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内容提示:14世纪法则区别说在意大利的出现标志着一个新法学——国际私法的正式诞生。
然而18世纪以前,除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冲突法的成文规定外,国际私法基本处于“法理学与科学的国际私法”阶段,只是到了18世纪下半叶,才开始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
可以说国际私法是先有学说,后开始立法,理论和学说对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些重要的理论和学说有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意思自治说、既得权说、本地法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最密切联系说等。
不仅如此,一些民间的和国际性组织不遗余力的努力,也极大地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
迄今为止,国际私法业已成为一门系统和独立的学科,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中国早在公元7世纪中期即有典型的冲突法规范,但至宋、元、明各朝,国际私法没有得到多少发展。
1842年以后,由于外国人享有领事裁判权,国际私法在中国也因此失去了存在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际私法才真正取得了应有的地位,但直至实行改革开放,国际私法才重新受到重视。
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中国的国际私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进入21世纪,人类进入信息和全球化时代,其发展必将对中国的国际私法学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众所周知,将法学从知识领域划分出来作为独立领域的是古希腊的城市共和国,但这一进程却是在罗马完成的。
“到公元前一世纪,法学成了一门独立的科学”①(费尔德曼、巴斯金著,黄道秀、臧乐安、肖雨潞等译:《国际私法史》,法律出版社,1972年,第30页)。
在法学领域,一般认为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国际私法产生于欧洲。
14世纪法则区别说在意大利的出现标志着一个新法学——国际私法的正式诞生。
然而18世纪以前,除了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冲突法的成文规定外,国际私法基本处于“法理学与科学的国际私法”阶段,亦即表现为一种学说或学理的形态,只是到18世纪下半叶以后,才开始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
意大利学者巴尔多(Baldus,1327—1400年),他 主张取得权利和为法律行为的能力,应当受当事 人的住所地法支配。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1、杜摩兰
提 出 了 “ 意 思 自 治 ” 原 则 (autonomle de la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四、美国学派
五、近代国际私法立法概况
一、德国学派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 所在地的法律。
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 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 这是因为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 相联系。 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 为”、“程序”等几大类,并确定了相应的冲突规
思考 题
第四节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四、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国际
私法的影响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ຫໍສະໝຸດ 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巴托鲁斯(1314—1357年)。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 质人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 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statuta
2、达让特莱 (1)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 法者的境内有效。 ( 2)在适用属地原则的条件下 也有例外。(3)混合法则。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three maxims of Ulrich Huber(胡伯三原则) (1)The laws of each State have force within the limits of that government, and bind all subject to it, but not beyond. (2)All persons within the limits of a government, whether they live there permanently or temporarily, are deemed to be subjects thereof. (3)Sovereigns will so act by way of comity that rights acquired within the limits of government retain their force everywhere so far as they do not cause prejudice to the power or rights of such government or of its subjects.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司法的历史与学说
奥汀夫人(Mrs. Auten)诉奥汀(Auten)案
本案当事人奥汀(Auten)夫妇1917年在英国结婚,他们在英国共同生活到 1931年,当时双方都具有英国国籍。奥汀夫妇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且一起住 在英国。1931年,奥汀先生抛妻别子,只身前往美国。奥汀先生于1932年在 墨西哥经法院判决获准离婚,然后与另一女子卡丽娜结婚。1933年,奥汀在 英国的原配夫人来到美国纽约与奥汀先生达成分居协议,双方约定,由奥汀 先生每月付给奥汀夫人50英镑作为其与子女的扶养费,双方维持分居现状, 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对方提起与分居有关的诉讼,并且奥汀夫人还不得以奥汀 先生离婚或再婚为由对奥汀先生提起诉讼。在协议签订后,奥汀夫人即返回 英国,与子女继续共同生活。由于奥汀先生仅支付了几次生活费,以后就没 有再支付,致使奥汀夫人维持其与子女的生活出现困难,于是,奥汀夫人按 律师的建议在英国法院对奥汀先生起诉,以被告通奸为由提出分居要求。该 诉讼在英国法院提起时是在分居协议签订1年以后,即1934年,到判决作出时 已是1938年,判决结果是被告必须向原告支付生活扶养费。
后来,原告认识到在英国进行的诉讼并未奏效,就于1947年在美国纽约州法 院对奥汀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其按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支付生活扶养费共计 26 564美元。被告辩称,原告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已使1933年的协议失效, 从而结束了原告依该协议获得扶养费的权利。纽约地方法院认为该案应适用 纽约州法律。根据纽约州法律,原告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获得了临时给付 的裁决,因而纽约地方法院接受被告的辩护,而驳回原告的诉讼。原告不服, 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原告不服,又在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为对外国主权者表示礼让 法律关系自身性质的要求
