。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企业应向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并提交自评报告和申请材料。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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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安监[2011]20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10.14【实施日期】2011.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202号)各市安监局:为推动和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实行分类指导,提高标准化评审标准的实用性、针对性,我局组织部分化工行业协会和专家,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行业的专业特点,编制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江苏省小微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以及氯碱、合成氨、农药、涂料、工业气体和储存(经营)企业、加油站等分行业的评审标准补充规定,现予发布,并就有关评审标准和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和使用要求,作如下说明。
一、评审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该标准体系共包括2个通用性评审标准和7个专项评审标准补充规定。
1、2个通用性评审标准(以下简称为A类标准)为:《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江苏省小微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2、7个专项评审标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为B类标准)为:《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合成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农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涂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工业气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储存(含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
二、评审标准的适用范围1、《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简称A1标准),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基础上,增加了近年来我省出台的部分安全监管措施的内容(在文本中以斜体字标注)。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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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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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1)得分标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022版)A级要素B级要素标准化要求企业达标标准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否决项扣分项1法律、法规和标准(100分)1.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50分)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定期更新。
1.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管理制度;2.明确责任部门、获取渠道、方式;3.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4.形成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查文件:1.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制度;2.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清单和文本数据库;3.定期更新记录。
未明确专门部门定期识别和获取,扣50分。
(B级否决项)1.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一项不符合扣1分;2.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未识别到条款,一项扣1分;3.未形成清单或文本数据库,扣5分;4.未及时更新清单或文本数据库,扣5分。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查文件:1.文件发放记录;2.培训记录、告知书、宣传材料。
询问:相关方是否接收到企业传达的相关信息。
未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向相关方进行传达,一项不符合扣1分。
1.2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性评价(50分)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1.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2.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3.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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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九)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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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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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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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202号各市安监局:为推动和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实行分类指导,提高标准化评审标准的实用性、针对性,我局组织部分化工行业协会和专家,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行业的专业特点,编制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江苏省小微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以及氯碱、合成氨、农药、涂料、工业气体和储存(经营)企业、加油站等分行业的评审标准补充规定,现予发布,并就有关评审标准和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和使用要求,作如下说明。
一、评审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该标准体系共包括2个通用性评审标准和7个专项评审标准补充规定。
1、2个通用性评审标准(以下简称为A类标准)为:《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江苏省小微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2、7个专项评审标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为B类标准)为:《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合成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农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涂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工业气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储存(含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
二、评审标准的适用范围1、《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简称A1标准),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基础上,增加了近年来我省出台的部分安全监管措施的内容(在文本中以斜体字标注)。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二级标准化达标以及除适用《江苏省小微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苏安办〔2011〕38号)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苏安办〔2011〕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9e5653f76a20029bc642d54.png)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1〕38号发布日期:2011-07-13 实施日期:2011-07-13 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安办〔20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统一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评审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评审人员:评审单位中取得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省、市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1)。
(二)省各有关部门负责二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省安委办汇总;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市安委办汇总,报省安委办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4、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5、能严格按照省、市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自觉接收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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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安办〔20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统一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评审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评审人员:评审单位中取得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省、市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1)。
(二)省各有关部门负责二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省安委办汇总;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市安委办汇总,报省安委办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4、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5、能严格按照省、市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自觉接收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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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机构管理办法(D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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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安全⽣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机构管理办法(DEMO)江苏省企业安全⽣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机构管理办法(试⾏)[讨论稿]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企业安全⽣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的管理,规范企业安全⽣产标准化验收考评⾏为,建⽴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企业安全⽣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产法》、《⾏政许可法》和《企业安全⽣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法律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省⾏政区划内从事安全⽣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欲申请企业安全⽣产标准化验收考评资质、从事验收考评活动的,以及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考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适⽤本规定。
第三条依据有关规定,对考评机构实⾏监督管理制度。
考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企业安全⽣产标准化验收考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验收考评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考评机构,不得从事企业安全⽣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活动。
第四条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级、⼆级和三级。
⼀级资质由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指定的有关部门审批、颁发证书;⼆级资质由省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颁发证书;三级资质由设区的市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审核,省安监局审批、颁发证书。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标准化验收考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申请⼀级资质的考评机构,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
申请⼆级和三级资质的考评机构,其业务范围依据考评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确定。
第六条取得⼀、⼆级资质的考评机构,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企业安全⽣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活动;取得三级资质的考评机构,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在设区的直辖市内从事企业安全⽣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活动。
第七条省安监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级、⼆级和三级资质的考评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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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如何取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需经过培训,考试通过后取得资格认证。
参加培训的评审员经考核合格,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评审专家经考核合格,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颁发聘用证书。
参加评定标准宣贯专题培训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颁发专题业务培训证书。
一、报考评审员的条件:1、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2、具有至少3年从事本企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二、培训内容: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概述;2、解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3、解读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4、解读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扩展资料:企业内部应该经常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进行评审工作内部技术培训,可以从外面聘请经验丰富的评审专家对评审标准、评审要求以及评审的方式方法、评审员的技能要求等进行重点培训,同时还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实际案例进行点评式培训。
