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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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纠纷案件的

影响

摘要:

作者:李秋云,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2年8月1日通过后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的新《民事诉讼法》由于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过大修订,在司法实践中尚有很多模糊之处,很多具体的实施细则尚待完善。千呼万唤中,史上最长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终于在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让法律人在处理具体民事案件时有了更详细的规范指引。

笔者作为长期研究和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尤其关注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在详细研读后,归纳如下:

一、对以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住所地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所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无争议;对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在互联网交易兴起之前也没有争议,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即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交易越来越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除了网络购买各种有形物外,网上充话费、网络金融P2P贷款等无形物交易也越来越普遍。网络交易中由于信息主要掌握在卖家手中,买家相对弱势,如果沿用之前的合同履行地规定,由于卖方时履行交货义务方,则合同履行地为卖方所在地,这样发生纠纷时显然买方维权成本很高,造成买方维权难,而卖方违法成本低,不利于规范卖方合法经营,对整个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很不利。因此原来对于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于是《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条

颠覆性的司法解释有力地保护了买方的权利,一旦卖方违约,买方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维权,对于淘宝、京东等平台的买家来说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由此可见,接下来这类合同纠纷诉讼将无处不在。

二、对合同纠纷取证的影响

《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本条解释明确规定了网上聊天纪录、博客、微博等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在实践中,由于即时通讯工具的便利性,买卖双方很多合同履行的环节都在QQ、微信等工具中进行沟通,而一旦发生纠纷,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即时通讯软件的聊天纪录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及因非实名注册等原因往往不被法庭所采纳,导致守约方取证难。本《司法解释》的出台,结合同一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账号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即时通讯工具聊天纪录的取证将变得易如反掌。

三、对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效率的影响

《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其中包括大部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这极大地提高了合同纠纷的解决效率,可以有效防止小案件的恶意拖延履行行为。对于淘宝等平台的网络交易来说,大部分都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由于维权成本的降低,诉讼效率的提高,许多原本选择忍气吞声的交易方将会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这也让网络交易产生的合同纠纷诉讼会大大增加。

四、对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的影响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司法解释》则对该特别程序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对于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作出了肯定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本条司法解释为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即时实现担保物权扫除了障碍,在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让抵押权人可以更有效率地实现担保物权。

时间就是金钱,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紧随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集中体现了效率原则,对于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合同领域尤为显著。尽管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号称史上最长篇,也尽可能详细地对各个领域进行了规定,但经济社会千变万化,不可能面面具到,我们期待最高院的继续完善!

责任编辑: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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