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风险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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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损害争议的特征
一)医疗损害争议涉及的主体广泛,社会影响大
二)医疗损害争议数量多,诉讼多
三)医疗损害争议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四)医疗损害争议处理的专业性强,难度大
2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
(一)主体要件: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

1.医疗损害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是指合法医疗机构,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3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推定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 医疗损害责任的豁免
(一)受害人过错(二)第三人过错(三)不可抗力四)紧急避险
5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6 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7 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方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在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医患双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医疗法律关系的性质
1.医疗法律关系本质上应是民事法律关系
(1)医患主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2)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的。

(3)医患关系的双方是等价有偿的关系。

2.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医患之间的医疗关系,主要表现为契约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又表现出非契约性的特征。

这种非契约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医方的强制诊疗义务、患者的强制治疗义务、医疗争议的行政处理以及医方的行政、刑事责任等很多带有国家干预的公法色彩的制度。

医疗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联系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中介,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医疗行为是医疗法律关系的客体
医疗行为特点
1、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
2、医疗行为具有局限性和高风险性
3、特异性
医疗行为的侵袭性与可允许的范围内”原则
1 医疗行为具有侵袭性,但只有在“可允许的范围内”,这种侵袭性才
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受到法律保护。

2 可允许的范围内”原则:
a 主观上实施侵袭性医疗行为的主体有无履行足够谨慎和勤勉的高度注意义务;
b客观上实施侵袭性医疗行为的主体在实施前有无认真全面检查患者身体状况,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防范危险结果出现的措施。

c 医学上实施侵袭性医疗行为的方法和手段是否成熟、稳定,得到医学界的认可
医疗法律关系的类型
1 医疗合同关系指医方与患方之间就患者疾患的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医疗无因管理关系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三种情形:一是医师在医院外,发现危急或昏迷之患者而加以治疗;一是对自杀未遂而不愿就医者,予以救治;三是特定的第三人将意识不明或不能为意见表示的患者送到医院,医院对其加以救治而该第三人又没有负担诊疗报酬的意思3强制医疗关系是国家基于医疗的特殊性和对国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维护,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强制诊疗和患者
的强制治疗义务
医方的权利
1 治疗权
2 获取报酬权。

3 特殊干涉权
4 医学研究权
5 人格尊严权
医方义务
1 诊疗护理义务
A适当原则(又称安全原则)B高度注意原则C医德原则D告知原
则e 接受监督原则
2 制作和保管病历的义务
3 与患者沟通的义务
注意三项原则:
(1)善意原则(2)必要原则(3)真实原则
4 转诊义务
5 保护义务
6 疗养指导之说明义务
7 保密义务
患方的合同权利
(一)基本医疗权(二)自主决定权(三)知情权(四)隐私权(五)请求赔偿权(六)延伸服务的从权利
患者在强制医疗或无因管理中的权利紧急救治权(二)获得救助治疗医方的强制治疗义务——法定救治义务
1. 不得拒诊的义务
2. 尽力救治的义务。

四、医方无因管理中的义务1. 适当诊疗的义务2. 及时通知的义务患方的义务
1 协力配合诊疗义务,不应消极对待自身疾患甚至无理拒绝治疗
(二)接受医学检查的义务
(三)支付医疗费用义务
(四)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五)尊重医务人员人格与工作的义务
(六)患方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
医方义务的免除和患者权利的受阻一、因患者事由引起的医方义务的免除和患者权利的受阻
1. 患方拒绝治疗。

2. 患方配合诊疗义务履行不全。

3. 患方其他原因
二、因医方事由引起的医方义务的免除和患者权利的受阻
1. 患方个体差异导致的诊疗复杂性。

2. 尝试性治疗的风险性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即违反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违反权利不可侵害的一般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1、举证责任不同
2. 归责原则不同
从违约责任角度来看,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只要医方违反对患者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就可认定违约责任成立。

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待,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 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违约责任只能请求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不但可以请求财产损失,也可以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
4. 时效期间不同
依据合同法,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为2 年。

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 年。

5. 免责条款不同
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之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些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

侵权责任中,不存在约定的免责条款,只受法定的免责事项或条件的规制
6. 请求权主体不同违约之诉只能患者本人行使请求权
侵权之诉可以由患者本人行使请求权,但在患者本人死亡等情况下,请求权主体可以是患者的配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

7. 诉讼管辖违约之诉应由医方住所地或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地法院管辖。

侵权之诉应由医方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类型
1. 诊断过失损害责任;如误诊
2. 治疗过失损害责任;
3. 护理过失损害责任
4. 感染传染损害责任
5. 孕检生产损害责任,如错误出生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1. 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有违法行为。

2.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事实
3.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
4. 医疗技术过失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后,
可以向有过错的医务人员追偿。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实事求是原则(三)及时便民原则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途径协商解决;行政调解;诉讼解决医疗损害争议协商解决的利与弊
(一)优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通过协商可以增加双方了解、沟通,避免矛盾激化,对改善医患关系大有裨益;第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处理和诉讼程序,省时、省力、省心、省钱,纠纷解决的效率大大提高;第三,受害人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赔偿,医疗机构能够最快地从纠纷中解脱;第四,减小卫生行政部门的压力,降低法院的司法成本;第五,形式和程序上比较随意,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灵活性。

(二)弊端
1 有效性不足。

2 运作中的随意性使得人们对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
3 和解协议效力不足也容易导致更大的风险和重复成本。

医疗损害争议行政调解的优点
1.快速便捷。

2.节约费用。

3.效力较强。

4.易于衔接。

(二)医疗损害争议行政调解的缺点
社会法律意思增强,医疗损害争议行政调解力尚弱,导致公正合理性值得斟酌
医疗损害争议民事诉讼的利与弊民事诉讼的优点
诉讼体现国家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具有强制性、终局性、权威性。

(二)民事诉讼的缺点
1.解决争议的成本高,主要表现为费时,耗钱,费力。

2.解决争议的周期长,这是由其复杂的程序规则决定的。

3.解决争议的刚性化。

证据的定义及特征医疗损害争议处理中的证据就是能证明医疗行为有无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事实依据。

(一)证据的真实性特征。

(二)证据的关联性特征。

(三)证据的合法性特征。

证据的种类
1 书证2. 物证3. 视听资料3. 证人证言3. 当事人陈述6 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
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提供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由负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特殊的案件中,把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倒置到被告一方,如被告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律,(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不符合证据要件导致证据无证明力
1.以抢夺、偷盗等方式取得的病历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伪造和涂改过的病历资料也不具有证据能力
2. 没有鉴定资格的部门或个人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没有证据效力
3. 超过举证期限而提供的证据无证明力
(二)未经质证的证据无证明力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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