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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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同法学习笔记

其中有些是我在普法过程中讲解合同法时形成的讲义的部分内容,素材主要参考了江平老师的《合同法精解》、中国民商法律网网站《法学教室》栏目上刊出的郑小敏老师的《合同法总则》、周友军老师的《合同法释义》以及其他老师的材料。在此表示感谢,也请大家仅用于个人学习目的。

因为个人水平以及对法律理解力的不同,错误之处无法避免,请大家随时批评指正。

基本要求

了解合同的概念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熟悉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的基本规定;掌握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规定;掌据技术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基本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的含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益原则效力原则

第一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这两个问题基本上涵盖了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对这两个问题理解透了,就会把握住整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对大家掌握合同法的规定很有帮助。

第一节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的含义:

《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认为合同应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2、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就和第1款一起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们在平常的生活中,能见到各种各样的合同书、协议书,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牵涉到婚姻家庭、抚养等问题的离婚协议书、收养协议书,还有我们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等,这些都是属于广义的合同范畴,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则是狭义上的合同,主要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而上面所说的离婚协议书,还有有关监护权的协议,是和婚姻家庭等有关的,由《婚姻法》来调整;收养协议书,由《收养法》来调整;劳动合同书,由《劳动法》来调整;上面的这几类,《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都不适用。因此,我们下面所讲到的“合同”指的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而民事合同中存在的一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等关系的合同,则不能适用自由、自愿的原则,而是具有不同的特性,因而不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中,由上面所说的各部门法来调整。

第二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立法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以及各个分则的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基本原则规定的。理解了这些基本原则,也就把握住了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有

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调整的就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交易关系,交易的行为是将商品价值作为标准来进行的,而不会考虑交易者的社会地位,这也就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也就是说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都要普遍的受法律约束,不得享有特权。另外,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意思表示应该是完全自愿的,而不应该是在任何强迫和压力下所作出的违心的表示。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的撤销权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一原则。比如,某些垄断行业利用自己在本行业中的垄断地位,任意拟定格式条款,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权益,毫无疑问就违反了这一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按照国际通行的表述,又称为意识自治原则,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享有意志的独立、自由和行为的自主,在各种活动中享有自主的决策权。刚才所说的平等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合同的双方,而这里所说的自愿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例如,拥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合同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和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如何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应该是自主决定的,任何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及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比如,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国家有些地方的政府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经常会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干预,以至于有些企业领导在合同活动中一出现问题,就去“找市长”,实际上也是这一原则没有得到很好贯彻的原因。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的本意是公正合理,也就是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例如,在双务有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比如,正常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太可能只花1元钱就能买到价值1万元的商品。公平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的方方面面,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一方也可以要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帝王条款”,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诚实,不得有欺诈的行为,要如实向对方陈述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在履行合同时,要重承诺、守信用,要善意的、积极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

5、遵守公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不光是合同法的规定,任何一部法律实际上都是把它奉为“金科玉律”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与尊严,只有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的合同才会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例如,甲是一位毒品贩子,将他从云南贩运过来的品质很好的海洛因以黑市上合理的价格卖给了乙,也没有任何别人强迫他们进行交易,虽然从这些看来,他们的行为符合了上面所讲的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还是不能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因为我国刑法是严厉打击贩卖毒品行为的。

“尊重社会公德”是指当事人要尊重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同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大家都知道,法律的制定往往都是落后于形势发展的,法律也不可能把任何事情都规定的面面俱到,而社会公德的内容很多,而且它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的变化,对有些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社会公德就会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例如,反对损人利己、以权谋私、提倡互助互利、团结友爱等都是社会公德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应当对这些予以遵守。例如前几年在社会上影响比较大的二奶和原配夫人争夺遗产的案件,法院就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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