国籍是国际法的基础 尊重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外国法与内国法内容相近 该外国对适用其法律具有较 大的利益要求 该外国法与案件具有最密切 的联系 有利于国际交往
国际私法的历史
斯托雷《冲突法评论》确立的三项原则。注 意区分其与胡伯三原则的不同之处。
四、当代国际私法
自20世纪以来,世界进入了帝国主义与无产阶级革 命时代,国际私法领域出现了新情况与新问题:1政 治上,苏联与一些东欧国家、中国、朝鲜等分别建 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殖民主义体系逐渐瓦解,新兴 国家努力建立自己的国际私法体系,打破资本主义 国家独霸国际私法的局面2.经济上,新技术革命大 大扩大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各国法律冲突 问题普遍。3,思想文化与法律上,马克思主义基本
私法学家。1851年,在都灵发表《国籍乃国际法的
基础》演讲。提出了三原则:国籍原则、主权原则
与自由原则。
国籍原则:主张每一民族的人民,无论到哪里都只 服从其本国法律。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都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如果适用外国法或按照当事人 的意思选择的法律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就不予适 用,而适用法院地法。 自由原则:关于合同应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 法律。
黛西(1835-1922)国际私法英美学派奠基人。既
得权说
(四)美国学派
历史条件:美国原为英国殖民地。1776年脱离英国 而独立,自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资本主义工商 业迅速发展,各州居民的交往日益频繁。自19世纪 以来,欧洲各国人民怀着美好的愿望来到这块神奇 的土地。因此,美国法院遇到许多法律冲突问题需 解决。其中不仅有美国各州间的法律冲突,也有美 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冲突。
三、近代国际私法
19世纪中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业已完成了第一 次工业革命,世界的经济面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资本主义从商品输出转向资本输出。新老殖民主义 争夺市场,瓜分世界的斗争日趋激烈。世界人员, 经济往来更为频繁。在这些经济往来中,不同国家 不同法系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十分突出,这一切使19 世纪成为国际私法理论急剧发展的时期。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发展史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三、国际私法的学说发展史四、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一)萌芽时期的规则最先规定:首推中国唐朝《永徽律》;“万民法”•唐朝《永徽律》(名例篇)•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刑民不分•万民法(人际法、区际法)公元前8世纪•市民法(罗马人与罗马人)•罗马法统一(二)近代国际私法立法系统规则:1756《巴伐利亚法典》;1794《普鲁士法典》影响最大:1804年《法国民法典》,而后立法模式多样单行法规:1896《德国民法施行法》;1898《日本法例》判例法统:1896年戴西《法律冲突论》,1993年第12版(三)现代国际私法立法代表立法:奥地利1979/瑞士1987/德国1986/中国示范法发展的趋势:法典化/体系化/扩大化/灵活化/实体化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概述19世纪末,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始,1883、1886年(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www.hcch.nl)1893年首届会议,1951年正式组织,14届议,37个(三)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OAS)1888南美国际私法会议;1928布斯塔曼特法典,437条;(四)国际联盟和联合国()1958年纽约公约,1965年华盛顿公约,示范法模式(五)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EU)1992年(六)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展望规模全球化;内容扩大化;方式灵活化三、国际私法的学说发展史(涉外案件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一)法则区别说时代1、意大利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Personal law v. Real law2、法国杜摩兰的“法则区别说”3、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二)近代国际私法学说1、萨维尼(Savigny)法律关系本座说2、斯托雷(Story)的“国际礼让说”3、孟西尼(Mancini)的“国籍国法说”4、戴西(Dicey)的“既得权说”(三)现代国际私法学说1、库克(Cook)的“本地法说”2、凯弗斯(Cavers)的“结果选择说”3、莱弗拉尔(Leflar)的“较好法说”4、柯里(Currie)的“政府利益分析说”5、里斯(Reese)的“最密切联系说”6、弗朗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的“直接适用的法说”四、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1、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萌芽•唐朝《永徽律》(名例篇):“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第2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欧洲进入“极端的属地法时代”,也可称为“领土法时代”。
由于不承认其他领地的法律和习惯,没有产生国际私法的条
件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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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4-18世纪,欧洲的国际私法学说 13世纪,在意大利出现了一系列繁荣的商业、手工业“城邦 国家”,如威尼斯、热那亚、米兰等。
工商业城市出现,贸易、交流、往来,开始发达起来。尤其, 意大利北部是当时东西方国际贸易中心。
行地法;
诉讼在法院进行,与法院有密切的联系,因此诉讼程序应适用 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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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功绩: 首先,在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从法律关系 的性质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原则出发的。
第二,他终结了存在数百年的法则区别说,并且开创了一条
法律选择的新路子。不是法则决定适用法,而是从法律关系的 性质来寻找!!
人法:目的在于调整人的身份的法则;(如权利能力与行为 能力,适用住所地,或是临时在域外的人,域外有效力)
混合法:目的在于调整人的行为的法则;(合同行为,域外 有效力) 巴托鲁斯,正是他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外效力这一法律冲突 的根本点,第一个把法律冲突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侧面来探 讨。这就是:第一,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内的一切人包括 非城邦居民?第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外? 这两个问题,正是后世国际私法的中心。正如此,称为“国 际私法之父”。 这一学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区分人法与物法(长子继承财 8 产)
