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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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
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2)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2)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3)
四、核查原则 (4)
五、信息核查 (5)
(一)一般规定 (5)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6)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4)
(四)质量保障措施 (15)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5)
六、典型情况分析 (16)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8)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9)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
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计排污口数量)。通过本次核查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建档、不虚列、不漏列,系统掌握全省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变化情况。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应重点核查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规模以上排污口注册登记的完整性,二是排污口重要信息的准确性。为此,应对所有连续和间歇向江河、湖泊排污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要现场逐个、逐项开展核查。
各市州、县核查责任单位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为基础,对辖区内主要城镇、工业园区排污口逐个检查、对照,对统计表有登记而现场找不着对应排污口的,应注销。对因过往遗漏未登记入册排污口,应按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按照填写说明要求登记入册,确保各级辖区内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
对所有登记在册的排污口,逐项核实各项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照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对原表中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不准确的项,应根据实际调查、测量结果予以更正,对原表中的信息空白项应予以补充,确保通过本次核查后,信息基本准确、完整,便于监管。通过本次核查,力求排污口设置单位、所在水功能区、排污口类型、地理位置(经纬度)、排入的水体名称、污水性质、实际入河废污水排放量等重要信息基本准确。
四、核查原则
1、眼见为实原则
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格为基础,亲临现场逐个对照核实,确保不虚列、不漏列。
2、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现场调查排污主体,查阅相关生产统计报表,查看排污口,核实入河排污口相关统计信息
3、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原则
核查过程中,应严把数据质量关,认真核查各项基本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按照企业供、用、耗、排的取用水规律、产品用水定额等基本原理,核实排污量数据的可信性。
五、信息核查
(一)一般规定
(1)排污单位名称及设置单位同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附表由设置单位协助核查工作小组人员填报,并进行复核,核查工作小组指导员进行审查。没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可由核查机构组织核查人员直接填报核查表。
(3)核查工作小组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的特点及计量设施配备情况,选取适宜的取水量获取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记录。
(4)有水质监测断面的入河排污口,利用已有的水质监测断面,没有监测断面的或者已有水质监测断面距离入河口较远的,在入河口附近选取监测断面。有合适流量资料的,直接采用,否则应尽量选取水文测验条件较好的地点通过实测确定流量;
(5)排入的功能区按照《中国水功能区划》、《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以及各市州水功能区划中划分的一、二级水功能区填写;
(6)入河排污口监测
①工业生活混合排污口样品采集应在正常的生产工作时间进行,采样点视污水分布情况而定,可采取中间一点,亦可用多点混合,但须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②人口数量超过5000人的乡镇,如按人均用水定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水量在50~300L/日•人,则总用水量在250-1500t/日(按耗水10%计算,排放量约225-1350t/日),可能有规模以上排污口。因此,凡是有城镇管网的地区,若没有上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建议进行重点核查并分析原因。
③入河排污口施测前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④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在计算的废污水量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7)质量保证及合理性分析
①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应以实地调查资料为主,其他收集方式资料为辅,而且必须注明资料来源;
②监测以取样监测为主,确实不能取样的要进行调查,但需要注明;
③核查监测原始资料都必须有核查监测人员签字;
④统计分析必须进行合理性、一致性检验,保证统计分析成果的可靠性。
(8)为方便本次核查统计工作,入河排污口采取统一的核查表格,详见附表。
(9)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流量、支流口流量的测定,按水利部颁发的《水文测验规范》和《水文测验手册》规定执行。
(10)表格登记完毕,应由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