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具体包括了哪些人
亲属关系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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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定义如下是有关亲属关系的定义:一.民法上的亲属概念1.亲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款: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2.近亲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3.家庭成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4.血亲词语解释: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5.自然血亲词语解释: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6.拟制血亲词语解释: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7.直系血亲词语解释: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
8.旁系血亲词语解释: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9.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
二.民法上亲属的功能1.未成年人设立监护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立监护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法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 直系亲属指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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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直系亲属指哪些人在法律上直系亲属主要包括了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祖父母、孙子女这几类人。
我们较常见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就是直系亲属的内容。
我们简单理解的话,可以理解为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就是直系亲属。
法律规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我们做的许多事情都与相关法律规定息息相关,这其实也体现出了法律的实效性,即法律是为了维护某种秩序,以服务于广大人民。
在各种民事活动、刑事活动、行政活动等活动过程中,我们时常会看到一个直系亲属,那么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呢?一、法律规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即是指两者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收养、抚养关系也能成立直系亲属关系,譬如收养人与收养的子女、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等。
直系姻亲包括女婿与岳父、岳母,儿媳与公、婆,即是指与配偶一方的直系血亲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相关规定中,直系亲属会以另一个词汇表示出现“近亲属”,而且在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中彼此的含义还有所区别。
二、《民诉法》中的近亲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当然有时这里的近亲属还会作扩大解释,在关于自然人的近亲属可以担任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人规定中,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除了上述的“近亲属”外,还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刑诉法》中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诉法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享有多种权利,如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权利;在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判决或裁定后,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等等。
四、《行诉法》中的近亲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民事诉讼代理人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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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代理人分类有哪些民事诉讼代理人因产生的原因与基础不同,可分为:1、委托代理人,即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其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定。
委托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代理权的人。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由法律作出一定的条文规定。
法定代理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等。
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3、指定代理人,即为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其进行诉讼的人。
指定代理人的权限依法院指定范围而定,是法定代理的补充。
在海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1、法定代理人的权限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法定代理权为全权代理。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
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委托代理人的范围1、当事人的近亲属。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是国家法律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近年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一支强有力的队伍。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参与诉讼对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允许进行民事诉讼代理。
3、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
东营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
![东营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8bae6af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22.png)
东营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尊敬的东营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您好!特向您发出东营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权益,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东营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制度于近期正式启动。
该制度将实行对参保人核心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近亲属成员,同时使用个人账户的政策,以提升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一、近亲属共济使用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本次通知所提到的近亲属共济使用范围仅限于以下人员:1.配偶:指合法登记结婚或与参保人过实质合法夫妻生活、共同承担家庭生活支出,未离婚的对象。
2.未成年子女:指参保人与其配偶所生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近亲属共济使用政策1.医疗服务范围:近亲属共济使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在东营市范围内购买的医疗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
2.信息核验:参保人享受近亲属共济使用个人账户的权益时,需在就医前通过系统核验相关近亲属的身份信息,确保符合近亲属共济使用的条件。
3.使用次数限制:每位参保人每年仅可为近亲属提供一次共济使用机会,次数不可累加。
4.使用金额限制: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金额不得超过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的50%。
三、近亲属共济使用申请流程2.申请共济使用:参保人登录个人账户后,点击“近亲属共济使用申请”进入申请页面,填写近亲属身份信息和就医相关信息。
3.审核通过:申请提交后,将进入审核阶段。
经过核验和评估,审核通过后将告知参保人审核结果。
4.使用个人账户:审核通过后,近亲属在办理医疗服务时,可凭借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信息进行结算。
四、注意事项1.遵纪守法:近亲属共济使用个人账户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2.账户安全:参保人应妥善保管个人账户信息,谨防泄露。
3.遵守政策:参保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近亲属共济使用手续和审批流程,不得擅自变更或代替申请。
特此通知。
劳动争议代理人资格有什么规定
![劳动争议代理人资格有什么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7d3073e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4d.png)
劳动争议代理⼈资格有什么规定劳动争议代理⼈资格有什么规定?诉讼代理⼈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的委托,以被代理⼈的名义代为诉讼⾏为的⼈。
诉讼代理⼈在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中,是具有独⽴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
下⾯由店铺⼩编就诉讼代理⼈诉讼的要求以及种类和范围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争议诉讼代理⼈。
