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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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研究领域的“第二轨道”特指政府官员、政策研究人员和学者、其它有关民间人士等在各自政府的许可和支持下以非官方的身份建立起的有着明确政策兴趣和相对固定组织的有关国际安全问题的社交网络和对话渠道。以东盟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所(ASEAN—ISIS)和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为主线的亚太地区安全的“第二轨道”,是在冷战后亚太各国在寻求新的地区安全保障体制的过程中,随着亚太多边安全对话的展开而蓬勃发展起来的亚太国际关系中的新事物。其发生和发展与近代以来,尤其是冷战时代亚洲国际关系发展演变中所出现的经济合作领域的“第二轨道”、东南亚次区域范围内政府间安全合作及各国安全战略研究机构之间相互交流而形成的国际性政策协调网络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是亚洲独特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历史传统在国家战略方面的反应。“第二轨道”弥补了以东盟区域论坛(ARF)为主线的“第一轨道”在功能方面的缺陷,适应了冷战后国际关系发展的大趋势,在冷战后亚太地区安全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安全合作成为各国基本共识的后冷战时代亚太国际关系中扮演着“第一轨道”的“智囊团”的角色,为各国以彼此均可接受的方式共同探讨“第一轨道”难以直接有效介入的地区安全问题、促进各国间的相互信任与对话、推动“第一轨道”层面的安全合作做出了无可替代的积极贡献。

一、亚太多边安全合作机制发展现状

在亚太多边安全合作发展进程中,机制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 亚太多边安全合作的层次日益丰富,已经出现了一轨、二轨和所谓一轨半等多个安全合作层次空间上并存、互动的局面。

亚太区域内由不同层次的多种安全合作对话机制构成的网络已经初步形成。且在一些领域内,形成了从非正式、非官方的层次,即所谓的第二轨道(Track II)逐渐向官方层次的第一轨道(Track I)迈进的态势。目前,在亚太地区形成了三种主要的安全合作对话机制。

首先是以东盟地区论坛(ARF)为主的第一轨道。论坛的核心机制是每年7月召开的年度外交部长会议和每年5月召开的高官会议(SOM),在没有常设机构,如秘书处的情况下,由东盟地区论坛的轮值主席国来组织年度论坛会议,主席国在其一年任内协调所有第一轨道外交活动。而时间上先于外长会议的高官会议则通过先期讨论为外长会议提供主要的议题和议程。自1995年决定在高官会议和外长会议间设立工作组和会间会以来,第一轨道机制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鲜明的官方色彩是第一轨道机制的重要特征;

其次是以1993年在吉隆坡正式成立的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 (CSCAP)为主的第二轨道机制。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的主要功能是为亚太国家和地区提供一个建立信任及安全合作的架构。为学者、官员(以私人名义参加)讨论共同关心的政治安全问题创设平台。基于所涉及内容的广泛性,CSCAP坚持包容性原则,鼓励区域内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个人参与,并组织了不同的工作小组[3]来讨论如何应对区域所面临的安全挑战。围绕着广泛的政治和安全议题,向不同的政府间组织提供政策性建议,召开一系列区域性国际性会议以及开展其他合作活动,交流与政治安全合作相关信息,交流经验,发行并分发理事单位的出版物品。此外,东盟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所作为该地区另一个主要的第二轨道机制,在讨论地区安全相关事务进程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第一轨道和第二轨道之间互动日益频繁,两者之间的界限也因为政府官员同时参与两个轨道外交的进程而不再分明。[4]两个轨道之间的交流互动经由ARF主席国的活动而逐渐机制化。[5]

在第一和第二轨道互动进程中,还逐渐形成了一轨半机制。主要包括香格里拉对话和东北亚安全合作对话。这类机制参与者众多,身份复杂。包括来自防务和情治系统的政府高官、官方智库和民间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所讨论的议题内容广泛,涉及地区安全合作中的诸多重大现实问题。为官方和学者开展有效的交流,提供了重要的平台。一轨半机制的存在,既有助于克服第一轨道不便于涉及敏感性问题的缺陷,又有助于避免流于第二轨道的缺乏实效。[6]

此外,部分过去主要涉及经济合作的亚太多边合作机制,如APEC和“10+3”等,在继续关注经济问题的同时,也开始关注安全领域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过去仅有安全机制才能发挥的职能。

2.多种安全合作对话机制的并存互动和功能上的相互补充,在丰富亚太多边安全合作形式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亚太安全合作机制化进程。多边安全合作的内容更加深入务实,功能性合作领域大为增加。

近年来,各国已经不再满足于安全对话,而是更为强调具体的可操作的合作。例如在反恐问题上,通过多边合作,增强了既有的10+3机制打击跨国犯罪的功能,东盟地区论坛还召开了预防性外交会间会,成立了小组,设立了专项基金。ARF 各个工作组已经开始了富有成效的工作。

在ARF框架内,亚太国家间在军事领域的交流合作已经开始推进,已经先后在北京和老挝首都万象举办了军事安全政策对话,在安全合作的机制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部分东盟国家甚至还提出:在成功召开东盟国防部长会议的基础上,可以扩大规模,召开正式的ARF国防部长会议。

