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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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2〕9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市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助推我市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

43号)、《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财〔2010〕720号)以及《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1〕4 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引导基金通过扶持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以下简称: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符合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以及有升级转型需要的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产业聚集,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建设创新型经济步伐。

第二章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设立

第三条引导基金规划总规模20亿元,首期规模5亿元,首期资金由市级财政根据参股情况逐步到位,分期拨付给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市级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它增值收益;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出资。引导基金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统筹兼顾,积极吸引外来资本扶持本土社会资本在东莞设立产业创业投资企业,重点引导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投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东府办〔2012〕8号)提出的重点培育和发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产业、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生物产业、新材料、环保节能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东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新型电子元器件产业、集成电路(IC)产业、物联网产业、光伏产业、LED产业、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产业、高技术服务业以及传统产业的高技术改造等。不得投资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房地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对外提供担保、借款等其他用途。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两种引导方式对同一产业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府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外经贸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监管。管委会在市府金融工作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协调,但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在管委会研究选择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具体指各基金公司申请拟与我市引导基金合作设立之产业创业投资企

业)时,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等职能部门可对申请与我市引导基金合作设立之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作事项进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引导基金由市财政下设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或市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代表人,并委托国有控股的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执行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产业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发展产业创业投资的建议;

(二)参股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

(三)对拟参股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进行调查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对引导基金合作方案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方案送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实施;

(四)执行管委会决策方案,履行投资手续;

(五)规范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定期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参股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六)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七)按照《投资协议》,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工作。

第八条由管委会研究确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每年的管理费用,并按照委托管理的引导基金出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阶段参股

第九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产业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吸引和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在东莞市发起设立新的产业创业

投资企业。

第十条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外商投资产业创业投资机构的实收资本应在5000万美元以上);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发起人出资不少于财政出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新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注册地应在东莞市域内。

(四)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顾问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产业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

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至少3个成功的投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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