⼀、劳动争议代理⼈资格有什么规定⾸先,诉讼代理⼈只能以被代理⼈的名义进⾏诉讼,对所代理的诉讼,就其争议的劳动关系并不享有劳动权利,⽽只具有诉讼代理权,不能以⾃⼰的名义进⾏诉讼,也不是为维护⾃⼰的利益,诉讼代理⼈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为其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承担。
其次,作为当事⼈的诉讼代理⼈,不能在同⼀诉讼中代理双⽅当事⼈,这主要是由于诉讼双⽅当事⼈的利害关系是相对⽴的,代理制度的⽬的即是为了在诉讼上维护被代理⼈合法权益,即是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诉讼⾏为能⼒的当事⼈,提供进⾏诉讼、维护权利的条件,⼜为那些虽然进⾏诉讼但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提供诉讼上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哪些⼈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份为当事⼈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员。
在我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律师和特许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是否是他们对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以接受代理⽽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份从代理业务。
另外,我国⾹港特别⾏政区和澳门特别⾏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从事内地⾮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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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are no difficulties in life that cannot be overcome, and there are no people who cannot live withou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
本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将本不属于其工作人员的公民,通过出具虚假的证明(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得以委托该公民参加诉讼。
面对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认定上,许多人对于它的理解是比较模糊的。
比如,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必须有诉讼代理人的存在,哪些人必须要求请诉讼代理人等问题。
那么,对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认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文将为您一一解释。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第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中近亲属包括哪些人
![民法总则中近亲属包括哪些人](https://img.taocdn.com/s3/m/b31b421e915f804d2a16c10a.png)
民法总则中近亲属包括哪些人在日常生活当中提到近亲属,可能大家的第一感觉就是自己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这些。
但是如果涉及到具体的案件当中的话,其实我国的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对近亲属的具体范围都是不一样的,由于近亲属的性质比较特殊,有些情况下会影响到案件的审判。
在下文当中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中近亲属包括哪些人?在日常生活当中提到近亲属,可能大家的第一感觉就是自己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这些。
但是如果涉及到具体的案件当中的话,其实我国的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对近亲属的具体范围都是不一样的,由于近亲属的性质比较特殊,有些情况下会影响到案件的审判。
在下文当中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中近亲属包括哪些人?▲一、民法总则中近亲属包括哪些人?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近亲属的范围影响到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确认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由于《意见》中已界定了“近亲属”的范围,因此,这就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意见》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范围是否一致,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
三、近亲属的出庭佐证特免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争议许久的证人出庭和证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也出台了新的规定,刑诉法的近亲属出庭作证有特免权制度对长期以来,我国在证人制度中实行的是强制作证主义,法律规定如实作证是任何一个知晓案情的公民的义务,不如实提供证据被视为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行为,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刑诉法的近亲属指什么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刑诉法的近亲属指什么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1387bda3a0116c175f0e488e.png)
刑诉法的近亲属指什么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刑诉法的近亲属指什么人?”,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近亲属的规定主要指的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而在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领域中的“近亲属”的涵义是一样的,均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刑诉法的范围要小很多。
一、刑诉法的近亲属指什么人?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案件庭审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的审判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一)开庭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
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五)评议和审判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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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与范围(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从法律上讲,能否获得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受到其所处地区、所从事的工作和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是否能够真正获得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还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分析,下面我们就来从法典的角度解读一下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与范围。
为您整理。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无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身份从代理业务。
另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所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发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后,就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要业务包括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我国三部法律对近亲属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广。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当事人为单位,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由于用人单位的性质不同,在判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时,也要采用不同的标准。
《民法典》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
![《民法典》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https://img.taocdn.com/s3/m/2aa1a367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7c.png)
J U J I A O《民法典》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楚法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离不开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
但在法律上,其法律定义和所包含的范围与我们g常认知是不是一 样?这些亲人的概念,在法律上又被賦予了什么权利和承受什么义务?请看《民典法》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通常,我们的社会关系涉及到的亲戚 有很多,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公婆、儿媳、女婿三叔、六伯、七大姑、八大姨这么多亲戚究竟谁是自己的亲属,谁 又是自己的近亲属,家庭成员又包括哪些 人呢?在这方面,法律的界定和我们的认 知可能有所不同。
《民法典》中新增了对 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明确界定,成 为确定家庭关系中所有成员权利与义务 的基石。
一、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法律界定粗略统计,在《民法典》中搜索“近 亲属”出现19次、“亲属”出现3次、“家庭 成员”出现5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从所涉范围上 说,是一个逐步限缩的过程。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这符 合人们的日常认知。
