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调整预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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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调整预算办法
一、预算调整原则
根据《湖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校行发【2014】19号)第九条规定:“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因科学研究需要,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文件调整范围且学校可执行预算调整程序的在研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并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二、预算调整范围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等可调增也可调减。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报学校审批。
2、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但可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鉴于2015年以前批准的在研项目劳务费预算比例较低,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增。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报学校审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实际财务核销过程中,由于原预算不够,需进行微调的调整申请不需要审批;调整额度较大的申请,需报学校审批。
4、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三、预算调整说明
1、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2、《湖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各留一份。
3、项目研究周期内,经费预算只能调整一次。
4、预算调整情况务必在年度报告、结题报告或财务检查及验收中予以说明或确认。
(适用有间接费用的项目)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各留一份。
(适用没有间接费用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