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8]6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8〕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于 2008 年 10月 18 日经市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市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业主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工程造价社会中介机构的审价结果,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法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
重点监督的审计项目由政府确定,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其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并将委托项目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按不低于10%依法进行抽审。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芜湖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芜湖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芜政〔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芜湖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开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具体行动。
《芜湖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8年本)》经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责清单调整结果。
此次调整后,市级政府权责事项2448项,其中:行政审批181项、行政处罚1737项、行政征收10项、行政给付4项、行政强制75项、行政确认79项、行政裁决8项、行政规划11项、其他权力333项,另有共性权力10项。
二、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加大行政权力清理调整力度,严把新设行政权力入口关,不得变相增加行政权力。
可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应及时取消下放并做好指导监管工作;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调整对象消失和长期不发生管理行为的,应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
取消的权力事项,要坚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保留。
本目录公布后,《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芜湖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芜政〔2017〕92号)即行废止。
附件:芜湖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8年本)2018年11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芜政秘〔2020〕1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芜政秘〔202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市政府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4月2日市政府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制定类1.《关于贯彻<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意见》(起草部门:市民政局,完稿时间:2020年4月)2.《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稿时间:2020年4月)3.《芜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起草部门:市司法局,完稿时间:2020年6月)4.《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稿时间:2020年9月)5.《芜湖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起草部门:市公安局,完稿时间:2020年10月)6.《关于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通知》(起草部门:市体育局,完稿时间:2020年11月)7.《芜湖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起草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完稿时间:2020年12月)二、修改类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起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稿时间:2020年6月)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起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稿时间:2020年10月)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起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稿时间:2020年10月)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食品安全“四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起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稿时间:2020年12月)——结束——。
某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
某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开放,各类企业投资项目呈现井喷式增长,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合规、违法、不符合环保和社会责任的投资项目。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市决定实施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本方案旨在明确负面清单的范围、管理机制和实施措施,以提高市场行为规范程度,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负面清单范围1.环境污染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对大气、水源、土壤等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项目;2.重金属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生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3.生态破坏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破坏生物多样性的项目;4.社会影响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对当地社会稳定、民生问题等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5.违法违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违规操作、虚假宣传的项目。
三、负面清单管理机制1.制定负面清单:由市发改委牵头,联合环保、公安、住建等相关部门,制定负面清单,明确投资项目的不可投资范围;2.定期更新负面清单:每年对负面清单进行评估和修订,及时纳入新的负面项目;3.建立负面清单公示平台:在市发改委官网上设立负面清单专栏,公示负面清单和相关信息;4.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市发改委设立投诉举报窗口,接受公众和相关企业对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项目进行举报;5.配合审批程序:各相关部门要在审批过程中,对涉及负面清单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把关;6.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市发改委要加大对负面清单项目的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的项目进行查处和追责;7.启动评估程序:市发改委应在每个季度对所有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从负面清单中剔除。
四、负面清单的实施措施1.银行贷款风险控制:银行业要加强对负面清单项目的风险控制,对涉及负面清单的企业不得提供贷款支持;2.限制政府项目合作:政府不得与违反负面清单的企业进行项目合作或直接投资;3.加大问责力度:对于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审批限制等;4.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对负面清单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形成全社会共同压力。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芜政办秘〔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编制行为,提升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我市达到依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各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或纳入人民城市建设市县级建设项目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市政、公路和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二、编制模式实施范围内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采用“两编一审一备案”模式。
建设单位同时委托两家造价咨询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各自独立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并组织两家编制单位进行初稿比对;建设单位择优确定其中一家编制单位进行汇总形成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以下简称成果文件);项目的成果文件在备案前,建设单位需另行组织第三家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核机构)或专家组对成果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编制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成果文件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成果文件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报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简化编审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概算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组织审核机构或专家组审核;概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专家组审核;概算金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审核机构审核。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1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7日芜湖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安徽省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皖发改外资〔2015〕43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安徽省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政府核准,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县、区政府核准。
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特定区按省、市有关规定行使项目核准权限。
芜湖出台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得 办理有 关 手续 对确 需投 资建 及芜 湖市 产业 发展需 要 调整 清单 提 出 申请 . 市 直相关部 门 ( 市 发 改委 、 经信委 、 城 乡规 划 局 、 国 土
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 线等。 @
f 俞越 能 )
求. 进一 步优 化审批 流 程 . 建 立和
乌鲁木齐全 面实施 7 5 %建筑 节能标准
主办 . 新 疆建 设标 准服 务 中心 、 乌 自治 区住 建 厅 副厅 长戴 玉 珍 、 乌
实施 后 节能材 料 的供应 保 障情况 进行 了广泛 的技 术交 流 来 自全 疆 的 建 筑 设 计 、 审 图
住 建 筑 设 计 标 准 》( X J J 厂 I 1 0 6 3 — 鲁 木 齐 市 建 筑节 能墙 改 办 承 办 .