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只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第五原则戴西既得权理论本是建立在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基础上的依这种理论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判决但为了维护国际民事关系的稳定与安全法官又不能不承认与执行依外国法产生的既得权利
第二章国际私法历史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1.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遗迹 2.近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畸形发展 3.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概况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1.旧中国国际私法学 2.新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史
一、立法史 唐朝法律便有了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也可 以说是冲突规范的萌芽: 公元651年唐朝《永徽律》“名例章”:“诸化 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以本俗法;异类相犯 者,以法律论”,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 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由于 当时的法律是刑民不分,这条规定当然可以适 用于涉外民事案件,至少就适用于涉外侵权案 件。 (唐代时,外国人在长安是否应适用唐 律) 。 但沿袭到宋代以后,直到明朝时期,绝对属地
英美学派的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施托里的“属地学说”:一国法能在另一 国生效完全取决于另一国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 同意 二、戴赛的“既得权说”:不承认外国法的效 力,却承认依外国法取得的既得权益,理论上 不能自圆其说。 影响和评价 这种学说是为了调和主权原则与适用外国法之 间的矛盾,其结果是把国内法理解得过于狭窄。
※三、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主要产生于美国的有关司法判例,主要用于合 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主要内容, 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 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寻找法律关系的 “重力中心地”,确定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 件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 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现在,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 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以里斯为报告员出版 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它是对美国各种学 说的一种折中,一方面力图去反映它们,另一 方面又不能完全同意它们,同时在许多矛盾着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四、既得权说 (一)产生背景
(二)代表人物与主要观点 英国牛津大学教授-----戴赛 代表作:《冲突法》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
(3)每一外国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 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 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损 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这三项原则的提出,把国际私法纳入了 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轨道。荷兰学派在 这里提出了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还是不 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还是不适用外 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这种理论, 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 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了,这是它的一 项重大贡献。
七、政府利益分析说
美国学者柯里提出。
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 而主张应以“政府利益”作为适用法律的唯 一标准。他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是不 同国家利益的冲突。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 院首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 后就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问题在于:法院去搞清这种利益冲突是 很困难的;另外,也会导致法院地法的适用 范围扩大。
第二节 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
一、解放前立法史 (一)
唐《永徽律·名例章》
1918年的《法律适用条例》
二、新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国际私法的成文规范到20世纪以后才大量 出现,在这之前,国际私法主要表现为各种理 论和学说。学习历史,有助于理解国际私法的 基本理论与制度。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二 ) 国籍法说 意大利学者孟西尼 ( Mancini , 18 17 — 1888 年 ) 和 法国 学者魏斯以 及他 们的追随者等 , 为了 反对封建属地法原则 , 提 出了国籍概念 , 主张超地域适用属人法 , 并建立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 ( 三 ) 既得权说 既得权说是 19 世纪英国国际私法学家戴西 ( Dicey , 1835 — 1922 年 ) 提 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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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属地学说 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 Story , 1802 — 1855 年 ) 于 1834 年发表了颇具影响 的 《 冲突法评论 》。 ( 1 ) 每个国家在领土内 享有专属的主权和 管辖权 。 ( 2 ) 任何国家均不能通过其法律直接约束 位于其境外的 财产和 居民 , 如 果一国随意约束 不在其境内的人和物 , 是与国家主权相违背的 。 ( 3 ) 一个国家的法律在他国是否有效力则 完全取决于后者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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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从远古至 13 世纪 , 在欧洲大陆奴隶制国 家形成以后 , 经济的发展促使不同国家的人们开 始了相互交往 , 但是直至罗马帝国时代 , 由 于 对外交往日渐频繁 , 法律才逐渐成为人们社会生 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 然而罗马 帝国 时期的 法律 并不赋予外来人在罗马境内享有罗马市民法上的 各项权利 , 不承认其他国家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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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现代国际私法学 自 进入 20 世纪以 来 , 特别 是第 二次世 界大战以后 , 因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 国际经济 贸易交往有了很大的发展 , 国际私法也出现了 新 的变化 , 使得当 代国际私法学呈现出百家争鸣 、 学说林立的繁荣景象 。 下面介绍几种有代表性的 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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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地法说 美国著名 学者 、 法学教授库克 ( Cook , 1873 — 1943 年 ) 以其本人过去发表 的文章为基础 , 于 1942 年整理出 版了 《 冲 突法的逻辑与 法律基础 》 一书 , 提出 了 “ 本 地法说 ”。 ( 二 ) 结果选择说 美国法学教授卡弗斯 ( Cavers ) 于 1933 年在 《 哈佛大学法学评论 》 上发表一 篇题名 《 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 的 文 章 , 指责 传统的冲突法制度只作 “ 管 辖权选择 ”, 而不 问所选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 公正合理的解决 , 因而是很难选择到更好的法律 12 的。
第2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的《冲突法》中提出 了既得权说。
奥廷诉奥廷案
(Auten V. Auten,1954)
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
1960年9月16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
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布科克小姐乘坐杰 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去加拿大作周末旅行。当 汽车行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汽车突然失 控,冲出公路,撞在高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 巴布科克小姐身受重伤,杰克逊先生也因此交 通事故不久后死亡。回到纽约州后,巴布科克 小姐以杰克逊夫人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 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有疏忽行为,要求 得到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侵权行
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了侵权行为地 安大略省的法律。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非为 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非营业性汽车的所 有者或驾驶者对同乘者由于身体所受到的损害 以至死亡,不负赔偿责任。法院因而驳回了原 告的诉讼请求。
巴布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 院维持原判,原告再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院。该 院法官富尔德认为:以既得权为理论依据的侵权 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显得呆板、机械,这一理 论忽视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地方的法律对解决同 一问题具有的利益,也没有考虑各种潜在的政策 因素。富尔德比较了纽约州和安大略省与案件的 “关系”和“利益”。他指出,案件的双方当事 人均为纽约居民,住所地均为纽约,办理驾驶执 照,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 终点也在纽约州,因而,纽约州在该案中有更大 的利益和更直接的联系。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荷兰学派的主要代表有巴根多斯、
约翰· 伏特和优利克· 胡伯。其中, 胡伯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
1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 在境外则无效 2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驻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 者的臣民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历史条件: (1)内部法律不统一 (2)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要求建立统一市场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杜摩兰:人法、物法和行为法,并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 用范围。这种划分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 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 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 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达让特莱: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 主义。 3、影响和评价 杜摩兰:代表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 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现在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 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反映了当时封建势力的要求,极力推崇具有封建割 据性质的地方自治,又回到了过去的绝对属地主义的立场上, 显然阻碍了国际私法的发展。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3、影响和评价 影响:(1 影响:(1)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 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 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标志 着国际私法学的正式诞生; (2)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 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 素的成长,具有进步意义; (3)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世国际私 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 在世界各国采纳。故不少西方学者把巴托鲁斯称为 “国际私法之父”。 评价:从根本上来讲,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 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并无纯粹关于物和纯粹关于人 的法则。因此,巴托鲁斯只能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 来划分“人法”与“物法”,但这种方法比较牵强。
(三)变革阶段(参见第一章第三节当代国际私 法国内立法的发展趋势)
