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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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肇事方):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电话:

家庭住址:

乙方(受害方):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电话:

家庭住址:

丙方(见证人、调解方或交警):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XX年X月X日X时左右,甲方无证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回家,在乙方家门口将其撞倒并拖行五六米后致使乙方病重住院,于当晚在XX医院住院治疗。

二、双方协商情况

(一)、双方协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二)、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按照合法、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本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

(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达成没有受到胁迫、重大误解等因素的影响,不存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误解,是在完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三、协议内容:

(一)、2016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基本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人身损害赔偿依据:

(1)城镇住户人均年均可支配收入:26500元(元/月)。

(2)农民人均年纯收入:11139元元/月)。

(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299元/年,元/月,131元/天。

(4)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元/月(16732元/年)。

(5)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8486元/年。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二)、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1、医疗费:元(甲方先期支付,以医院治疗实际情况为准)。

(1)、医药费、住院费等

(2)、康复费(如有)

(3)、整容费(如有)

(4)、后续治疗费(如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

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129元/日):元。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5年度江西省职工平均工资(47299元)÷365日】×误工天数(住院日+2个月休息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666元/日):元。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乙方陪护人员为乙方配偶,根据我县上年度泥水装修工人年平均收入12万多元(333元/天),乙方为日夜陪护,每日666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

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省内30元/天):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精神损害赔偿金:元。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至5000元,30000至50000元。

8、残疾赔偿金:元(如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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