它包括因婚姻、血缘 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的含义有 以下三个方面: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 会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由 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产生;3.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 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 的亲属,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 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 及兄弟姊妹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所述的近亲属概念只适用于处理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
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许可代理,近亲属的概念与《民法典》规定有所不同。
刑事案件中的参与人都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的参与人都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12f0d3840b1c59eef9c7b4c1.png)
Human nature is inherently good, pure as the dew of the clear stream.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案件中的参与人都有哪些1、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一般在公诉案件中可由被害人自己、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担任。
3、法定代理人,一般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对被代理人负有监管、保护义务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辩护人,一般指律师。
5、证人,对案件提供证言的人员。
6、鉴定人,一般指专业机构的鉴定人员。
一、刑事诉讼参与人有哪些1、当事人,以下5类人员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1)被害人,被害人即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员。
(2)自诉人,在我国《刑法》中,有几种罪名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一般的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这些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的被称为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有嫌疑的犯罪人员。
(4)被告人,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员。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案件已经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在此案件中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可以随着检察机关的公诉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类人员被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这类人员也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一般在公诉案件中可由被害人自己、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担任,在自诉案件中一般由自诉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参加诉讼的人员。
3、法定代理人,一般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对被代理人负有监管、保护义务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辩护人,一般指ls。
5、证人,对案件提供证言的人员。
6、鉴定人,一般指专业机构的鉴定人员。
监护人的法定确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监护人的法定确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https://img.taocdn.com/s3/m/ae286d39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47.png)
监护人的法定确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有着法定的确认标准。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监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
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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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行政诉讼当事人,是依法参与行政诉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靠和第三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是行政诉讼法关于各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确定、诉权行使、诉讼代理人等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原告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备以下条件:(1)其权益受损;(2)其权益损害与行政机关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行政机关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运用职权的直接作为或不作为,一般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包括行政机关的非行使职权行为;(3)对于其权益的损害,法院可以提供救济,即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但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原告资格可以发生转移,其条件为:(1)享有原告资格的权利人不复存在;(2)诉权没有灭失,包括被告仍然存在,诉讼时效未过等;(3)存在法定权利承受人。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G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当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或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以及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孤儿的叔叔算不算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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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的叔叔算不算监护人?叔叔可以认定为孤儿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而叔叔属于监护人的近亲属的范围之内。
▲一、孤儿的叔叔算不算监护人?叔叔可以认定为孤儿的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相关知识:由于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关系重大,有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规定了不得担任监护人的消极资格。
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
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
我国《民法总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
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
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
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bb6c7660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de.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3.08.07•【文号】法发[1993]15号•【施行日期】1993.08.07•【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3年6月15日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15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答如下: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理?答:当事人因受到侮辱、诽谤提起刑事诉讼的,应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只要是近亲属就是遗产继承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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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近亲属就是遗产
继承人吗?
有的人有很多近亲属,那么这些近亲属是不是就可以按照同样的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呢?继承的时候会有区分吗?比如,刘某生前并未留下遗嘱,死后留下大量遗产,可能继承刘某遗产的近亲属如下:刘某的三个儿子,刘某的妻子张某,刘某的孙子、孙女各一人,刘某的兄弟刘二以及刘某的母亲。
那么这些人中谁有权继承刘某的遗产呢?应该按照怎样的顺序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第2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在继承开始的时候,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的继承人,但是继承顺序是不一样的。
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并且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就全部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只有在死者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够继承遗产。
当然,上述遗产继承顺序是在不存在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的顺序,如果存在遗嘱、遗赠或者遗赠
扶养协议,应当按照死者订立的遗嘱或者协议执行。