第2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评价:
(1)发展了Huber的礼让说
A、和胡伯三原则的比较。
B、不过,斯托里比前人更进步的地方则在于他认识到, 为了发展和促进国家问的贸易交往,只要外国法与内国 的政策和利益不相抵触,就应该推定这个外国法已被法 院地国所默示接受,亦即只要在国内法没有特别明文禁 止适用外国法的场合,根据国际礼让,法院便可以适用 外国法。
3、评价
不足: “文句区别说”
贡献:a、开创性地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 冲突的根本点,为后人揭示法律冲突的实质奠定了基础;
b、正是他意识到实体法方法已不能有效地解决法律
冲突问题,为寻找另外的途径创造了新方法;
c、冲突规则;
d、把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分为两个方面,一方
面探讨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城邦
3、评价
(1)首先,改写了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 私法理论界长达五百年之久的历史,在 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
(2)其次,冲破荷兰国际礼让说的束缚, 在新的基础上复归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 义。
(3)再次,掀起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 的高潮。
(4)分析过于简单化
二、意大利学派 Mancini的“国籍原则 ” 国籍原则(nationality rule):认为一个
interests analysis):主张根据国际私法案 件所涉国家(或州)政府利益的有无或大 小来决定其法律适用。
法律冲突 : 虚假冲突-适用有真实利益一方的法律 真实冲突 法院地为一方 法院地为无利益第三方
We should be better off without choice of law rules.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Bartolus)。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 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 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物的法则” 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 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 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 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混合 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 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四)美国学派 斯托雷于1834年出版了《法律冲突法评论》 一书,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他认为:各国在 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绝对的主权专属的法律管辖权, 适用外国法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礼让。为此斯托雷 提出了三项原则:(1)基于主权原则,内国对境 内的一切人、物及法律行为有绝对的支配权;(2) 基于平等原则,一国法律不能支配其本国领域外 的人和物;(3)基于国际礼让,外国法如果不违 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则可予以适用。
四、当代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蓬勃发展时期) (一)当代美国国际私法学 1、库克的“本地法学说” (Local Law Theory) ⑴代表人。库克(Cook)于1942年出版了《冲突法 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一书,提出并系统论证了“本地法说” ⑵学说主要内容。 ⑶学说价值及缺陷。库克确有两个方面的贡献:一 是彻底批判了“既得权说”,给了它毁灭性的打击;二是 在研究方法上,他主张不要从哲学家或法理学家的逻辑推 理中去获取应适用的冲突原则,而应通过考察,总结法院 在处理法律冲突时实际上是怎样做的,来得出应适用的规 则。他过分夸大了法律的属地性 . ⑷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依据?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16世纪,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南 部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已与西班牙、意大利及亚、非两洲一 些国家有着频繁的商业交往,而法国北部各省仍处于封建 割据状态,法律极不统一,各地均盛行自己的习惯,严重 妨碍了新兴的商人阶级建立一个自由市场的愿望。这种背 景下产生了杜摩兰的学说。 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1500—1566)顺应这种需要,提 出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的主张, 影响绵延至今且适用对象日愈拓展。后来,人们把这种思 想理论化并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 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 而且认为,即令在当事人的契约中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 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 他虽然也是赞成把法律作“物法”、“人法”区分的,不 过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而缩小“物法” 的适用范围。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现在已成为选择契约准 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在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努力下,开始探 讨外国法适用的理论,而且逐渐形成了一 些类似于后来的冲突原则的东西。
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的法则 区别说便是后期注释法学派研究成果的总 成。
巴托鲁斯是波伦亚、比萨大学的著名法学教授。 他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也把法则分为物法和人法两大类, 并且进一步区分了“混合法”(statuta mixta)。
法则区别说最初把实体法和程序法加以区别,并主张程序 问题由法院地法决定,而实体问题,如契约则依契约订立 地法决定,从而使“场所支配行为”(locus regit actum)原则 最早得以确立。
后来法国人伯里帕奇(Belleperche)提出应进一步把实体法区 分为“人法”(statuta personalia)和“物法”(statuta realia),并 认为物法的适用要受地域限制。从此,国际私法中人法、 物法和程序法三分法的理论才得以初步形成。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思想
意大利人文主义思想传入法国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
杜摩兰
生活于法国南部,巴黎的律师、教授,著作《巴 黎习惯法评述》,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
达让特莱
生活于法国北部,布列塔尼贵族,著有《布列塔 尼习惯法释义》和《布列塔尼的历史》,代表封 建主的利益
杜摩兰
⑴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 ⑵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法 律,没有选择的法官推定选择 ⑶打破属地原则的禁锢,促进发展
达让特莱
⑴扩大适用物法 ⑵历史的倒退
