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代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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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经销商编码:
江苏睿瀚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服务协议
甲方:__江苏睿瀚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地点:盐城市大丰区大数据产业园6#2
产品销售代理服务协议
甲方:江苏睿瀚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1、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交易条件在甲方指定地域范围内(详见本协议第二条,下同)寻找客户,并促成甲方、甲方指定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与客户订立合同,实现甲方产品的销售,并协助甲方收回款项和处理售后投诉。(以下简称“产品销售委托”)
本协议项下的“产品”或“光伏发电系统”指甲方“乐叶”品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具体的系统配置及其规格型号,以甲方产品手册及书面通知为准。
1.2、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指定地域范围内开发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屋顶资源。(以下简称“屋顶资源开发委托”)
1.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居间服务。乙方在获得销售项目时,需向甲方提供该销售项目信息,并进行备案。
1.4、乙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不会与同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其他品牌的光伏发电系统及为其他品牌的光伏发电系统厂家或销售商提供销售居间服务。
二、居间服务指定地域范围
2.1、乙方为甲方的级(省级、区域级)经销居间服务商(以下简称“经销商”),指定地域范围为中国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县(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乡(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乡级)管理区、县辖区)。
2.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相同地域范围内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同事务。
三、委托期限
3.1、委托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乙方有意在委托期限期满后续约的,应该在期满日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如甲方同意,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如双方未续签协议,但在委托期限期满后仍继续进行业务往来的,对双方未约定的事项,参照本协议规定处理。
四、产品销售委托相关事宜
4.1、甲方义务
(1)为乙方提供产品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最新宣传资料样本、与客户签订的标准合同样本、授权证书、技术资料,并对乙方进行培训,为乙方的居间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不得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达成协议及进行交易。
(4)有义务及时、透明的将相关政策提供给乙方。
4.2、乙方义务
(1)为甲方产品销售提供居间服务,将产品信息、甲方信息、安装单位信息明确、完整地告知客户,将客户需求信息明确、完整地告知甲方,不得隐瞒,并促成甲方、安装单位与客户的订立合同。
(2)乙方不得直接与客户签署有关系统销售、安装的任何协议。
(3)乙方承担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乙方应严格保密,且不得用作除履行本协议外的任何用途。
(5)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平台和产品资源进行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外的任何活动。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包括客户意向、市场状况等数据的报告,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7)乙方应在居间服务指定地域范围内开展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但在开展此类活动前,须将活动方案、宣传材料等报甲方审批,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8)乙方依照本协议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需使用甲方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的,需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9)乙方应当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向第三方介绍和传递甲方的缔约条件,任何改变、越权或新的承诺都必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事后追认才发生效力。(10)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因其行为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
律责任。
(11)在甲方、安装单位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协助甲方履行合同及回收货款。(12)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4.3、产品销售价格
4.3.1、民用50kw以下产品,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格对外报价,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最低限价。
4.3.2、民用50kw以上及工商业项目,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指导价对外报价,最终成交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3.3、市场零售价、指导价、最低限价、折扣比例详见甲方发布的《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民用)招商加盟政策》和《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工商业)招商加盟政策》。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对市场统一零售价、指导价、最低限价、折扣比例进行不定期的调整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下同)通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4.3.4、乙方向客户推荐产品时,不得违反本条之价格规定。
4.4、产品销售服务费
4.4.1、服务费分类:
分为销售激励(工商业项目和民用项目)和年度返利(民用项目)两种。
4.4.2、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的政策标准:
(1)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的具体政策标准,参见甲方发布的《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民用)招商加盟政策》和《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工商业)招商加盟政策》;
(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调整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的政策标准,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作为双方结算销售激励或年度返利的政策标准依据。
4.4.3、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的核算:
(1)销售激励每月(16-24日)按项目,根据不同项目实际的回款比例,核算上月16日-当月15日应结算的具体数额,并根据乙方提供销售佣金发票的情况,在核算的次月15日前支付;
(2)年度返利每年核算和支付一次,每年1月1日-1月15日,核算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应结算具体数额,并根据乙方提供销售佣金发票的情况,在2月15日前支付;
4.4.4、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支付:
(1)甲方需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正规的全额销售佣金发票,相应税金由乙方承担。
(2)付款方式:转账。
4.5、产品售后服务
(1)乙方接到客户售后投诉后,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完成售后投诉的处理;
(2)甲方负责具体项目的售后投诉处理;
五、屋顶资源开发委托相关事宜
5.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内部管理流程和制度决策是否进行投资。
(2)甲方有权制定屋顶资源开发服务费支付标准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3)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
(4)甲方参与投资的项目,由甲方和客户签订协议,履行相关权责。
5.2、乙方责权
(1)乙方有责任为甲方开发适合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屋顶资源,并同业主谈判获得合作意向,由甲方出资建设或甲方同客户共同出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