资负面清单 的通 知》 。 行 告 知登记 制 . 其核 准 、 备 案采 取 实心砖 生产线 , 石膏 ( 空心 ) 砌块生
土铺 地砖 固 定 式 生 产 线 、 人造轻集
《 办法 》 规定 : 对 列 入 负 面清 告 知 登记方 式 凡没 有法 律法 规 产 线 、 混 凝土 小 型空心 砌块 、 混凝
此 次宣 贯培 训会 由新疆 住 建 计人 员还 与邀 请 的部分 建筑 节 能
过 规 划 方 案 审 查 的新 建 居 住 建 厅 建 筑 节 能科 技 处 、 标 准 定额 处 产 品供 应 企 业 . 就 7 5 %节 能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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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 宪文 )
2 2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2 0 1 5 . 1
单 管 理 的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原 则 上 依 据 的前置 审批 条件 一 律取 消改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贯彻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贯彻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0.12
•【字号】芜政办秘〔2017〕290号
•【施行日期】2017.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芜湖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贯彻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方案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7〕2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7号)要求,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现将《芜湖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贯彻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企业为主,政府引导;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机制,投融并举;统筹兼顾,
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2017年10月12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芜政〔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方式第三章申报兑现第四章管理职责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六章附则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要求(一)我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及其配套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资金投入方式上应按照“由引进资本向引进人才、技术、项目并重转变,由事后为主向事前、事中介入并重转变,由分散使用向统筹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向阶段扶持、全程服务并重转变,由直补企业向创造外部环境并重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撬动社会资本,放大资金效应。
(三)产业政策突出资金使用集中效应,市级与省政策衔接,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公共研发平台、人才优先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县(市)区、开发区联动,立足自身实际对市级政策进行有效的跟进补充,形成精准性、持续性、成长性和叠加性的政策体系。
(四)产业政策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视产业政策实施效果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芜政办〔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合同履行监督管理,有效防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确保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芜湖市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通过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履约管理、标后执法检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的人员管理、依法分包和工期进度等合同履行管理情况和相关责任主体的履约情况,进行的跟踪管理和监管。
前款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主体是指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
第二章运行机制第四条实行“履约管理、执法检查、行业监管”三位一体的标后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标后监督管理的各方主体责任。
构建以信用评价为基础、以约谈制度为补充的标后监督管理模式。
推进工程建设履约现场和交易市场联动,建立标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推动标后信用评价在交易市场中的应用。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芜政办[2007]53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芜政办〔200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6月25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芜政〔2006〕56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财政局、市建设投资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并参与管理和监督其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指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或组建的、政府委托或指定的具体承担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建投公司、城建重点办等)以及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部分预算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享有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市、区政府共同出资的,其出资比例由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采用代建制的政府公益项目,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在项目设计阶段,在不超出工程立项批复内容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项目使用单位意见。
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使用单位不再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工作内容并承担涉及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变更。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调整项目投资总额以及增减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招投标中心、市建投公司、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调整方案,并对调整方案作出说明,按下列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一)变更或调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分管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20〕8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2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月10日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出资人代表机构和一般监管规定第四条芜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根据企业的性质,授权市级国资、财政等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制订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并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突出以管资本为主的工作职能。
第六条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按规定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市级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芜政办〔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8月10日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纳入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投资及资金安排计划,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履行、项目建设、履约验收、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是指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结果签订合同的甲方、乙方。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实行履约管理、行业监管、标后检查“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依托数据共享、智能分析的标后监管系统,运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市场和合同履约现场“两场联动”的信用体系,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标后检查等形式,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信息公开,督促有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标后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5•【字号】芜政〔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芜政〔2015〕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1月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15日芜湖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5〕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动态管理以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负责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调整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直部门应申请增加权力清单事项:(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需增加权力事项的;(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权力事项的;(三)因职能调整,增加权力事项的;(四)其他应当增加权力事项的情形。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直部门应申请取消或下放权力清单事项:(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取消或下放权力事项的;(二)对应取消上级政府取消权力事项的;(三)因职能调整,相关权力不再实施的;或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可以下放权力事项的;(五)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权力事项的情形。
芜湖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清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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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或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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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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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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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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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未征得其书面同意,未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一条
未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10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11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招标文件编制、发布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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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投资项目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投资项目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为了防范投资风险和维护投资者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投资项目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 严禁投资非法、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如赌博、毒品生产和贩卖等。
2. 严禁投资涉及环境破坏、资源浪费或污染的项目,如煤炭燃烧、化学品生产等。
3. 严禁投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如不符合建筑安全规范的建筑物、无证操作的化工厂等。
4. 严禁投资存在重大欺诈行为的项目,如虚假宣传、偷逃税款等。
5. 严禁投资存在重大权益纠纷的项目,如土地征用问题、产权纠纷等。
6. 严禁投资存在重大违约风险的项目,如未能按时履约的供应商或合作伙伴。
7. 严禁投资存在违背道德和伦理原则的项目,如人体器官买卖、动物实验等。
8. 严禁投资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项目,如在司法程序中涉及争
议的案件。
9. 严禁投资存在严重竞争风险的项目,如市场份额低、技术落后等。
10. 严禁投资存在经营不善或财务困难的项目,如连续亏损多年、负债累累等。
投资项目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设立可以帮助投资人识别和避免不良项目,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和资金安全。
同时,也促进了项目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芜湖市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芜湖市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1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项目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性投资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应当确定出资人代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审批。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预算,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对工程财务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审批权限在市级及以下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
