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问题研究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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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合并破产情况下的债转股 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以单一企业作为标准模式来设计
破产制度的,在法律中没有涉及企业集团破产时的特别 处理问题。然而,上市公司往往是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 在上市公司重整的过程中,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其他企业 也会面临进入重整程序的问题。 我国的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在处理上述公司集团破产的问 题上,经历了一个从独立实体处理方式到尊重公司集团 作为企业联合的经济本质的过程。而在将上市公司与其 所在企业集团的其他企业一并重整时所涉及的债转股问 题则极为复杂,既有企业集团内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又有企业集团与外部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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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股东的债权转股权 大股东的债权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是在正常经营下,大股东与公司之间因采购和销售
等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债权,这种债权与普通债权没有区别, 而且这种债权因大股东的控制地位,可以获得优先偿还, 一般不存在“债转股”的问题。 其二,是公司因财务危机丧失对外融资能力时,大股东对 公司进行资金拆借而形成的债权,这种债权的主要目的是 维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在公司经营没有根本性好转,公司 恢复对外融资能力之前,大股东的拆借的资金往往无法收 回,这时的债权,实际上是大股东对公司的一种额外投资。 大股东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必要的情况下,大股东会 主动实施“债转股”,将拆借的资金转换为股权,以改善公司 的财务状况。(主要目的一般为避免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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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债转股之债权的性质分 1、广义的债转股 广义的“债转股”就是将债权转为股权,从一般意义
上说,它可以发生于任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如 企业之间、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 的债权债务关系等等,这是广义上的债转股。 2、狭义的债转股 狭义的“债转股”,限定债权人为银行,债务人为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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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债务重组”必然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各 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调整。而较之一般的债务 重组而言,“债转股”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的 变动更激烈、调整更深刻,它将原有的债权关 系变成了股权关系,这是一种根本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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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 号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债权转股权登记办法》”:①该办法已 经失效,被《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 号公布)所代替;②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 理规定》第七条“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 增加注册资本。】第二条的规定,“债转股”的涵 义为:“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 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 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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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一般而言,公司的债权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普通债权,即基于采购、借款等合同所形 成的债权,债权人只具备单一的债权人身份; 二是大股东的债权,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既 是股东,又是债权人。相应地,上市公司的 “债转股”包括“普通债权转股权”和“大股东的债 权转股权”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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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债转股”的概念 二、“债转股”的分类 三、“债转股”的几种模式 四、与“债转股”相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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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转股”?——“债务重组”的一种特殊方 式
我国《公司法》并未就“债转股”及“债务重组”作出 明确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 重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 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之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 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 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 作出让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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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筹建持股平台的优 势及益处:
1、隔离风险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
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全部出资承担责任, 对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债权人来说,有限合 伙人以债权出资,如果持股平台发生亏损,有 限合伙人实际上是以出资的债权为限对持股平 台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非以现金承担责任, 这样就能很好地隔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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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债权转股权 一方面,普通债权转换为股权后,会稀释公司
大股东的控制权,甚至导致控制权的转移,容 易引起大股东的抵制;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债 权人来说,到期收回本息是其主要目的。因此,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普通债权人都不会主动实 施这种方式的“债转股”,只有在上市公司出现 债务危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公司进入破产 程序,这种“债转股”作为破产重整的方案而被 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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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偿率最大化 较之“有限公司”使用“有限合伙企业”这样的方
式还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税负,有限公司的收益 转化为股东收益时存在双重征税问题,而有限 合伙企业则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可提高债权人 之实际受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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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更灵活 使用“有限合伙企业”这样的方式还能够使得债
权人加入、退出持股平台变得灵活、简便,因 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方式约定债权人加入、 退出持股平台的程序、条件等,也可通过合伙 协议赋予普通合伙人最大的权限处理有关事宜, 对于特别复杂的债转股项目,这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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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模式——以有限合伙为平台的债转 股
所谓“以有限合伙为平台的债转股”即“以有限 合伙企业的方式筹建持股平台”,所有债权人 成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 业将会持有公司(债务人)的资产/股权。持 股平台(合伙企业)也可成为重整中拟收购方 或其他特定购买方与债权人进行交易的平台, 各债权人按照其债权金额与性质分出各自占有 优先份额多少、劣后份额多少,并依照各自所 占持股平台的权益份额和性质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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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债转股之债务人的性质分 债转股按照债务人的性质又可分为: (ST)上市公司债转股 非上市公司债转股 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合并破产情况下的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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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公司的债转股 一般公司的债转股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 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3、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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