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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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第三人:姓名,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请求追加第三人为【(201X)粤19XX执185XX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X劳人仲院XX庭案字【201X】8XX号),201X年9月XX日经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劳动待遇共计人民币XXXXX元,该裁定已生效。根据该生效裁定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执行【(201X)粤19XX执185XX号】。现申请人申请追加XXX为被执行人,理由和依据有:
贵院执行法庭受理本案后,经贵院执行,因被申请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执行标的XXXXX元未能执行到位。根据工商局的内档资料显示,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股东为第三人XXX和XXX,注册资金为100万元,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显示,第三人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实缴出资额为0万元。申请人认为,经贵院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股东,虽然其出资100万的期限是
在XXXX年XX月XX日前,但是,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且未组织公司清算或者申请破产的情况下,第三人应当履行资本充实义务,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第三人应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XXX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出上述请求,望贵院裁定准许!
此致
XXX第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