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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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根据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亚砷酸注射液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导致人中毒和死亡的药品。卫生部把28种中药和11种西药列为医疗用毒性药品。
(3)根据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上述毒性药品,西药品种是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单方制剂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
(4)药剂科根据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提出用药计划,提请医务部及分管院长批准,由采供中心向指定的毒性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5)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2016年3月起,每次购买毒性药品时,需先到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再购买使用。因此需购买时要提前做好采购计划。
(6)毒性药品自定点经营单位购入后,采购员、保管员、库管必须立即当面对药物质量及药物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
严格核对,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
(7)毒性药品必须储存在指定的密码保险柜内,实行锁密分离管理。
(8)医院采购使用的毒性西药,只在指定药房调剂,其他药房不得领用毒性药品。领用的毒性药品必须使用专册登记,专人管理、专柜加锁,妥善保管,须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9)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经炮制后的毒性中药材应符合药用要求。
(10)调配毒性药品,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11)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12)处方一次有效,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
(13)建立毒性药品收支账目,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
(14)药剂科必须加强对毒性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毒性药品。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专柜加锁、专册登记的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滥用毒性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