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耕地保护和利用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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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耕地保护操作层面来看,在保护耕地的实践中还存在的不足是:
一是保护规划过于僵化。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确定后,随着时间推移,动态管理就缺乏合理的调整空间,比如通过后备资源开发新增耕地长期不能划入保护范围,而遭受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农田,短期内无法恢复的又难以调整,应有规划动态管理的相应补救措施。
面对我国可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一是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二是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三是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四是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五是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和合理使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了耕地保护的目标,即实现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
8、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是指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一要加强群众监督,这是一种最广泛敏锐朴实的有效监督,让群众享有知情、检举、监督的发言权,建设好群众举报体系和网络,比如举报箱、举报电话、举报接待室、举报中心等定期公诸社会,使群众保护耕地有渠道举报,安全举报,对举报准确的给予奖励,要形成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二要加强舆论监督,马克思称新闻舆论监督是“第三种权力”,舆论具有公开性,及时性,灵活性的特点,具有时效性强、辐射面广、透明度高、震慑力大的优势,保护耕地舆论监督可以造就强大的宣传教育态势,营造保护耕地的大环境,要保障社会舆论的调查、指导和批评的权利,强化新闻工作者的义务和责任,正确发挥保护耕地的监督制的作用,三要加强民主监督,这是包括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广泛监督,要发挥群体监督的作用和民主监督的实施权,以形成社会监督的合力和中国特色的监督制的机制。
5、环境保护机制。一要坚决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护耕地,控制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要全面推广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以确保耕地环境质量;三要严格环境执法和责任追究,要强化环境执法,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特别是对耕地环境的破坏坚决追究法律责任;四要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体系,实现耕地环境监测的科学化、网络化和现代化,在此基础上,建立环境应急体系,以提高应对耕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
四是耕地保护缺乏配套的保护资金的支撑。各地在落实耕地保护资金方面,缺少必要的政策法规保障,资金投入足,资金渠道不畅,尤其是对有限的保护资金缺少监管,难以真正将保护资金落到实处。
针对耕地保护的要求和现状,首先要构建耕地保护管理体系,在国家一系列耕地保护的政策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可以完善四项主要制度:一是《基本农田管理办法》;二是《基本农田调整补验收办法》;三是《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办法》;四是《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促进耕地保护真正进入经常化、动态化、制度化的轨道,在此基础上,建议各地建立和完善十大耕地保护机制:
1、共同责任机制。耕地保护的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这是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乃至农村公民共同的目标责任,要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旨在层层落实责任人,落实目标管理,明确责任范围,加强责任意识,层层量化保护责任目标,强化各级政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以建立耕地保护业绩绩考评、失职问责、渎职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奖惩制度,调动各方积极参与,对于玩忽职守的应问责到位,引起警戒。以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联动的保护耕地长效机制。
6、执法检查机制。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执法动态监察体系,构建监管平台,切实加强土地批租监管和土地市场秩序的监管。一要着力构建巡防预防监管机制,以土地动态巡查,完善执法巡查网络,明确责任考核,做到违法用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二要建设批租监管机制,加强日常执法和借助卫星遥感照片进行执法检查,建立长效执法监管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和奖惩制度,定期对用地情况和耕地保护开展专项检查,要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要构建案件查处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确保违法案情处理到位,尤其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公开暴光处理,确保良好用地秩序;四要加强部门联运机制,有效实施土地管理中的工作协调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落实。
耕地保护是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完成好这一伟大工程,需要全社会齐心协力,机制创新,狠抓落实。
2、资金投入机制。为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从土地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在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级投资基本农田调整项目的同时,加强农业、水利、财政等部门协作,形成基本农田建设合力,保障政府在整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低产田改造资金和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等方面,进行集中使用,重点投放,扩大资金投入规模效益,形成良性循环投入机制。
4、用途管制机制。为实施有效的耕地保护,对土地用途严格管制,强化必要的管制机制。一是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充分挖潜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二是对耕地的用途同样严格管制,防止耕地变形而改变用途,特别是耕地表面耕作层的保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要严格把关,会同农村基层组织一起,下达耕作计划,经常检查监管,要运用政策、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落实耕地用途,以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稳定。
6.25土地日征文
建立耕地保护和利用的长效机制
吴江市土地学会诸镇康邮编:215200
论文摘要:从我国土地资源耕地保护和利用的国情现状分析,提出建立十大长效工作机制。
关键词:耕地,保护,机制。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一再强调要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1986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1994年发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通知》(11号文件);1998年,耕地保护写进了《刑法》,增设了“破坏耕地罪”、“非法批地罪”和“非法转让土地罪”。 200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现有耕地为18.31亿亩,人均耕地为1.4亩。这意味着,要完成1.2亿公顷(18亿亩)耕地保有量的硬性指标,今后我国耕地减少量必须控制在3000万亩以内。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2011年公布国土资源大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734.39万公顷,可开垦土地701.66万公顷,可复垦土地32.72万公顷,且主要分布在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表示,我国依赖大规模开发后备资源补充耕地的模式难以为继,仅仅保住18亿亩耕地数量是不够的,必须从数量管护转向数量质量并重管护。“十二五”规划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要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新要求,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源管理工作提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指导方针和战略举措,坚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全社会充分认识土地国情国策、倍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在全社会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9、信息公开机制。地方政府有责任定期公开耕地保护工作中的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一要建立健全信息主动公开机制,要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充分运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区域内耕地保护的动态信息,并不断完善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二要建立耕地保护信息采集机制,依法公开信息采集的工作规程,明确采集、审查、处理、运用等环节具体要求,使信息及时、真实、有效;三要建立耕地保护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
