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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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独立的隐私权立法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也只是运用相关的司法解释将隐私权认定为名誉权进行间接的保护。立法与司法中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不周全,使得我国隐私权的侵权现象比较普遍。鉴于此,笔者在认真分析中外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并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试从立法、司法、公民守法等角度对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
了自己的建议与看法,希望能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在全社会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全民共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点薄力。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法律保护
一、隐私权的概念与相关内容
笔者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隐私保护权,包括隐私隐瞒权和隐私维护权。顾名思义,隐私隐瞒权即权利人有权将其个人隐私“深藏不露”,不让外人所知晓,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对其负有不可非法侵犯的义务,这是承认和保护隐私权的首要前提,是隐私权最基本的内容和权能。另一类为隐私控制权,包括隐私利用权和隐私支配权。所谓隐私利用权是指隐私权人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利用自己的隐私,可以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利用其隐私满足自身或他
人的物质或精神需求。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由前面对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分析比较可见,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法律上予以规定和保护。而现实情况是,我国只在宪法和其他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隐私权相关内容作了零散的规定,至今尚未将隐私权保护纳入一般人格权范畴,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将其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间接的救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样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无疑是不周的,是不充分的,是不合理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另外,三大诉讼法都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视为不使用公开审理的理由之一,在程序上对公民的隐私权也作了一定的司法保护。可见,目前我国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范围是十分有限的,规定是非常零散的,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并且具有相当的立法滞后性,因此,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与完善是相当迫切的。
三、对于改进和完善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1、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只在宪法、民法等法律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一些零散的、间接的规定,隐私权在立法上的缺失是导致我国对隐私权保护不周的首要原因,因而,加强和改善我国隐私权的保护,首先应从完善立法着手。
(一)、民事立法建议
首先,应在《民法通则》或未来的民法典将隐私权独立于名誉
权,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在立法中予以体现。
其次,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使其成为与《婚姻家庭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相平行的民商事法规。这是因为即使将来隐私权在民法通则中得以单独规定,也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因而需要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对隐私权的概念、特征、范围、内容、侵权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这对于形成一套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体系是必需的。对此,可借鉴美国的隐私法、《隐私权保护法》等国外成文法。
(二)、刑事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只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中规定了对公民私人信件的隐私保护,可见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是十分狭窄的,建议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罪”,并尽可能详尽地规定诸如第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等法条所规定的具体罪名和刑事责任。
2、促进公民守法建议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几项具体措施:首先,政府法制宣传部门对此责无旁贷,应充分发挥其在普法宣传工作中的指导功能和带头作用,尽可能多地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力量进行相关的法律宣传,各级财政部门也应对此项工作予以有力支持;其次,要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纸、电视等媒体普法是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一种普法形式,因此电视、电台、报纸等各媒体部门应多开设相关的法
律栏目,寓教于乐,使群众逐渐认识隐私权、了解隐私权、尊重隐私权;其次,各高校法学院应继续积极开展各种公益普法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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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中国方正出版
社.2008.3.
[3] 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j].问题研讨.2007.1.
[4] 许海建. “博客侵犯隐私”该如何界定[j].新华网. 2006.[5] 周志刚.新闻采访报道与隐私权冲突的思考[j].中国法院网.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