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非形式逻辑运动与我国逻辑学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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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非形式逻辑运动与我国逻辑学的走向
数理逻辑在我国获得较广泛的传播,大约是在80年代中后期。[①a]作为一种形式系统,数理逻辑所特有的那种严密和精致,确实让国内的逻辑学者大开眼界。一时间,用数理逻辑“取代”普通逻辑似乎成了大势所趋。然而事实并不象设想的那么简单和顺利。本文无意于全面、系统地探讨这种“取代”的得失和原因,而只是想就西方,尤其是北美所存在的非形式逻辑(Informal Logic)运动这一事实,谈谈对我国逻辑学发展方向的一些看法。
一、非形式逻辑在北美和欧洲
大致说来,逻辑学的发展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个是由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传统逻辑,其主导地位持续了二千多年之久;另一个则是由弗雷格初步创立并由罗素加以全面系统化的所谓“现代逻辑”。现代逻辑空前地密切了逻辑与数学之间的联系,甚至给人造成了这两者本无二致的错觉。逻辑似乎从此与自然语言彻底分了家,它的直接研究对象变成了人工语言;逻辑也不再对日常思维感兴趣,而只关心如何建构形式系统,如何按照特定的规则来进行符号操作。尽管随着对形式系统研究的不断深入而诞生了元逻辑,哲学逻辑等对形式系统本身加以反思的逻辑分支,但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之间的连续性问题,数理逻辑在整个逻辑科学中的地位问题,以及数理逻辑在日常思维中如何得以应用的问题,却没能获得令人满意的解决。
虽然对逻辑的本质及定义问题,我们无法指望逻辑学家会达完全一致的意见,但从逻辑的发展史来看,逻辑作为一种帮助人们识别好的和坏的论证的工具作用是不容低估的。然而,现代形式逻辑“如今已变得如此技术化,纯净化和专业化,以致于与原初那个关于…逻辑是用来做什么‟的概念已经是格格不入了”[②a]。这种背离本身或许无可非议,因为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这种背离才使逻辑学获得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但是,正如图尔明(S.Toulmin)所指出的,问题的产生,“不在于逻辑科学本身,而在于当人们把自己偶而从这门学科的技术精巧性中解脱出来,并试图探究这门科学及其发现对于在它之外的东西具有何种意义时——这些发现在实际中如何被应用,它们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实际地评估论证的好坏,强度及确实性时所使用的标准和方法有何联系……”[③a]。
在《逻辑和当代修辞学》中,柯享(H.Kahane)讲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故事:“前几年在一个班上,我正在讲授那些(对我来说)精巧而充满魅力的谓词逻辑量化规则时,有个学生反感地问及他花整个学期所学的这些东西与约翰逊总统再次使越战升级的决定有何关系,我含糊地说了些有关约翰逊不合逻辑的话,并说逻辑导论不是这一类的课程。他又问哪些课程是处理这些问题的,我只好说,据我所知还没有。”[④a]柯享的结论是,今天的学生想学的是一门与日常推论,与他们每天耳闻目濡的论说相关联的课程,他们要求的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也是为什么他们中的许多人会认为逻辑、谬误以至修辞学的入门课程不合他们的胃口。”[⑤a]
一般认为,导致非形式逻辑兴起的诸多因素主要可归结为两点:一方面是由于论证实践的需要,这点前面已指出;另一方面是由于现代逻辑的纯形式化特征使得它越来越不适宜满足日常思维的实际需求。
形式系统的局限性不只是非形式逻辑所要讨论的话题,哲学逻辑以至许多数理逻辑教材也往往会设专门的章节加以论述,但它们的着眼点是完全不同的。现代逻辑的讨论通常是围绕哥德尔不完全性定律来展开的;而非形式逻辑则要探讨形式语言与自然语言的差异、符号逻辑在日常思维中的地位问题。事实上,西方大多数逻辑学者,包括数理逻辑学家,都承认纯粹的形式逻辑是无法详尽地刻划自然语言论证的全部特征的。这一点可以从形式系统中最重要的两个概念“实质蕴涵”和“有效性”