3、占补平衡机制。土地复垦整理既可以恢复耕地,增加耕地,缓解人地矛盾,达到节约集约用地目的,同时还可以改善农业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要制订激励政策,鼓励用地单位、个人、农民搞土地复垦整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增强占补平衡运作机制,作为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措施来落实。要大力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占补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要推进耕地储备制度建立,逐步做到耕地先补后占,合理确定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规模、布局和时序,要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管理,对占补达不到平衡的地方,坚决把住建设用地审批关。
7、维权稳定机制。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过程中,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正确处理国家,建设单位,农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关系,是确保社会稳定,有效保护耕地的措施之一。建立维权稳定机制,要强化政府责任,更多考虑农民群众利益,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 长远生活生计保障问题,要通过土地换保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要建立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机制,遵循中央提出的“少取,多予和放活”的政策,严格控制征地范围,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放活土地政策,让农民获得更多土地分配收入。要建立征地补偿机制、安置机制和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从而促进农民集体保护耕源自文库的自觉性积极性。
二是耕地保护管理机制不完善。耕地保护指标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呈刚性,与实际情况有差异,难以在规划保护中体现,一旦规划批准,要涉及调整基本农田,就必须上报国务院批准,因此在调整中暴露的一些问题,难以及时得以解决。
三是耕地保护法规不健全。现有的耕地保护法规刚性有余,而韧性不足,尤其在操作层面上,缺乏科学的可操作的运作程序和规范化的法规。在定期检测动态管理,规划审批等环节缺乏规范化的制度,导致知法难以守法,守法挡不住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10、宣传教育机制。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机制必须常抓不懈,这是营造良好耕地保护社会氛围的十分重要的举措,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不断加强改进宣传教育,改进方式方法,完善制度,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一要建立常态机制,克服不主动、不经常、单一内容、单呆方式等问题,建立政府协调部门合力,贯穿始终,“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宣传教育网络下的常态工作新局面;二要建立责任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党委政府负全责,明确带头职责,明确部门职责,同时落实相应责任追究;三要建立激励机制,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耕地保护宣传成效好,有创新的给予激励。
一是保护规划过于僵化。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确定后,随着时间推移,动态管理就缺乏合理的调整空间,比如通过后备资源开发新增耕地长期不能划入保护范围,而遭受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农田,短期内无法恢复的又难以调整,应有规划动态管理的相应补救措施。
面对我国可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一是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二是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三是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四是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五是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和合理使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了耕地保护的目标,即实现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
8、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是指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一要加强群众监督,这是一种最广泛敏锐朴实的有效监督,让群众享有知情、检举、监督的发言权,建设好群众举报体系和网络,比如举报箱、举报电话、举报接待室、举报中心等定期公诸社会,使群众保护耕地有渠道举报,安全举报,对举报准确的给予奖励,要形成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二要加强舆论监督,马克思称新闻舆论监督是“第三种权力”,舆论具有公开性,及时性,灵活性的特点,具有时效性强、辐射面广、透明度高、震慑力大的优势,保护耕地舆论监督可以造就强大的宣传教育态势,营造保护耕地的大环境,要保障社会舆论的调查、指导和批评的权利,强化新闻工作者的义务和责任,正确发挥保护耕地的监督制的作用,三要加强民主监督,这是包括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广泛监督,要发挥群体监督的作用和民主监督的实施权,以形成社会监督的合力和中国特色的监督制的机制。
5、环境保护机制。一要坚决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护耕地,控制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要全面推广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以确保耕地环境质量;三要严格环境执法和责任追究,要强化环境执法,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特别是对耕地环境的破坏坚决追究法律责任;四要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体系,实现耕地环境监测的科学化、网络化和现代化,在此基础上,建立环境应急体系,以提高应对耕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
四是耕地保护缺乏配套的保护资金的支撑。各地在落实耕地保护资金方面,缺少必要的政策法规保障,资金投入足,资金渠道不畅,尤其是对有限的保护资金缺少监管,难以真正将保护资金落到实处。
针对耕地保护的要求和现状,首先要构建耕地保护管理体系,在国家一系列耕地保护的政策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可以完善四项主要制度:一是《基本农田管理办法》;二是《基本农田调整补验收办法》;三是《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办法》;四是《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促进耕地保护真正进入经常化、动态化、制度化的轨道,在此基础上,建议各地建立和完善十大耕地保护机制:
1、共同责任机制。耕地保护的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这是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乃至农村公民共同的目标责任,要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旨在层层落实责任人,落实目标管理,明确责任范围,加强责任意识,层层量化保护责任目标,强化各级政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以建立耕地保护业绩绩考评、失职问责、渎职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奖惩制度,调动各方积极参与,对于玩忽职守的应问责到位,引起警戒。以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联动的保护耕地长效机制。