二、胡伯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 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 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以内实 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 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至于损 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评价 ⑴ “法律本座说”(法律或法则自身——法律 关系) 抛弃了延续五百多年的法则区别说从法律或法则 自身的性质来探讨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改为从 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通过寻求其应隶属的地域 法律,即所谓的“本座”,来解决不同法律关系 应适用的法律。 ⑵ 奠定了“最密切联系”理论的基础,被誉为 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 ⑶陷入唯心主义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 A、胡伯 B、杜摩兰 C、达让特莱 D、巴托鲁斯 2、对“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产生重 大影响的是( )。 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B、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 C、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D、库克的本地法说 3、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 A、法律关系本座说 B、既得权说 C、法则区别说 D、本地法说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③当事人选择的应当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 评价: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的利益,在 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他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摆脱了本地习惯法的 束缚,冲破了属地原则的禁锢。该原则已发展成 为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杜摩兰的学说超越了他所处的年代。 (2) 达让特莱, 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扩大物法的适用范围,缩 小人法的适用范围,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 自治”,而极力推崇属地原则。
“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杜摩林
国 际 私 法 学 说 发 展 谱 系 图
巴托鲁斯
达让特莱
胡伯
孟西尼
萨维尼
斯托里
戴西
库克
里斯
柯里
……
1、背景:19世纪,德国初步完成国家统一,资 本主义工商经济有了较大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 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 德国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冲突日益频繁;代表进步 的民族工商业者利益的多数德国法学家试图改变 德国在欧洲利益分配中的不利地位,提出了一种 超国家的法律适用理论:法律关系本座说。代表 人物为萨维尼 2、萨维尼在1849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 书中,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主要观点:
响20世纪盛行的最密切联系原则、重力中心说 的等理论的思想渊源都可追溯至该学说; 缺陷: “法律共同体”的概念高估了人类社会法律趋同 化的水平,脱离实际;判断法律关系本座的方法 又低估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杜摩林
第 一 节 国 际 私 法 学 说 史
巴托鲁斯
达让特莱
胡伯
孟西尼
萨维尼
斯托里
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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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
在库克提出“本地法”说之前,美国法学家凯弗斯即主张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揭开了当代美国国际私法学说向传统的理论和制度宣战的序幕。
★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
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
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
★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表现在:
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
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曾于1964年在海牙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83年在日内瓦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8年渥太华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保理公约》、1994年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统一实体法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中国是其成员国之一。其最有影响的成就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和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等。
1998年在英国布里斯托尔召开的20世纪最后一次比较法国际大会结集出版的《20世纪末的国际私法:进步抑或倒退?》一书,充分反映了比较国际私法学在推进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
(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的冲突规范;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冲突规范。
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较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更具有世界规模的,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联合国中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是它的“国际法委员会”,但一大缺陷是该委员会由国际公法专家组成。此外,尚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
通过国际努力,在有关条约中制定的统一实体私法可称为“统一私法”或“统一实体法”,也有称为“现代万民法”的。国际上专门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具有显要地位。中国于1985年7月23日正式接受该协会章程,并从1986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其成员国。
2、通过国际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
