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材料租赁合同(正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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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材料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可附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暂定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准确的租赁期限从承租人签收合格租赁物之日起算(租赁物需要验收、安装、调试的,从签发验收、安装、调试合格证书时起算),至归还租赁物时为止。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

本租金价格是双方经充分协商确定,已经充分考虑了施工中可能遇到的诸种复杂因素和一切必需的费用。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经双方协商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论发生其他任何情况,双方均不得变更合同价格。

每月结算一次租金,每次支付当月实际结算租金的 %,其余租金待时支付。其他约定:。

第四条租赁物交付地点、运输方式、验收(安装、调试)和费用承担

1、承租人自通知出租方所用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交付地点之日起,出租方应当在日内按期交付租赁物。

2、出租人应按适合保护租赁物性能和适合租赁物运输的包装方式对租赁物进行包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出租人包装不合理,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租赁物损毁的,由出租人负责。

3、运送租赁物到指定地点所产生的运输及装卸等费用由

负责,归还租赁物所产生的运输及装卸等费用由负责。

4、租赁物运至交付地点后,需要验收(安装、调试)的,出租人应按照承租人要求,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验收(安装、调试)。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双方需签字确认;若在验收(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租赁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出租人应立即调换,负担调换租赁物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5、出租方在材料设备运输过程或因违章操作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6、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出租方经年检并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租赁资质、机组人员操作资格证,以及建委和特种设备检查中心审发的各种有效证件和拆装单位的拆装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红印章)

7、出租方保证提供的租赁设备经特种设备检查中心和市建委检验合格,技术性能良好。使用和监督责任明确。

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

1、出租人应当保证提供的租赁物能够满足承租人的正常使用要求,保证机械维护保养制度的落实,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出租人维修责任范围及时间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租赁物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迟租期。

3、承租人维修责任范围及费用承担:。

第六条租赁物损坏赔偿责任

归还租赁物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等,双方应签字确认损坏程度及数量,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人不能按期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合同,逾期超过天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等要求,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使用该租赁物或解除合同;

3、出租人不按期陪人协助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验收、调试、安装,致使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出租人除继续履行外,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4、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应按欠付租金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欠付租金的3%;

5、承租人不得强迫出租人机械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进场必须对出租机组人员安全培训、技术交底。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承租人公司所在地法院处理。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因履行本合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2、出租人所出租材料必须为自由财产,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否则,引发地担任对承租人诉讼的,出租人应当赔偿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3、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出租、出售、转让、抵押。

4、出租人和承租人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任何一方发生变动,均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5、出租人授权作为本合同出租人代表,负责承担本合同的具体执行工作,负责本合同履行包括租赁材料送达、收取、结算和收款等一切事宜。

出租人代表电话:

退货地点:

承租人授权为本合同承租人代表,电话:。

负责承担本合同的具体执行工作,对本合同履行包括租赁材料的收取、退还、保管、使用事宜作出决定,对本合同事项结算和赔偿的确认还需加盖承租人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方为有效;对于只加盖承租人与本合同相同印章没有承租人代表签字或者与本合同不相同印章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债权债务的依据。

6、如遇春节停租,停租时间日,停租期间不计租金。

7、租赁期间,租赁设备和机组人员的全部保险由出租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损失和机组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出租人:(公章)承租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出租人地址:承租人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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