具体到上面的案例,由于刘某死后并未设立遗嘱,也无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并且其近亲属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张某、三个儿子、母亲,因此刘某的遗产应当由其配偶张某、三个儿子、母亲继承,其他人不能继承刘某的遗产。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什么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什么人](https://img.taocdn.com/s3/m/1507a7e7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0a.png)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什么人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有特定的地位和权利保障。
那么,什么样的人可以被视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近亲属呢?本文将围绕此问题展开讨论,重点解析法律对于近亲属的定义及其权利保障。
一、被告人的近亲属被告人的近亲属主要包括被告人的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等。
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被告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近亲属具有一些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他们有权请求取保候审、提出管辖异议、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等。
另一方面,他们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要积极协助安排被告人辩护人、代理人;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取证工作等。
在适用这些权利和义务时,被告人的近亲属也需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方式和限度。
例如,在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时,他们应当遵守证据收集的规定,不得以违法或不当的方式获取证据;在协助被告人辩护人、代理人时,他们不得干扰正常的诉讼程序,阻碍法院审判。
二、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的近亲属主要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以及被害人的兄弟姐妹等亲属。
对于被害人的近亲属,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权利和保护。
首先,在立案阶段,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立案,并参与公诉机关的起诉。
这可以通过提供证据、作证等多种方式实现。
其次,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害人的近亲属还有权提出人民监督申请,监督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及时性等方面的问题,保障案件的正常、公正、快速审理。
最后,在刑事判决后,被害人的近亲属还可以请求赔偿,主张受到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三、证人的近亲属证人的近亲属也受到刑事诉讼法的保护。
在证人出庭作证时,其近亲属可以陪同其进入法庭。
此外,被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证人的近亲属有权进行申诉,要求法院立即暂停强制措施。
证人的近亲属还有义务协助证人接受调查、出庭作证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这些权利和义务时,证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证人的意愿,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人”的界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人”的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4c1aced58bd63186bcebbcf5.png)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人”的界定作者:朱士阔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6期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中“近亲属”的界定宜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应立足于实质并借助形式。
从形式上说,“关系密切的人员”包括朋友、同学、近邻、亲属等;从实质上说,“关系密切的人员”是指在经济上、生活上有比较经常往来的人员。
[基本案情]天津某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处于亏损或微利经营状态。
2010年8月,犯罪嫌疑人郭某的姐夫李某与该能源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公司重组事宜进行协商,同年10月20日决定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重组。
11月10日该能源公司因股价异常波动被停牌核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郭某(李某之妻弟)于2010年9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向他人拆借巨额高息资金2000万元,并借用多人身份证开立证券账户,大量买进、卖出该能源公司股票,交易金额6000多万元,获利816万余元。
其交易记录与该能源公司重组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
期间,郭某曾使用李某的银行卡账户划转300万元资金购买该能源公司股票。
并且在案发之前,郭某多次与其姐郭某某、姐夫李某合伙炒股、倒房等。
犯罪嫌疑人郭某非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到案后辩解称该能源公司重组的内幕信息由自己分析所得。
201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2项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郭某是否属于该《解释》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范围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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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具体包括了哪些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说到近亲属,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主要是指与自己血缘相近的一些人,主要包括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等。
当然,在我国不同的诉讼里面,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是不同的。
下面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参考法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2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参考法条:2012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三、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的规定(第82条)是:“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事通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显然,刑事法与民事法关于“近亲属”的规定不统一,刑法上的近亲属概念的范围比民法上近亲属概念的范围窄的多。
与
刑事法相比,民事法将近亲属的范围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范围也未限定于同胞兄弟姐妹。
其实,近亲属不论在刑事法还是在民事法上,都有很重要的法定权利。
在刑事法上,近亲属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他们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要求解除超过法定期限强制措施的权利;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获知判决结果的权利;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申请会见的权利;司法工作人员是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时,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二是被害人的近亲属,他们享有的法定权利是:是否同意为辩护律师提供证据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起诉的权利;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在民事法上,当事人的近亲属享有更加广泛的权利,譬如,《继承法》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显然,刑事法将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统统排除在近亲属的范围之外是不妥的。
从亲等关系上看,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兄弟姐妹同为二等亲,而前者为直系血亲,后者为旁系血亲,因此,刑事法将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排除在亲属之外,没有一点道理。
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为自然血亲,与同胞兄弟姐妹并无不同,而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为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没有理由将他们区分开来,刑事法上的歧视性规定是不合理的,有违亲情人伦。
另外,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使青少年人群的亲属群体越来越小,如今20岁以下的孩子,有“同胞”兄弟姐妹的已经很少了,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的也是少数。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近亲属的范围不宜规定的过窄。
加上流动人口的增加,人们身边的近亲属越来越少了,如果当事人卷入刑事诉讼而身边仅有的为数不多的亲人却无法享有近亲
属的权利,说明立法已经远离了现实,需要修正。
因此,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在修订时,关于近亲属的规定应当扩大。
需要注意,在不同诉讼中,法律中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不同的,有的时候将祖父母、外祖父等归入了近亲属的范围之内,
但有的诉讼中却不包括这些人。
因此各位要具体分清楚究竟属于怎样的诉讼,才能明确近亲属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