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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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付款请求权(P357)

1.持有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受委托收取票款的代理人,有权提示付款。

2.被提示人

(1)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结算,通常由代理付款人付款;

(2)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通常应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3)商业承兑汇票,一般由付款人(承兑人)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

(4)本票的出票人是最终的票据责任人,持票人应当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5)支票向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3.提示付款时,提示人除提交票据外,还应提供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非因背书转让取得票据权利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票据权利。

4.付款提示期间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2)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5.逾期提示付款

(1)汇票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但应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行使)。

(2)本票、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对出票人的权利也应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行使)。

【解释】未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向汇票承兑人、出票人,本票、支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票据权利消灭;但利益返还请求权仍可行使。

6.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1)收到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当审查票据权利的真实性和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

(2)对于票据权利的真实性,付款人原则上仅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立足于对票据上各项形式要件(如记载事项、背书连续等)的审查。

(3)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付款人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7.签收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8.付款人对票据权利人付款的,全体票据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9.错误付款的处理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错误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形式没错而实质错误),发生付款的效力。

(2)票据上存在某个票据行为有形式或实质上的瑕疵,即使付款人对此明知,但只要持票人依法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即应对其支付票款。

汇票——追索权(P360)

1.追索发生的原因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本票、支票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被追索人

(1)被追索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

(2)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解释1】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

【解释2】依法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才能被列为追索对象(被追索人)。

【解释3】银行能否作为追索对象,要区分具体的情况来看。

3.追索权的保全

(1)按期提示承兑、付款;

(2)作成拒绝证明(依法取证)。

4.确定追索金额

(1)最初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发出追索通知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2)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6.无论是行使最初追索权还是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均应交回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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