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形成性考核册_作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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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2 案例分析
庄**、某美术印刷有限公司诉某中心印刷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庄**、广东省深圳某美术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告广东省南海市某中心印刷厂(以下简称某印刷厂)发生侵犯专利权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庄**、某公司诉称:“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是原告庄**于1995年12月30日取得的专利权,庄**给予原告某公司三年全国独家实施许可和三年后的普通实施许可,两原告有权一起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行为进行追究。被告某印刷厂未经许可,连续两年生产、销售宣纸仿真国画挂历,既侵犯庄**的专利权,也侵犯某公司的独家使用权。故请求判令:
一、某印刷厂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印刷、销售侵权产品。
二、某印刷厂给二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三、某印刷厂公开向二原告赔礼道歉。
四、诉讼费由某印刷厂承担。
被告某印刷厂辩称:
一、原告的专利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中所规定的专利无效的内容和项目,已丧失了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应该获得专利权。
二、原告将现有技术纳入其专利保护范围,违反专利法的规定,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厂采用的印版是比原告专利先进的ICR-30工艺制造的,既然制版单位都没有受到侵权的起诉,也没有理由责怪我厂侵权。我厂所用的纸张是仿真宣纸,并非原告定义的宣纸,我厂的主要技术参数与原告的专利有六大不同之处,根本不存在销售和方法侵权的问题。总之,我厂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请法院公正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1月15日,原告庄**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发明专利。1995年12月30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庄**ZL93114279.2号专利,并于1996年1月10日公告了该专利。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宣纸印品,所述宣纸上印刷有诸如国画、书法、篆刻的作品图案,其特征在于所述图案是利用包括电子分色机、胶印机、打样机的现代胶印设备,在所述宣纸上通过分色、拼版、晒版、打样、印刷等步骤,由胶印油墨印出。2、一种印刷如权利要求1所述宣纸印品的胶印制版、印刷方法,包括分色、拼版、晒版、打样印刷等步骤,该方法的特征在于:在所述分色步骤中采用200-250线/平方英寸的网点制版并在用电子分色机分色时,将虚蒙(USM)键调到0一4或0-5,并将原稿上的底色去掉;在进行所述打样、印刷步骤之前将打样或印刷用的宣纸在温度25℃±2℃、湿度70%±10%的环境内平放1天左右时间;在所述打样步骤中采用原盒油墨,并将压印滚筒与纸台的距离
设为7-8U,以及在进行打样的所述宣纸下面垫一张铜版纸;在所述印刷步骤之前,将薄宣纸先裱在诸如铜版纸胶版纸的厚纸上,即将前后两边贴好一起印刷,对厚的宣纸可直接印刷;在所述印刷步骤中,将吸纸的气量调到7-8公斤,并将印刷速度设为2000-4000印/小时。1993年12月15日,原告庄**与原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将其申请专利的技术许可给某公司使用。合同约定:该专利申请技术转让许可包括三年内的全国独家许可和三年的普通实施许可,转让许可费用包括入门费30万元和销售提成两部分。在本专利申请技术被授以专利权后,双方有权阻止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并可一起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要求侵权方予以经济赔偿,所得经济赔偿由双方各分享50%。1996年12月1日,原告庄**又与原告某公司签订合同,将其已获得专利权的“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专利技术许可给某公司使用。
合同约定:该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包括一年内的全国独家许可和一年后的普通实施许可。实施许可费采用销售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销售额的5%。本专利如发现被第三方侵权,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制止侵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所得经济赔偿双方各得50%。对上述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原告庄**与原告某公司不存在争议。被告某印刷厂于1995年开始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至1997年5月底,共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约10万本,现仍应客户的要求生产此种挂历。
经法院委托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组织专家组对某印刷厂生产的仿真宣纸国画挂历进行鉴定,结论为:某印刷厂生产的宣纸挂历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及生产宣纸挂历的方法,落入了发明专利93114279“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方法”的专利保护范围。对某印刷厂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的成本利润进行审计,结果为:自1996年1月至1997年5月,某印刷厂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的利润为人民币100988.40元。审理中原告庄**、某公司明确表示:对某印刷厂1997年5月以后生产、销售的仿真宣纸国画挂历所得利润,在本案中放弃请求,不予追究。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书、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书、技术咨询意见、审计报告、庭审笔录等证实。
问:试分析被告是否侵权?本案如何处理?
答:被告已构成侵权。具体分析如下:
原告庄**于1995年12月30日获得“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庄**与原告某公司通过签订合同,约定某公司有权与庄**一起共同起诉侵权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某公司与庄**一起作为本案原告是适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被告某印刷厂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经专家鉴定,该挂历已落入了原告庄**ZL93114279.2号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某印刷厂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本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某印刷厂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庄**与某公司已明确表示对某印刷厂1997年5月以后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所得利润不予追究,故只以某印刷厂从1996年1月至1997年5月底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所得利润作为侵权赔偿额。两原告请求某印刷厂赔偿20万元,依据不充分。其他请求有理,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院应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印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
二、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988.40元。
三、被告应在媒体上公开向两告赔礼道歉。
四、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