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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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风、供水自救系统管理规定为规范压风供水自救系统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压风、供水自救系统安全可靠、使用正常,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提高矿井防灾救灾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压风、供水自救系统的基本要求
1、压风自救系统空压机设置在地面,供水施救系统水源引自地面清水仓,地面清水仓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2、压风自救系统的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3、矿井采区所有避险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供水管路、并设置供风、供水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

4、压风、供水自救装置安装地点如下:
(1)综采面回风巷距工作面安全出口25-40米安装第一组,乳化液泵站安装第二组,距乳化液泵站向外500米安装第三组,距乳化液泵站向外1000米处安装第四组:综采面进风巷距安全出口50-100米处安装第一组,距第一组向外500米处安装第二组,距第二组1000米处安装第三组;回进、风巷的第一组压风、供水自救装置随着工作面的回采外移装
置,并始终保持到安全出口的规定距离。

(2)普采面回风巷距工作面安全出口25-40米安装第一组,乳化液泵站安装第二组;普采面进风巷距工作面安全出口50-100米安装第一组;回风巷超过540米时按间距500米分别加安装压风、供水自救装置,进风巷超过600米时按间距500米加安装压风、供水自救装置;回进、风巷的第一组压风、供水自救装置随着工作面的回采外移装置,并始终保持到安全出口的规定距离。

(3)掘进巷距迎头25-40米安装第一组,距第一组500米安装第二组、1000米安装第三组,以此类推,并随着掘进的延伸把各组装置也相应前移,始终保持到迎头的规定距离。

(4)211轨下、212轨上绞车房个安装一组压风、供水自救装置。

(5)211采区变电室、212采区变电室、10#临时移变、中央变电室、消防材料库的门口及2#采区水仓、10#临时水仓各安装一组压风、供水自救装置。

5、压风、供水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和供水管道上,应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的人行道侧、安装高度应
便于现场人员自救使用。

二、管理、使用和维护
1、压风、供水自救装置的管理由安监科负责,通风区、调度室、机电科协助。

2、井下所有的压风、供水装置、管路等按照管辖区域交由相关部门使用和维护。

3、井下各采掘地点压风、供水自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现场跟班安监员负责。

每班安监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压风、供水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责令整改,并向调度汇报,调度室作好记录。

4、使用单位对压风、供水自救系统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设专人负责,要确保系统设备、设施使用正常,无损坏、无尘遮、无锈蚀等。

5、采掘作业地点随工作面的推移,压风、供水自救装置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时,使用单位要制定措施及时挪移,挪移情况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做好相关记录。

6、各使用压风、供水自救装置的地点需要停风、停水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调度室、安监科、通风区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7、压风、供水自救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及日常
管理应写入相应的作业规程中,随作业规程一并下发贯彻。

8、压风、供水自救装置的定期检查纳入到矿每旬的安全检查,以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

三、系统的安装、回撤、验收和移交
1、井下各采掘作业地点压风、供水自救装置的安装、回撤由矿统一安排,机电科负责监督落实。

2、系统安装、回撤完毕,由施工单位写出书面验收申请交调度室,调度室负责组织安监科、通风区、机电科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验收。

具体验收情况由机电科牵头并出具验收报告。

3、压风、供水自救系统的移交由机电科组织,交付单位、接管单位参加,现场办理书面手续,机电科留底备份。

四、处罚
1、压风、供水自救系统设备安设位置、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2、压风、供水自救装置的配件丢失的,按照原价对责任单位处罚。

损坏的,按照维修价值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3、使用单位对压风、供水自救装置维护保养不及时,有尘遮或锈蚀等现象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元。

4、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下面、管路上面堆放杂物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装置下面有水沟无盖板或盖板不齐全等,每处(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5、系统出现漏水、漏气或无水、无气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五、本规定自2013年8月15日起执行,如有遗漏由安监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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