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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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提出了患者隐私权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医疗活动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工作者都可以寻求法律的途径得以解决。
【关键词】患者隐私隐私权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公民要求人身权利受到保护的愿望日益突出。隐私权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公民的专属权利。而患者隐私权受侵害的例子屡见不鲜,由此也引发出相关问题,隐私权的保护正备受关注。笔者期望对于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能更加完善,这不仅是对于患者的保护,其概念和保护范围的明确还是对于从事医疗活动的义务工作者的约束和保护。
一、患者隐私权的范围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 它的受保护程度常常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一种反映, 体现了现代人类自治、自律、维护自我权利的基本要求。近几年来, 我国立法、司法等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予以高度重视, 但相关纠纷时有发生。[1]患者隐私权是隐私权的一种, 是相对于一般隐私权来说的, 它是指患者对仅与个体相关的信息、生活资讯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 2]患者是一个人因生病而去医院诊断治疗时的特定称谓,患者隐私主要以与疾病相关的信息为主,且由于自身疾病,不得不到医院进行诊治,向医生提供相关信息,这也必然会涉及到患者的隐私。这些都使得患者隐私又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公民隐私。
根据患者隐私权的定义分析,一般情况下患者的隐私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直接相关的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如个人生活习惯、既往病史、家族遗传病史、传染病接触史、患者身体相关部位甚至敏感部位、生理状态、身体缺陷、体征等;2、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史、婚恋史及其它特殊经历;3、诊疗过程中形成的疾病资料,如病历、化验结果、检查结果;4、确诊后的疾病、治疗史、药物史过敏史、治疗方案、治疗情况、康复情况等;5、与疾病的诊疗没有直接关系但患者必须提供的个人信息,如患者的姓名、年龄、肖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邮箱等;6、患者前往医院就诊本身也属于个人隐私。[3] 归纳起来就是三个方面,即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没有直接关系的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和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直接相关的患者个人信息隐私,以及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形成的疾病资料。
患者有权利,在不妨碍他人与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在自己内心与身体内存在不愿意让别人知晓的秘密。在医疗过程中,义务工作者应当努力保护患者的相关隐私,不使其泄露给他人。
二、患者隐私权的现状
近年来,在医疗过程中,患者隐私权由于医疗设施不健全和医疗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不高等原因,个人的隐私受到威胁。患者本身承受了疾病带来的压力,而隐私被“曝光”更是加大了患者的心理负担。从此引发的诉讼和案件也层出不穷。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形大体有
如下几种,第二三点以案例的形式列举:
(一)患者基本信息和病情等被随意泄露
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未经患者同意擅自获取并利用其隐私;或是超出患者同意的范围、方式利用患者的隐私是对患者的侵权行为。而这种行为多出于主观故意,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
还有就是一般医院的诊疗过程中, 在非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也可出现医生侵害患者隐私权的情况。这多是由于医院设置及管理不够完善,从事医疗服务的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不高等原因造成的。如医生询问患者病情隐私时,被候诊患者或他人旁听,化验单结果出来后放在公共位置,患者可以随意看到别人的化验结果,导致他人的隐私被泄露,医生在公共场所讨论病人病情,有的也会因为档案丢失和管理不善导致患者隐私的泄露。
(二)临床教学中患者隐私权受到侵犯
2004年青岛新闻网就报道了这样的一则新闻:医院组织学生观摩流产手术,女患者认为医院侵犯其隐私权,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应向患者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2003年在青岛打工的女患者在朋友的陪同下到青岛某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医院组织了八九名实习学生观摩了人流手术的整个过程。手术过程中该患者在麻醉剂的作用下一直处于睡眠状态。其醒来后得知,自己的手术过程被人观摩,感到羞辱难当。在与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到青岛市南法院,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两万元。而他所就医的医院正是一所教学医院,院方称教实习生是医院的工作,并且医生和其学生都称当时已获得患者的口头同意。市南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医院赔偿患者精神抚慰金1万元。
这个典型的案例也能看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加强,对于隐私权的重视度越来越高,通过法律解决是维护权益的有效途径。这是法制社会的体现,对于人权更加尊重的体现,是社会的进步。但同时也不得不反思其中暴露出的问题。虽然医疗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决定了临床教学的必要性,但开展这样的活动前应的到患者的同意,否则势必会对患者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除了医院对于学生观摩教学的开展要严谨规范,对于学生观摩时的行为也应规范。对于我国法律也亟待完善,对于该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为做宣传或展示医学成就,在媒体生披露患者隐私
山东日照就成出现这样的案例,某医院为给自己做宣传,未经患者同意,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描述患者病理现象,被患者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经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调解,医院向患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随着现代通信的发展,媒体的力量也日趋强大,很多医院也都做广告宣传,为创造经济效益而将治愈患者的肖像和隐私公布于众,这样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对其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即使不用于电视等媒体,将肖像用在医院内的平面宣传的情况也有发生,这同样对患者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也是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
三、完善患者隐私权的法律思考
可以看到患者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相应的保护措施匮乏,法律也没有完善的规定去切实的保守患者的隐私。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保护患者隐私的法律和措施应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