6、执法检查机制。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执法动态监察体系,构建监管平台,切实加强土地批租监管和土地市场秩序的监管。一要着力构建巡防预防监管机制,以土地动态巡查,完善执法巡查网络,明确责任考核,做到违法用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二要建设批租监管机制,加强日常执法和借助卫星遥感照片进行执法检查,建立长效执法监管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和奖惩制度,定期对用地情况和耕地保护开展专项检查,要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要构建案件查处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确保违法案情处理到位,尤其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公开暴光处理,确保良好用地秩序;四要加强部门联运机制,有效实施土地管理中的工作协调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落实。
耕地保护是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完成好这一伟大工程,需要全社会齐心协力,机制创新,狠抓落实。
2、资金投入机制。为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从土地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在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级投资基本农田调整项目的同时,加强农业、水利、财政等部门协作,形成基本农田建设合力,保障政府在整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低产田改造资金和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等方面,进行集中使用,重点投放,扩大资金投入规模效益,形成良性循环投入机制。
4、用途管制机制。为实施有效的耕地保护,对土地用途严格管制,强化必要的管制机制。一是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充分挖潜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二是对耕地的用途同样严格管制,防止耕地变形而改变用途,特别是耕地表面耕作层的保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要严格把关,会同农村基层组织一起,下达耕作计划,经常检查监管,要运用政策、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落实耕地用途,以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稳定。
6.25土地日征文
建立耕地保护和利用的长效机制
吴江市土地学会诸镇康邮编:215200
论文摘要:从我国土地资源耕地保护和利用的国情现状分析,提出建立十大长效工作机制。
关键词:耕地,保护,机制。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一再强调要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1986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1994年发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通知》(11号文件);1998年,耕地保护写进了《刑法》,增设了“破坏耕地罪”、“非法批地罪”和“非法转让土地罪”。 200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现有耕地为18.31亿亩,人均耕地为1.4亩。这意味着,要完成1.2亿公顷(18亿亩)耕地保有量的硬性指标,今后我国耕地减少量必须控制在3000万亩以内。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2011年公布国土资源大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734.39万公顷,可开垦土地701.66万公顷,可复垦土地32.72万公顷,且主要分布在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表示,我国依赖大规模开发后备资源补充耕地的模式难以为继,仅仅保住18亿亩耕地数量是不够的,必须从数量管护转向数量质量并重管护。“十二五”规划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要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新要求,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源管理工作提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指导方针和战略举措,坚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全社会充分认识土地国情国策、倍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在全社会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9、信息公开机制。地方政府有责任定期公开耕地保护工作中的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一要建立健全信息主动公开机制,要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充分运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区域内耕地保护的动态信息,并不断完善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二要建立耕地保护信息采集机制,依法公开信息采集的工作规程,明确采集、审查、处理、运用等环节具体要求,使信息及时、真实、有效;三要建立耕地保护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
3、占补平衡机制。土地复垦整理既可以恢复耕地,增加耕地,缓解人地矛盾,达到节约集约用地目的,同时还可以改善农业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要制订激励政策,鼓励用地单位、个人、农民搞土地复垦整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增强占补平衡运作机制,作为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措施来落实。要大力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占补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要推进耕地储备制度建立,逐步做到耕地先补后占,合理确定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规模、布局和时序,要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管理,对占补达不到平衡的地方,坚决把住建设用地审批关。
7、维权稳定机制。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过程中,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正确处理国家,建设单位,农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关系,是确保社会稳定,有效保护耕地的措施之一。建立维权稳定机制,要强化政府责任,更多考虑农民群众利益,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 长远生活生计保障问题,要通过土地换保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要建立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机制,遵循中央提出的“少取,多予和放活”的政策,严格控制征地范围,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放活土地政策,让农民获得更多土地分配收入。要建立征地补偿机制、安置机制和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从而促进农民集体保护耕源自文库的自觉性积极性。
二是耕地保护管理机制不完善。耕地保护指标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呈刚性,与实际情况有差异,难以在规划保护中体现,一旦规划批准,要涉及调整基本农田,就必须上报国务院批准,因此在调整中暴露的一些问题,难以及时得以解决。
三是耕地保护法规不健全。现有的耕地保护法规刚性有余,而韧性不足,尤其在操作层面上,缺乏科学的可操作的运作程序和规范化的法规。在定期检测动态管理,规划审批等环节缺乏规范化的制度,导致知法难以守法,守法挡不住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10、宣传教育机制。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机制必须常抓不懈,这是营造良好耕地保护社会氛围的十分重要的举措,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不断加强改进宣传教育,改进方式方法,完善制度,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一要建立常态机制,克服不主动、不经常、单一内容、单呆方式等问题,建立政府协调部门合力,贯穿始终,“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宣传教育网络下的常态工作新局面;二要建立责任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党委政府负全责,明确带头职责,明确部门职责,同时落实相应责任追究;三要建立激励机制,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耕地保护宣传成效好,有创新的给予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