对于审批权限在国家、省级的企业投资项目,仍按照国家、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第二条对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禁止投资建设,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各级国土、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对确需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提出申请,市直相关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联合会审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三条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均为允许投资类。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外,实行告知登记制,其核准、备案采取告知登记方式,由投资企业通过填报告知登记表的方式实现。
第四条告知登记表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式,各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监制。
投资企业从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网站自行下载并如实填写。
告知登记表送达(或网上报送)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经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即完成各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投资企业凭告知登记表即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各部门应当受理。
第五条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
对未列入负面清单且属市级及以下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原企业投资核准、备案各项前置条件(包括前置条件的前置要求)一律改为后置。
第六条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能评、环评、土地、规划、安监、消防、施工图等相关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和完善规范诚信、简化高效、监管完善的项目审批新模式。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最新的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如现行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类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准入。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芜政[2006]65号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正文:----------------------------------------------------------------------------------------------------------------------------------------------------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芜政〔2006〕65号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和颁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项目核准机关,指市、县、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企业技改项目的核准机关是市、县、区政府经济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省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市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应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应报市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芜政〔2017〕18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芜政〔2017〕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第一款中“……副主任委员由市委副书记和各位副市长担任”修改为“……副主任委员由各位副市长(不含挂职)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删除第二款“……办公室在市投资委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开展日常工作”。
二、将原第二条内容列为第二条第一项,对原第二条第(4)、第(5)及第(6)项分别修改、增加和改立为第二条第一项第4、第5、第6及第7目:“4.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审议并批准(备案)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变更、重大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5.审议并批准限额以上担保事项;6.审议审计机关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的报告;7.其他事项。
”三、第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市投资委办公室的工作职责1.负责市投资委议事规则、工作规则的起草工作;2.负责市投资委会议的组织工作;3.负责市投资委日常工作;4.负责市投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将第三条分为五项并修改为:“(一)会议准备。
市投资委会议根据主任委员要求或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会议前,市投资委办公室做好会议通知、议题汇总编印、参会人员组织等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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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审批权限在市级及以下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
对于审批权限在国家、省级的企业投资项目,仍按照国家、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第二条对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禁止投资建设,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各级国土、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对确需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提出申请,市直相关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联合会审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三条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均为允许投资类。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外,实行告知登记制,其核准、备案采取告知登记方式,由投资企业通过填报告知登记表的方式实现。
第四条告知登记表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式,各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监制。
投资企业从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网站自行下载并如实填写。
告知登记表送达(或网上报送)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经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即完成各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投资企业凭告知登记表即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各部门应当受理。
第五条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
对未列入负面清单且属市级及以下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原企业投资核准、备案各项前置条件(包括前置条件的前置要求)一律改为后置。
第六条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能评、环评、土地、规划、安监、消防、施工图等相关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和完善规范诚信、简化高效、监管完善的项目审批新模式。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最新的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如现行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xx年本)(xx 年修正)》淘汰类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xx年本)》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准入。
第八条上级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争取资金、土地指标、企业退税等有规定的,为积极支持企业发展,仍可按照原程序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九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未来产业发展特点和国家、省产业结构政策调整以及芜湖市产业发展需要调整清单目录。
第十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篇: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不属于国家、省和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自筹资金且不需要政府补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芜湖市产业投资和布局导向前提下,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不影响公共安全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建设,可不需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县、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企业技改项目的备案机关是市、县、区经济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编写项目备案报告(附项目备案报告表),报送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备案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备案报告内容及备案程序第五条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报告一式5份。
项目备案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报告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
项目报告单位要对项目备案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一)由市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的项目有:1、市属企业投资的项目;2、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3、市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4、市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园区、购物中心、市场建设等服务业项目;5、依法需向市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二)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除省、市级备案项目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内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七条凡由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备案机关负责备案的项目,要将备案情况以月度(下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备案报告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备案报告后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报告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和说明,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报告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备案报告,项目备案机关应正式受理。
第九条项目备案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备案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报告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对准予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备案文件;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对已经备案确认的企业投资项目,市项目备案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县、区项目备案机关;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备案机关也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备案的项目情况上报市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三条项目报告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章备案内容及效力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主要进行以下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投资及布局导向;(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四)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第十五条项目报告单位依据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
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
重大变更包括:(一)投资主体发生变更;(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四)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
第十八条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报告的项目,或者虽然报告但未经备案确认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及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对于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确认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把关,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九条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无故拖延项目备案的,每延期一天,给予扣发当事人半个月工资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取得备案文件的。
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原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确认,及时收回备案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告示。
第二十二条各级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所有准予备案和不予备案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不属于审批及核准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编辑负面清单即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
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中文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文名negativelistmanagementmode概念经济领域的禁区以清单方式列明范畴管理模式目录1简介2释义3模式准入背景内容措施4发展5清单6挑战1简介编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
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
[1]2释义编辑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