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医保Vs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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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医保(2013年)
登记缴费期为: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2月28日。
2013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具体调整为:60岁以上人员从3000元调整为3300元;19-59岁人员从1500元调整为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从680元调整为750元。
个人缴费标准:70周岁以上人员340元;60―70岁人员500元;18―60岁人员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90元
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院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急诊和住院医疗可以到全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目前上海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没有封顶。
2013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待遇与2012年一致:
(一)住院医疗待遇:
增设个人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60周岁以上及重残无保人员就医基金支付:一级医疗85%;二级医疗75%;三级医疗65%
(2)60周岁以下人员就医基金支付:一级医疗75%;二级医疗65%;三级医疗55%
(二)门诊急诊医疗待遇:
(1)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个人起付标准300元,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基金支付:一级医疗65%;二级医疗55%;三级医疗50%。
(2)18--60周岁人员,个人起付标准1000元,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基金支付:一级医疗65%;二级医疗55%;三级医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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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工医保
200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不分年龄段全都门诊300以上一级医院自负10%;二级医院自负15%;三级医院自负20%;门诊大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住院700起付线以上部分自负8%。家庭病床医疗自负20%。
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门诊700起付线,付满后:
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一级医院自负15%,二级20%,三级25%;
1956年1月1日~1965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一级医院自负30%,二级35%,三级40%;
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级医院自负45%,二级50%,三级55%;
门诊大病、住院都是1200起付线付满以后自负8%。
家庭病床医疗自负20%。
在职职工,医保卡里钱用完后,门诊1500起付线,付满后:
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自负30%,
1956年1月1日~1965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自负40%,
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50%。
门诊大病、住院都是1500以上部分自负15%。
家庭病床医疗自负20%。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上费用)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自负20%,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8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医保局另行规定。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规定,医保对象个人年现金自负医疗费用(扣除各项已减免的费用)超过其个人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予以综合减负,减负比例为90%:
一、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30%以上的部分;
二、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
三、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50%以上的部分;
四、退休人员年基本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基本养老金30%以上的部分;
五、退休人员年基本养老金大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基本养老金40%以上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