3、在统一冲突法的进程中,法系之间传统的对立与差异不断得到协调与缓解。首先,表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的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之间的尖锐冲对立得到一定的调和。其次,在死者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上,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在协调“同一制”和“分割制”的对立上也取得了成就。再次,过去仅在某一法系国家存在的制度,在冲突法公约中,在一定条件下也为其他法系国家所接受(如遗产的国际管理、信托制度、隐名代理等)。在程序法上,也大都求同存异。这些表明国际私法趋同化趋势在日益加强。
(4)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只应依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第五原则)。
(5)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已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第六原则)。
依据这种理论,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它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判决。
★“本地法”说。“本地法”说由美国法学教授库克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提出。他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的权利。因为这样的外国法规则已经被法院并入自己的法律并当作自己的法律加以适用了。但是,由于他更夸大了法律的属地性,仍然是把国家主权原则与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二者截然对立起来。
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而且认为,即令在当事人的契约中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而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现在已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达让特莱的法则区别说。达让特莱主张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
这三项原则的提出,把国际私法纳入了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轨道。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还是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还是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了,这是它的一项重大贡献。
胡伯的第三原则,还强调了一个后来对英美学派发生重大影响的观点,就是既得权的观点。
他还分别就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讨论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之所在,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
萨维没有提出“最密切联系”这一观念,但他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其次,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是有着重大影响。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6)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得到重大发展。
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数量;
(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适当的区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4)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5)采用“利益导向”或“结果导向”的冲突规范大量出现于各种国内、国际立法中;
★英国的既得权说。对英国国际私法作出最大贡献的是戴西。他的国际私法思想概括为六项原则,主要有:
(1)英国法院只能对可作出有效判决的事和自愿服从其管辖的人行使管辖权。
(2)凡依他国法律已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均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和执行。
(3)但如承认和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如与英国的成文法规定、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作为例外而不予承认和执行(第二原则)。
《法国民法典》之后,出现了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集中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方式。
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具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以单行法规出现的有1918年中国的《法律适用条例》、中国台湾省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等。目前,通过单行法规形式来规定冲突法更成了普遍的发展趋势。
★当今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特点.
1、从内容来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在冲突法和实体法方面,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工作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淅扩大及于整个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侵权责任和电子商务等新的领域。在程序法方面,则已覆盖了国际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的各个重要方面及ADR(替代性争议转移方法)。
他认为,凡是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凡是人法,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他把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域。主要表现在他反对过去封建主义那种在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一条属人主义路线。
★杜摩兰的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的主张。后来,人们把这种思想理论化并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礼让说。根据主权观念,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胡伯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加以系统化,提出了他的著名的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他主张把领域内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的控制之下。他认为只要有可能,一个法则就应该认为是“物”的,只有在极其例外的场合,才赋予它们以“人法”的效力,才可随人所至而及于域外。
为了限制“人法”的适用范围,他还发展了法则区别说早已提出的“混合法”这个概念,并且认为,尽管这种“混合法”既涉及物又涉及人,但它们更接近于“物法”。以达让特莱为代表的这一派有一句格言,就是“一切习惯都是物的”,并且认为主权管辖的界限与法律适用的界限应是一致的,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因而法律也只能且必须在境内行使。
▲第三种则认为,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本书取第三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