冷战终结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亚太地区的多边安全合作主要是由各国的外交部门来完成。但在近年来,由于各国所面临的非传统安全挑战日益严峻,安全所涉及的领域也日益拓展。各国的国防部门和越来越多的其他职能部门也相继参与到安全合作进程中来。安全合作的内容越来越务实,专业性越来越强。目前,亚太地区最大的安全合作对话机制东盟地区论坛即涉及了包括反恐,禁毒、救灾、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警务和刑侦,防止疾病扩散等诸项议程在内的广泛的合作领域。在2004和2005年的第三次和第四次香格里拉对话中,非传统安全合作中的海上安全合作也成为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特别是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围绕此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并已经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

3.以东盟方式为核心的多边安全合作的指导原则和规范及信任建立措施(CBMs)等概念得到各方初步认可,为进一步推进亚太多边安全合作机制的构建打下了初步的基础

历史上和现实中,亚太地区都是一个充满了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地区。各国在对安全的认知和安全利益的界定方面存在着诸多分歧。这些差异和分歧成为导致亚太安全形势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脆弱性,同时长期以来一直缺乏有效的机制化合作的重要原因。亚太国际关系实践中,恪守传统现实主义思维,迷信大国均势、结盟和集体安全手段,只会造成国家间广泛的敌意与猜忌。

在博弈理论看来,建立在共同规范和认同基础上的合作,其交易成本远低于固定的制度化的合作。在此进程中,不需要签订代价高昂的正式条约,只需在社会的层面上即可协调合作,简单但却富有实效。因此,能否确立一种为各方所普遍接受的合作原则和规范,开展善意的互动,从深层次上决定了整个亚太区域内安全合作机制能否建立。

东盟的实践为亚太多边安全合作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积极的、有益的启示。在《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中,指导各方合作的规范大致可归结为三项原则:不干预内政,禁止使用武力及协商合作。这三项原则在“东盟方式”中得到充分的显现。“东盟方式”的一个突出特征就在于其着眼于未来,将共识建立在长期关系的基础上而不是靠签订暂时性的协定来形成共识。[7]在重大问题上遵循协商和一致同意原则。同时,给予参加多边安全合作的各方足够的舒适度。在东亚地区,注重含蓄交涉的文化特质也有助于此种规范的强化。

1994年,亚太安全合作第一轨道中的ARF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声明即建立在“东盟方式”的基础之上。《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中的多项内容在1995年第二次东盟地区论坛概念性文件所提到的信任建立措施中得到体现;在ARF第二阶段目标即预防性外交相关问题中,强调非强制性,即任何军事行动或使用武力不属于预防性外交范畴;强调预防性外交必须在中立、公正和无偏见的基础上进行。通过ARF成员国间仔细的广泛的磋商达成共识来付诸实现;在ARF第三步骤即冲突的解决方面,ARF发表官方声明,重申论坛将继续向预防性外交和冲突解决方向迈进,但是并没有就此提出明确的时间表。ARF所致力于的所有机制化的工作都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没有制度化的约束机制,对不合作行为也不做出官方制裁。这些都与《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基本原则和“东盟方式”的要旨相吻合。

近年来,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和香格里拉对话等亚太地区多边安全合作机制的运做,均没有简单化的袭用欧美的多边安全合作模式。这充分表明,“东盟方式”作为维系东盟存续发展的重要原则,在亚太地区安全合作中逐步得到各方的接受和认可,并初步成为形成中的亚太多边安全合作指导原则和规范的核心,这是冷战终结后亚太多边安全合作进程中取得的一大进展。

二亚太地区大国和东盟参与亚太多边安全合作和机制建设的动机、构想及其实践

迄今为止,尽管尚没有出现一种能为亚太地区国家所广泛认可和接受的安全合作机制构想,地区内大国和东盟还是围绕着如何建立稳定的地区安全秩序,特别是建立一个稳定的,有效的安全合作机制进行了探索和实践。1.美国的双边—-多边合作机制构想及其实践

二战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美国对于在亚太地区建立多边安全机制一直采取排斥的态度。冷战终结特别是9.11事件后,美国对其在冷战后的亚太安全战略进行了反思,对参与多边安全对话和安全机制建设的态度有所改变。既保留了对其二战以来亚太安全战略承袭的一面,又在此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

首先,仍然是维持亚太地区既有的以美国为中心的地区安全体系,从安全体系的架构来看,仍然是坚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亚太地区构筑的轮觳模式( hub and stuke)的安全架构。

具体而言,即在东北亚和东南亚地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美日、美韩、美国与东盟国家的一系列既有的双边军事同盟关系。同时,通过强化美澳新同盟,美日澳同盟以及与印度改善和发展双边关系,分别在南太平洋和亚太地区的侧翼寻求战略支持(参见表一)。通过这一系列安全安排,在亚太地区形成一个由推行民主制度的海洋国家对推行“专制”的欧亚陆权国家的战略包围。

表一美国与亚太国家(地区)的防务合作法律文件

日本美、日安保条约

韩国美、韩共同防御协定

台湾1979年与台湾关系法

菲律宾美、菲共同防御条约

澳大利亚新西

美澳新公约(ANZUS)

泰国1951年美国共同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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