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运营企业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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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运营企业的税务筹划
电信运营企业的税务筹划
电信运营企业的税务筹划
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政府与电信企业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与不一致的矛盾,这种关系就是税收博弈关系:政府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收税,电信企业作为“经济人”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经济主体,则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缴税,寻求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那么,如何通过涉税活动的安排以合法规避或减少税收支出呢?这就需要采用—些方法进行筹划。
一、电信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当前,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以及中国联通的寡头竞争格局基本确立,企业的自我意识和主体利益观念日益加强。实施税务筹划,除了有明显节约成本、改善财务状况的优点以外,对电信企业至少还有以下好处:
1.有助于提高电信企业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提升企业整体形象
电信企业纳税意识增强与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不违反税法规定;另外,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电信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也是企业依法纳税的基本要求。
2.有助于提高电信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是成功进行税务筹划的条件。企业为进行税务筹划就需要招募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创造这些条件的过程,也正是电信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
3.有助于优化电信企业资本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
电信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财务管理和
其他经营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了优化资本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电信企业税务筹划主要内容
我国电信运营商企业目前适用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如何完善集团税务管理体系,形成税务与经营业务联动工作机制,实施税务精确筹划,合理节约税务成本,日益成为各家电信运营商都非常关心的重大战略问题。
1.电信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为了扩大规模或开拓销售市场,各家运营商往往需要不断增设分支机构。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而二者在纳税规
定上却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与母公司分别纳税,可以享受所在地区的各种税收优惠条件,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
股利分配。
一般说来,电信企业如果预计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包括税收递延。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会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经营几年后,分公司转亏为盈,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就可以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转移到另
一家新成立的子公司去,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电信业的集团(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
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很难再利用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总机构在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的时候,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手段,做大低税负地区(如按15%税率的西部地区)的营业收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以达到企业集团节约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电信企业筹资方式的税务筹划
电信企业要发展就必须扩大再生产,扩大再生产离不开筹资活动。企业筹资决策的目的是在满足自身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谋求资金成本的最低化。企业筹资有借款和吸收权益资金两种,借款利息有抵税作用;权益资金需要付股息,不能从税前扣除。因此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考虑,采取借款方式资金成本较低。
当公司息税前总资本收益率低于或等于其借入资本成本率时,从规避财务风险的角度看,
备。另外,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应尽量选择在自身的税收优惠期外购置,在正常的税率下多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自身的纳税成本。
其次,对外投资思路要开阔。除了传统的方式外,电信企业还可尝试走兼并的道路,即选择那些业务有相关性,但因管理不善或资金周转不灵而严重亏损或连续几年不赢利的企业作为兼
并对象。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被投资企业是否享受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分回利润法定完税税率,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补税额高低,这些都需要在投资之初充分考虑。但必须警惕目标企业可能给并购后整体企业带来的不
良影响。
4.电信企业日常经营的税务筹划
近几年,电信企业为了拓展业务渠道,大力开展了通信终端捆绑销售业务和ICT服务业务,并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将商品销售确认
了收入,同时将存货确认了成本。这种捆绑销售的结果是,企业多缴了以商品销售价格为计税基础的流转税金。以“交话费赠手机”的促销方式为例,假设消费者缴存3000元的话费,就可以得到一部市场价值为2000元的手机,所存话费在两年之内分月返还消费者。按照税法规定,电信公司所赠送的手机应视同销售,与收取的3000元话费均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该业务应纳税
(3000+2000)×3%=150(元)。对于这类捆绑销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首先,可以采用折扣销售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假如对促销方式进行如下调整:消费者只要交存1000元的话费,再购买一部价值2000元的手机,就可以获得两年免费通话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方式下他们支出的费用是一样的。然而对于电信公司,纳税却发生很大变化:由于1000元的话费收入相当于利用了我国税法中折扣销售的方式,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的余额为计税金额;该电信公司销售手机(属于营业税的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