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手足口病死亡致恶性医闹事件分析及思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例手足口病死亡致恶性医闹事件分析及思考【摘要】

在医疗行为中发生医疗纠纷是常见的,但借解决纠纷的医闹行为,是以贬损医疗机构的声誉等非法手段迫使医院答应其不合理的要求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本文通过对一起因手足口病死亡致恶性医闹事件的分析,认为改善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严格执行医疗技术规范是防治医闹事件发生的基础,提高医患双方依法赔付和索赔的意识,建立由法律、医疗鉴定、司法机构参与的处置机构,提供公正、快速、无偿的服务是防治医闹事件的关键,建立医疗-公安联动机制,加大处置力度是防治医闹事件的保障。

【关键词】手足口病;死亡;医闹;分析

【中图分类号】r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10-0224-02

2010年8月12~15日,某县人民医院发生一例手足口病死亡致恶性医闹事件。

1事件经过

1.1基本情况:

患儿刘某(男,3岁),2010年8月10日出现发热(39℃)、咽痛等不适,于11日上午到该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罗××医生诊

断为“上感”并开具了口服药。8月12日上午患儿再次到该医院门诊复诊,向×医生诊断为“上感”并在门诊进行输液治疗病情好转,并嘱其亲属严密观察病情变化。下午1时许患儿出现腹痛、呕吐等不适,未引起家长足够重视;后患儿出现口唇紫绀、呼吸困难,病情进行性加重,晚21时许送该医院儿科进行救治。儿科医生紧急会诊后考虑为手足口病重症型并全力抢救,患儿于当晚22时呼吸脉搏停止,22时30分停止抢救,宣布患儿死亡。

1.2事件升级:

患儿死亡后,其家属对“应该是手足口病导致的”解释极为不满,疑为诊断有误、抢救不及时导致其死亡,要求该医院“给个说法”,并将尸体强制存放在儿科急救病房。县公安局、卫生局工作人员反复向死者家属宣讲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程序,要求立即采集有关标本送检以明确患儿死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迅速将死者尸体移送殡仪馆冷冻保存。但死者亲属拒绝及时配合,并扬言该医院必须无条件赔偿50万元后才能处置尸体。

14日凌晨,死者亲属纠集数十人,在该医院门诊部大门口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烧火纸,堵塞进出通道达十余小时,并强占儿科急救病房存放尸体,阻挠群众就医,个别人员甚至侮辱、殴打医院保安人员。

1.3事件平息:

事件升级后,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分管县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好政策宣讲、情绪疏导、法律援助等工作。在反复做政治思想工作和法律宣传无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对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借机寻衅滋事的骨干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所有涉案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死者尸体强制移送殡仪馆尸检并火化。

2原因分析

2.1病情诊断延迟:

患儿入院抢救过程中抽取的血液样本13日检测结果显示,其血糖明显增高,心肌酶谱增高,结合其有发热、腹泻症状,加之病程进展快,13日儿科医生再次会诊后确诊该患儿为“手足口”病重症型。但此时患儿死亡已十多个小时,患方拒绝接受此诊断结论。

2.2缺乏病原学检测结果:

患儿死亡后,临床医生因考虑手足口病无疑似病例诊断就没有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其家属拒绝配合对尸体采样,耽误了该县疾控中心及时有效采脑脊液进行检测的时间,最终导致无实验室病原学检测结果进行评判。

2.3患方缺乏法律维权意识:

事件发生后,患方认为院方因诊断有误存在严重过错,理当赔偿,但缺乏法律维权意识,认为按程序处置就是和医院“打官司”,时间过长、精力有限“拖不起”,且结果只会偏向医院,因此拒绝

及时配合采样和转运保存尸体,拒绝按法律程序进行维权。而是雇佣社会闲杂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要挟院方。

2.4患方缺乏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事件发生后,司法机构没有及时向患方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其合法维权;事态升级后,当地司法部门才向患方指定了律师向其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但患方缺乏法律维权意识,误认为事情只有“闹大了”上面才会重视和及时解决。

2.5院方缺乏及时有效强制执行支持:

患儿死亡后,院方对患方不配合及严重扰乱诊疗秩序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申请,要求及时将尸体移送至殡仪馆低温存放并进行采样检测以明确病因,对死者家属提出的异议要求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解或司法仲裁。但公安机关在前期介入阶段只是对死者亲属进行依法维权的法律政策宣传,被动地防范次生突发事件的发生,没有采取强有力的行动。

3讨论

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通过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贬损医院的声誉等非法手段迫使医院答应其不合理的要求的行为称为医闹,全国部分省、市2006年“医闹”发生率97.92%[1]。本案即为一例典型医闹事件。

3.1 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规范的执行及对疾病发展的预测估计是造成医疗纠纷的最主要因素[2]。一般县级医院由于技术水平、

医疗设备等条件的限制,以及医务人员综合素质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疑难危重疾病的诊治,本案病情诊断延迟是事件的主要诱因,其成因与其他报道吻合[2]。本案患儿入院抢救儿科医生会诊时考虑手足口病,但没有及时采集患儿脑脊液快速准确地明确患儿死因,按有关标准手足口病无疑似诊断[5],其临床诊断的相关证据当时又不充分,此时医生对其死因只能解释为“应该是手足口病导致的”,不能明确肯定死亡原因,致使死者家属认为院方诊断有误、抢救不及时而敷衍塞责,情绪失控导致事件升级,最终导致医闹事件的发生。建议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临床检测能力建设,要求检测能做到院内快速检测或初筛;修订相关标准,对疑为重症手足口病者要求及时诊断及时报告。

3.2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权成本过高是导致医闹事件的重要原因[1]。医患纠纷技术性专业性强,一般人和非医疗部门无法弄清楚其中的是非曲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柔软性等等,管理部门也视为畏途,躲避之惟恐不及,医患纠纷就成了“烫手的山芋”,谁都怕沾染[1][3]。加之个别“成功索赔”医闹案例的报道,为闹事者增添了信心。建议有关部门商议相关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成立由法律援助、医疗鉴定、公安等部门参与的针对医疗纠纷处置的中立组织或机构,负责对医疗纠纷实行快速无偿的法律指导或援助、限时鉴定、限时办结案的标准化程序式服务,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