中清楚地看出。
虽然许多逻辑学者都曾试图证明并不存在所谓的“实质蕴涵怪论”,或者说“实质蕴涵怪论”一点也不怪,但任何从事过逻辑教学工作的学者,如果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的话,大概不会否认要向学生讲清楚这一点是多么不容易。众所周知,实质蕴涵的概念会导致一个重要的后果,即假命题蕴涵任何命题,真命题为任何命题所蕴涵。因而,当p为假时,“p q”和“p ~q”同样为真。应该说,这一结果对于以实质蕴涵关系作为基本逻辑关系的形式系统来说,没有什么值得奇怪之处,因为按照约定,“p q”的意义本来就是由定义“并非p真而q假”来确定的,但是,如果坚持认为“ ”反映的就是日常思维中的“如果……那么……”这样的条件关系,并进而认为由这个符号联结起来的命题公式就等同于日常思维中的假言判断,问题就出来了。斯特劳逊(P.F.Strawson)早在1952年就指出“如果下雨,比赛将取消”与“如果下雨,比赛不会取消”是互不相容的,同时肯定两者将导致矛盾。[①b]其实,即使我们只考虑当一个蕴涵式前后件都为真时的情况,也会发现从自然语言的角度去理解蕴涵式会有困难。当p、q均为真时,“p q”为真没有问题。但说“如果雪是白的,那么2+2=4”为真,却总显得牵强。事实上,现在已有部分符号逻辑书籍在讲授对命题的符号化时,已不再简单地建议,把具有“如果……那么……”形式的语句符号化为“p q”,尤其是当原来的语句使用了虚拟语气时。[②b]显然,任何虚拟句式符号化为蕴涵式后,因为其前件无一例外为假,整个语句永远为真。这无疑会极大地歪曲原来语句的意思。这时,逻辑学家们的建议是把整个语句用一个命题符号来表示。
“有效性”对演绎推理来说,是一个核心概念。当我们说一个推理的前提均为真时其结论不可能为假,我们就说该推理是一个有效的演绎推理。因此,对于演译推理来说,情形是这样:要么完全正确,要么完全错误。但对许多实际的论证来说,情况却不是那么泾渭分明。例如,要论证“抽烟不好”,我们会列举证据:“抽烟有害身体”,“抽烟容易影响他人并引起其反感”,“抽烟导致不必要的支出”,等等。我们很难说这个论证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显然,这既不是一个有效的演译推理,甚至也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归纳或类比推理。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问它是否有效,不仅得不到满意的答案,在某种意义上,这个问题本身就问得不好。但我们没有理由怀疑这个论证的结论是获得了其前提的某种程度的支持的。有鉴于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着不可用演绎的有效性概念来衡量的论证实例,有些哲学家甚至提出了“有效性也有程度问题”这样的看法并作了论证。[③b]无论是对“实质蕴涵”,还是对“有效性”概念的质疑,都不是针对形式系统本身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一类概念并不能完全地刻划日常思维的特征,因而以这些概念为基础而建立的形式系统不必然地适用于日常的推理和论证也就不足为怪了。
非形式逻辑在北美的主要代表之一高威尔(ier)教授,在《论证的分析和评估问题》一书中坦率地指出,虽然现代形式逻辑的严格性与确定性不容置疑,但“这种严格性与确定性是以空洞性为代价而实现的”,“就其本性来说,形式逻辑没有能力来处理日常思维所涉及的这类问题”,“充其量,它也只能适用于自然语言中某些论证,这些论证是在被完全剥夺了其所包含的与解释、内容以及实质性真理相关的所有有趣的问题之后的论证。”[④b]
非形式逻辑不是某几个学者一时心血来潮的产物,而是日常思维与形式研究方式之间裂痕不断深化的结果。事实上,当第一届国际形式逻辑研讨会于1978年在加拿大的温莎大学举行时,北美以及欧洲大陆已经涌现了大量的有关非形式逻辑的读物。据《非形式逻辑》杂志的主编约翰逊(R.H.Johnson)和布莱尔(J.A.Blair)的统计,当时已经发表的关于非形式逻辑的论文已有6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