通过培训,使公司评审员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法规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条款依据以及评审方式方法等,为公司高质量、严要求、新水准的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奠定基础。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评审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共62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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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以公众易于获得的方式发布安全生产目标。
查文件:
安全生产方针,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询问:
抽查从业人员是否知道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目标。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目标告知情况。
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1.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
2.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3.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
查文件:
1.符合性评价报告、记录;
这个工作可让学生分组负责收集整理,登在小黑板上,每周一换。要求学生抽空抄录并且阅读成诵。其目的在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热爱生活,所以内容要尽量广泛一些,可以分为人生、价值、理想、学习、成长、责任、友谊、爱心、探索、环保等多方面。如此下去,除假期外,一年便可以积累40多则材料。如果学生的脑海里有了众多的鲜活生动的材料,写起文章来还用乱翻参考书吗?A级
2.不符合项整改记录。
未进行符合性评价,扣50分。(B级否决项)
1.未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扣5分;
2.未对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评价,一项扣2分;
3.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未进行原因分析的,一项扣2分;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落实,一项扣2分。
2机构和职责
(100分)
附件1
要练说,得练听。听是说的前提,听得准确,才有条件正确模仿,才能不断地掌握高一级水平的语言。我在教学中,注意听说结合,训练幼儿听的能力,课堂上,我特别重视教师的语言,我对幼儿说话,注意声音清楚,高低起伏,抑扬有致,富有吸引力,这样能引起幼儿的注意。当我发现有的幼儿不专心听别人发言时,就随时表扬那些静听的幼儿,或是让他重复别人说过的内容,抓住教育时机,要求他们专心听,用心记。平时我还通过各种趣味活动,培养幼儿边听边记,边听边想,边听边说的能力,如听词对词,听词句说意思,听句子辩正误,听故事讲述故事,听谜语猜谜底,听智力故事,动脑筋,出主意,听儿歌上句,接儿歌下句等,这样幼儿学得生动活泼,轻松愉快,既训练了听的能力,强化了记忆,又发展了思维,为说打下了基础。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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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总23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 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章项目自评和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现场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为主要成员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对项冃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般项目每年在3月、7月、□月不少于3次,特殊项目应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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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也是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条件。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制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这份办法对于推动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指导意义。
首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明确了评审的目的和范围。
评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推动持续改进和可持续发展。
评审的范围包括企业的各个方面,如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安全技术、安全教育等。
明确了评审的目标和范围,有助于评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办法规定了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评审的程序包括前期准备、实地考察、评审讨论和结果反馈等环节。
评审的方法主要是采用指标评审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评审对象进行评估和排名。
程序和方法的规定有利于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此外,办法明确了评审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要成立评审组织,确定评审组长和评审小组成员,明确各人的职责和义务。
评审组负责筹备评审工作,组织实施评审活动,撰写评审报告,跟踪评审改进情况等。
评审组成员要积极参与评审活动,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办法还强调了对评审结果的管理和应用。
评审结果要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并按照评审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对于达到标准的企业,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达标的企业,要给予帮助和指导,促使其改进。
评审结果的管理和应用对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总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对于推动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明确了评审的目的和范围,规定了评审的程序和方法,明确了评审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对评审结果的管理和应用。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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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1〕38号发布日期:2011-07-13 实施日期:2011-07-13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安办〔20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统一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评审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评审人员:评审单位中取得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省、市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1)。
(二)省各有关部门负责二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省安委办汇总;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市安委办汇总,报省安委办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4、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5、能严格按照省、市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自觉接收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1、配合省、市各有关部门做好对被评审单位的标准化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1)对受理的企业二级标准化达标申请,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的评审单位名录中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并将申请材料转交选定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2)对设立专用帐户,用于暂存申请达标企业激纳的评审技术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用额度按照标准化评审指导性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另定)。
评审工作完成后,按规定支付给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向相关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分表等材料。
不予通过的,向评审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经省、市各有关部门公告的达标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3、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对一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省、市关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该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该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的建议。
4、对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
抽查情况报告省、市各有关部门。
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省、市各有关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5、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6、经省各有关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负责管理全省经国家统一培训合格的评审人员。
二、评审单位管理(一)评审单位分二级、三级2个等级,根据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评审单位业务范围划分及评审人员专业能力确定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省各有关部门负责二级评审单位条件的确认。
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三级评审单位条件的确认。
二级评审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二、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三级评审单位开展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的范围由市各有关部门确定。
省、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结构和企业数量,对评审单位的设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二)二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4、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标准化评审员,并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占一定比例;5、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评审员资格证书、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6、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评审专家聘书。
三级评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由各市有关部门确定。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1、评审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和评分细则,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标准化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被评审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3、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4、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5、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6、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7、评审工作资料、被评审企业的现场勘查记录、评审人员到现场开展标准化评审的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自觉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标准化建设献计献策。
(四)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1.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五)评审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1、评审单位接受评审组织单位委派进行评审工作,并与评审组织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2、对申请达标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1)评审工作开始前,制定详细的评审实施方案,并函告评审组织单位及申请企业。
(2)按照企业规模、行业以及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
评审组由3至5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中必须配备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
评审组人员专业结构要与被评审单位所在行业专业要求相适应。
(3)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标准化各要素的符合情况逐项评分,填写评分表。
(4)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评审分数和不符合项,并形成评分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
3、现场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委派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数量,经相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4、评审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三、评审人员管理(一)评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或专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4、已取得国家级、省级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二)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3、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5、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三)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考评公正性的信息;3、参加相关专业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标准化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4、严格遵守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5、自觉接受省、市有关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省、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评审标准及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进行督查、抽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严格评审流程控制,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管理,严把评审质量关。
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评审单位,要严肃处理,暂停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资格,不得从事评审工作。
发现企业在安全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或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以及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附件:1、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2、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3、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附件1: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附件2: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附件3: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