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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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际礼让说: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的学说。

2、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具体法律关系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选择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其准据法的原则。

3、既得权说:国内法院有时如考虑到外国法的效力,它所承认和执行的也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当事人依据该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

4、法律关系本座:一国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完全是由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学说。

(每一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都和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归属于该“法域”,即法律关系具有确定的“本座”)
5、法则区别说: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

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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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治产制度:即禁止管理财产,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酗酒、吸毒、赌博和胡乱奢侈消费等恶习的人进行约束的制度。

7、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8、范围:又称连接对象、指定原因、诉讼动因,它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问题。

9、系属:又称“冲突法则”,它是指冲突规范中指明该冲突规范所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应该适用的特定的法律那一部分。

10、单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出某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也称单方冲突规范。

11、重叠性冲突规范:系属中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符合连接点所指引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

12、选择性冲突规范:系属中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但只选择其中一个所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3、系属公式: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有些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因具有普遍、稳定和典型的性质,而被逐渐固定和保留下来,成为“系属公式”。

14、准据法:指被冲突规范援引的,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某国实体法的规则。

15、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议问题时,如果必须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16、反致:指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用外国的实体法,而是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即为反致。

17、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指当甲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时,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规定,这个案件应适用丙国法律,最后甲国法院按丙国实体法处理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即为转致。

18、间接反致:又称“直接再反致”或“大反致”,指当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个国际民事案件时,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规定,该案件应适用丙国法,而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向适用甲国法,据此,甲国法院适用内国法的实体法作
为准据法处理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即为间接反致。

19、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或诈欺设立连结点,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而适用了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的行为。

20、公共秩序保留:指一国法院依其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该外国法的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国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21、住所:一个人以久住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22、外国法错误适用:虽依冲突规范适用了某一外国法,但对外国法的内容作了错误的解释,并据此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23、外国法人的认许:指一国政府承认外国法人人格的存在,赋予其民事权利和地位,并允许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

24、国民待遇:指一国根据条约或者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待遇的制度。

25、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之间,一国已经或者即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与权利,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即第二国。

26、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制度。

27、领事代理:一国的领事可以根据有关国家的诉讼立法和有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在驻在国的有关法院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

28、不方便法院原则: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法院认定本法院地对任何当事人来说是一个不公平或十分不便的地点,因而放弃或拒绝行使管辖权。

29、未决诉讼原则:一国法院为支持他国法院已经进行的涉及相同或类似当事人及争议事项的诉讼发布未决诉讼命令而中止本国法院诉讼的一种手段。

30、司法协助:它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的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的协助。

31、域外送达: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32、域外取证:指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而又处在该外国境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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